“耶路撒冷創業合夥人”在中國申請商標,犯了大忌!

我們知道,商標保護具有地域性,因此,同樣的標識,在中國申請了商標,在國外並不能獲得保護,想要去哪裡發展,則需要在相應國家也申請商標保護。當然,歪果仁也不例外,想在中國賣東西,就需要在中國申請商標!

這裡就要提到,商標審查的問題!在外國申請商標跟在中國申請商標,結果一樣嗎?這個問題很好解答,看案例:

“耶路撒冷創業合夥人”在中國申請商標,犯了大忌!

2016年10月9日,J.V.P.諮詢(以色列)私人有限公司在中國申請註冊第21496681號“JERUSALEM VENTUREPARTNERS”商標,使用在第35類“廣告;替他人推銷”服務上,被商標局駁回,後經商評委複審再遇失敗。

商評委審理認為

第21496681號“JERUSALEM VENTUREPARTNERS”商標中的“JERUSALEM”譯為“耶路撒冷”,屬於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

申請人不服該決定,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知產法院審理認為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商標標誌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和其他要素組成,如果整體上具有區別於地名的含義,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


“JERUSALEM”意指“耶路撒冷”,是主要以三大宗教聖地而聞名世界的城市,屬於公眾廣泛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宜作為商標予以核准註冊。

訴爭商標中“VENTURE PARTNERS”具有“創業合夥人、風險合夥人”等含義,故訴爭商標整體可譯為“耶路撒冷創業合夥人”。據此,訴爭商標整體既未形成明顯區別於地名的其他含義,亦未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組成部分。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屬於商標絕對禁用條款,屬於該條款規定情形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亦無法通過使用獲得可註冊性。故原告關於訴爭商標經使用能夠起到區分服務來源作用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

商標審查具有地域性。相同標識的商標在以色列、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獲准註冊的事實,並非本案訴爭商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獲准註冊的當然依據。原告的相關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商標授權審查因個案事實情況不同可能結論各異,其他“地名+其他文字”構成形式的商標獲准註冊的情況,並非本案訴爭商標獲准註冊的當然依據。原告的相關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耶路撒冷創業合夥人”在中國申請商標,犯了大忌!

再比如,前幾天高沃小知推文——“這件商標由官方機構申請,在他國獲准註冊,為何在中國通不過?”“100%純淨新西蘭”商標在新西蘭獲准註冊,但是在中國沒有獲准註冊。

不能註冊的原因是:“100%純淨新西蘭”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使公眾對服務的內容、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違法《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

顯然,每個國家商標審查的依據、制度、標準、範圍都不相同,結果也會有差別。也就是說,商標審查具有地域性。

“耶路撒冷創業合夥人”在中國申請商標,犯了大忌!

各國商標申請中,有的國家需要進行實質審查,即審查是否違反禁止性規定、是否具有顯著性以及是否與在先商標構成近似;而有的國家則不進行實質審查,即只針對禁止性規定的審查。

無論實審與否,世界上多數國家會在商標審查中設立異議制度,各國的異議審查制度又有很多不同。比如新加坡、英國及美國這些英美法系國家的異議審查中往往會經歷多個階段,如反對、反陳述、法定聲明、聆訊等,而像中國、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則沒有這麼多程序了。

不同國家的商標審查還涉及到本國的一些特點。比如有些國家可以一標多類申請,而有的國家則只能一標一類;又比如有些國家,如美國、菲律賓等,在商標申請或註冊後還需要進行使用宣誓等。

因此,無論國內申請人還是國外申請人,在面臨進行商標國際申請時,建議聘請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指導!高沃知識產權——是您不錯的選擇!


編輯:高沃知識產權

來源: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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