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 提升處罰透明度 保障群眾知情權 ——對藥品監管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思考'

藥品 法律 跳槽那些事兒 刑法 北京藥監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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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9年5月15日正式實施。《條例》明確,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這對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升行政處罰的透明度、威懾力和權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風險不容小視

  公開藥品監管行政處罰信息主要存在以下風險。

一是失洩密風險。

  行政處罰信息涉及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甚至國家祕密,如果在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平臺主動公開,或依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申請,未經區分處理或未向第三人徵詢意見將上述信息公開,存在失洩密風險,容易給國家、有關單位、個人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甚至還會使工作人員觸犯刑法,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是司法風險。

  《條例》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近年來,隨著公眾知情權意識、法治意識的不斷增強,對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需求也日益增加。行政處罰信息主動公開為公眾找到類似違法行為的判例提供了便利,但也有可能“暴露”同案不同罰的情況。當前,依申請公開處罰信息因公開的內容、程序、形式等方面存在瑕疵,導致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數量呈明顯上升趨勢,也使藥品監管部門面臨更大的司法審查風險。行政複議、訴訟案件不僅牽扯藥品監管部門投入大量精力,帶來的敗訴風險也越來越受到重視。

三是輿情風險。

  在當今信息大爆炸的年代,微博、微信、抖音等新興傳播媒介使每一個普通個體都能成為信息發佈平臺。同時,部分媒體為吸引讀者眼球,可能擴大傳播政府部門的敏感信息,使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後的行政處罰信息成為輿情關注的焦點,進而擴大政府信息公開的不利影響,使執法機關的公信力、執法的公正性受到質疑,甚至造成系統性風險。另外,如果藥品監管部門公開了某些有影響力的單位(個人)因生產銷售假劣藥而被處罰的信息,極易刺激公眾的神經,引發社會恐慌和輿情蔓延。

四是履職風險。

  一方面,受專業知識和業務水平的限制,或其他一些難以預計因素的影響,藥品監管部門執法人員行政處罰執法難免存在一些瑕疵和疏漏,主動公開行政處罰信息則將這些短板問題曝光,會導致執法權威下降,甚至面臨問責風險。另一方面,辦理處罰信息公開的工作人員如不熟悉信息公開業務,不掌握相關法律法規,難以區分何種信息應公開或如何公開,對行政處罰信息中潛在的履職風險沒有清晰的認識,將會導致履職問責發生。

如何防範風險

  近年來,如何做好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工作已引起藥品監管部門和社會各方的高度關注。藥品監管部門主管部門通過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加強督查、嚴肅問責等行政手段,不斷規範藥品監管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流程,並已取得明顯成效。但因存在信息公開體制、機制不健全,相關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等問題,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工作仍任重道遠。為實現藥品監管部門和公眾的良性互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信息公開的需求和防控主要風險,建議採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

健全制度,完善長效機制。

  《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信息如何公開未作出具體規定。《條例》雖然對行政處罰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途徑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對處罰信息公開的形式、程序、範圍等未作出詳盡規定。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有關部門應儘快出臺藥品監管行政處罰信息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方面的細化規定;藥品監管部門也要根據《條例》規定,及時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以及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等,完善長效機制。

加強監督,確保合法無密。

  行政處罰信息在製作和保存前,應強制要求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信息在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前,也要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能公開的,不得公開。同時,主管部門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行政處罰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確保無密後才允許公開。另外,建議主管部門根據《條例》規定,加強對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未按照要求開展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工作的,要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關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加強培訓,提高執法水平。

  《條例》四十八條規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練好內功是防控風險的第一要務,建議藥品監管部門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專業化”培訓,強化對《條例》《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培訓,編制警示案例,加強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打造一支反應靈敏、專業高效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隊伍。

制定清單,明確公開責任。

  建議藥品監管部門對現有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梳理,制定科學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清單,明確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特別是主動公開的職責、程序、內容、條件、形式等,認真查找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工作的風險點,並制定切實可行的防控風險措施。

信用支撐,制約權利濫用。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行政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這從制度上制約了權利濫用,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立法上的進步。建議藥品監管部門在推動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中,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行使獲取行政處罰信息權和訴權的情況納入信用體系,對濫用權利甚至利用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謀求不當利益的,經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機構認定後,計入申請人信用檔案。對因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被列入“黑名單”的申請人,申請行政處罰信息公開時,需說明理由。

正面引導、爭取輿論支持。

  藥品監管部門在公開行政處罰信息時,要加大正面宣傳,主動發聲,營造良好輿論氛圍。一方面,通過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等,集中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展示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工作成果;另一方面,及時收集、編制、發佈藥品監管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勝訴典型案例,幫助公眾認清知情權的權利邊界,引導媒體積極宣傳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的正面影響。

來源/《中國醫藥報》

作者/代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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