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開藥,藥在拿到手之前,為何還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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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看病,常常會有幾個終極問題在腦海中縈繞。

問題一,為什麼醫院裡看病,醫生開什麼藥就得取什麼藥,還不讓砍價?

問題二,為什麼在中國的醫院裡開藥,不能讓病人自由選擇藥品廠家和取藥地點,只能在醫院裡取藥?

這兩個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水平高的,在做解答的同時,很輕易就上升很高的一個高度,包括醫改方案的設計、國家的健康事業發展思路、甚至是討論到人性的優劣性等。

今天不講大道理,只是從去年衛健委下發的一個文件,來看一看,藥師在醫生開具處方之後,到患者把藥品拿到手之前,做了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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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看病,常常會有幾個終極問題在腦海中縈繞。

問題一,為什麼醫院裡看病,醫生開什麼藥就得取什麼藥,還不讓砍價?

問題二,為什麼在中國的醫院裡開藥,不能讓病人自由選擇藥品廠家和取藥地點,只能在醫院裡取藥?

這兩個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水平高的,在做解答的同時,很輕易就上升很高的一個高度,包括醫改方案的設計、國家的健康事業發展思路、甚至是討論到人性的優劣性等。

今天不講大道理,只是從去年衛健委下發的一個文件,來看一看,藥師在醫生開具處方之後,到患者把藥品拿到手之前,做了哪些工作?

醫生開藥,藥在拿到手之前,為何還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一份文件,揭示了醫院藥師的一項重要功能

這個文件,就是2018年的7月1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和三家單位,聯合發佈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

但從這個文件的名稱來看,這是針對醫院(就是醫療機構),關於處方審核而下發的一個規範性文件。

處方,是指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

這個定義,在我國的《處方管理辦法》中寫得很清楚。可見,沒有藥師,處方的概念是不完整的。

藥師在將醫生開具的藥品從藥櫃子裡拿出來,交到患者手中之前,還需要做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處方審核!

這是藥師的一項天然職責,是藥師必須會做的一件事。

換句話說,如果藥師沒有履行審核處方的職責,藥品在使用過程中出了事,是要擔責任的。

因此,在去年發佈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中,只講了一件事:處方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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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看病,常常會有幾個終極問題在腦海中縈繞。

問題一,為什麼醫院裡看病,醫生開什麼藥就得取什麼藥,還不讓砍價?

問題二,為什麼在中國的醫院裡開藥,不能讓病人自由選擇藥品廠家和取藥地點,只能在醫院裡取藥?

這兩個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水平高的,在做解答的同時,很輕易就上升很高的一個高度,包括醫改方案的設計、國家的健康事業發展思路、甚至是討論到人性的優劣性等。

今天不講大道理,只是從去年衛健委下發的一個文件,來看一看,藥師在醫生開具處方之後,到患者把藥品拿到手之前,做了哪些工作?

醫生開藥,藥在拿到手之前,為何還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一份文件,揭示了醫院藥師的一項重要功能

這個文件,就是2018年的7月1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和三家單位,聯合發佈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

但從這個文件的名稱來看,這是針對醫院(就是醫療機構),關於處方審核而下發的一個規範性文件。

處方,是指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

這個定義,在我國的《處方管理辦法》中寫得很清楚。可見,沒有藥師,處方的概念是不完整的。

藥師在將醫生開具的藥品從藥櫃子裡拿出來,交到患者手中之前,還需要做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處方審核!

這是藥師的一項天然職責,是藥師必須會做的一件事。

換句話說,如果藥師沒有履行審核處方的職責,藥品在使用過程中出了事,是要擔責任的。

因此,在去年發佈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中,只講了一件事:處方審核。

醫生開藥,藥在拿到手之前,為何還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醫生開了處方,藥師必須照單發藥嗎?

當然不是了!如果藥師只是機械地執行醫囑,無條件進行處方調配,那還有處方審核什麼事呢?

《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中明確規定,處方審核,是指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專業知識與實踐技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技術規範等,對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處方,進行合法性、規範性和適宜性審核,並作出是否同意調配發藥決定的藥學技術服務。

上面這個關於處方審核的定義,很長,咱們找到三個關鍵詞:合法性、規範性、適宜性。

換句話說,藥師審方,就是看醫生開具的處方,是不是合法、規範、適宜。

  • 合法性審核

醫生開具的處方,有可能不合法?

有可能!處方,本來就是具有法律效應的醫療文書。既然有法律效應,必然會涉及到合法性的問題。

開具處方的人,必須是真正的醫生。

按照規範的用語,可以表述稱:處方開具人是根據《執業醫師法》取得醫師資格,並執業註冊”。

實習醫生?不行!執業護士?不行!

怎麼鑑別呢?在醫院裡,藥師並不需要把每一名醫生的姓名都牢記心中,因為現在中國的醫院裡,絕大多數都是電子處方,沒有權限的人是開具不出來處方的。

但是,個別情況下還是需要手寫處方。例如,麻醉藥品處方的開具,同時需要提供手寫處方;網絡故障時,電子處方沒有辦法開具,也需要手寫處方應急。在這些情況下,就需要用上一個神祕的冊子:簽字式。

每一名醫生都是把他們的簽名,手寫簽好,彙總在在簽字式上,由藥房保管。關鍵時刻可以拿出來,對照筆跡,就不會被“李鬼”冒充了簽字。

此外,處方醫生應該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處方權;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抗菌藥物等藥品處方,也應該具備相應的處方權。

所有的這些,都是藥師進行合法性審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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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看病,常常會有幾個終極問題在腦海中縈繞。

問題一,為什麼醫院裡看病,醫生開什麼藥就得取什麼藥,還不讓砍價?

問題二,為什麼在中國的醫院裡開藥,不能讓病人自由選擇藥品廠家和取藥地點,只能在醫院裡取藥?

這兩個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水平高的,在做解答的同時,很輕易就上升很高的一個高度,包括醫改方案的設計、國家的健康事業發展思路、甚至是討論到人性的優劣性等。

今天不講大道理,只是從去年衛健委下發的一個文件,來看一看,藥師在醫生開具處方之後,到患者把藥品拿到手之前,做了哪些工作?

醫生開藥,藥在拿到手之前,為何還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一份文件,揭示了醫院藥師的一項重要功能

這個文件,就是2018年的7月1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和三家單位,聯合發佈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

但從這個文件的名稱來看,這是針對醫院(就是醫療機構),關於處方審核而下發的一個規範性文件。

處方,是指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

這個定義,在我國的《處方管理辦法》中寫得很清楚。可見,沒有藥師,處方的概念是不完整的。

藥師在將醫生開具的藥品從藥櫃子裡拿出來,交到患者手中之前,還需要做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處方審核!

這是藥師的一項天然職責,是藥師必須會做的一件事。

換句話說,如果藥師沒有履行審核處方的職責,藥品在使用過程中出了事,是要擔責任的。

因此,在去年發佈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中,只講了一件事:處方審核。

醫生開藥,藥在拿到手之前,為何還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醫生開了處方,藥師必須照單發藥嗎?

當然不是了!如果藥師只是機械地執行醫囑,無條件進行處方調配,那還有處方審核什麼事呢?

《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中明確規定,處方審核,是指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專業知識與實踐技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技術規範等,對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處方,進行合法性、規範性和適宜性審核,並作出是否同意調配發藥決定的藥學技術服務。

上面這個關於處方審核的定義,很長,咱們找到三個關鍵詞:合法性、規範性、適宜性。

換句話說,藥師審方,就是看醫生開具的處方,是不是合法、規範、適宜。

  • 合法性審核

醫生開具的處方,有可能不合法?

有可能!處方,本來就是具有法律效應的醫療文書。既然有法律效應,必然會涉及到合法性的問題。

開具處方的人,必須是真正的醫生。

按照規範的用語,可以表述稱:處方開具人是根據《執業醫師法》取得醫師資格,並執業註冊”。

實習醫生?不行!執業護士?不行!

怎麼鑑別呢?在醫院裡,藥師並不需要把每一名醫生的姓名都牢記心中,因為現在中國的醫院裡,絕大多數都是電子處方,沒有權限的人是開具不出來處方的。

但是,個別情況下還是需要手寫處方。例如,麻醉藥品處方的開具,同時需要提供手寫處方;網絡故障時,電子處方沒有辦法開具,也需要手寫處方應急。在這些情況下,就需要用上一個神祕的冊子:簽字式。

每一名醫生都是把他們的簽名,手寫簽好,彙總在在簽字式上,由藥房保管。關鍵時刻可以拿出來,對照筆跡,就不會被“李鬼”冒充了簽字。

此外,處方醫生應該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處方權;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抗菌藥物等藥品處方,也應該具備相應的處方權。

所有的這些,都是藥師進行合法性審核的內容。

醫生開藥,藥在拿到手之前,為何還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 規範性審核

幹什麼事情,都要講究個規矩。處方作為一種醫學文書,規範性審核十分重要。

處方怎樣才叫寫得規範呢?藥師會從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單個部分來進行審核。

這裡頭的要求挺多的,挑出來幾個冷知識來說說吧:

  1. 每張處方上面,最多隻能開具5種藥品。
  2. 用來熬中藥湯的中藥飲片,哪怕只開具了一味藥,也不能和成藥開在同一張處方上,需要單獨在一張處方上開具。
  3. 所有的藥品,應該使用通用名或藥品習慣名稱,不能使用專屬的商品名。例如,開具糖尿病患者使用的阿卡波糖,不可以書寫成“拜糖平”。
  • 適宜性審核

這是處方審核最為複雜,也是最能考驗藥師業務能力的一項審核。

醫生開具的藥品,是不是適宜患者使用?有沒有安全性隱患?有沒有不合理用藥的嫌疑?都需要藥師在適宜性審核過程中予以確定。

以西藥為例,首先,要看處方上的診斷,是否與處方用藥相符。說白了,用藥得對症,總不能稀裡糊塗地就把藥給用上了。所以,這一關必不可少。

有的藥品在使用之前,需要進行皮試,觀察是否會過敏。這些藥品在發放到患者手中之前,藥師必須查明過敏試驗的結果,否則,弄不好會出人命。

處方上的藥品劑量、用法、單次處方總量是否合適?萬一醫生手誤,寫錯了用藥劑量,雖然極其罕見,但也是挺危險的一件事情。好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被藥師給攔截了下來。

如果一張處方上有多種藥品,或者一名患者手裡握了多張處方,那麼就需要考察一下,這些藥物同時使用,會不會出現重複用藥的情況?有沒有可能出現相互作用?是否存在有配伍禁忌的情況?

特殊人群(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等)用藥,是需要重點關注的。他們用這些藥是否安全?會不會存在使用禁忌?劑量的選擇是否合理?都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此外,患者是不是有食物或藥物過敏史?是否存在診斷禁忌證、疾病史禁忌證與性別禁忌證?這些都是藥師在發藥之前,進行審核的內容。

總之,適宜性審核的原則:安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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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看病,常常會有幾個終極問題在腦海中縈繞。

問題一,為什麼醫院裡看病,醫生開什麼藥就得取什麼藥,還不讓砍價?

問題二,為什麼在中國的醫院裡開藥,不能讓病人自由選擇藥品廠家和取藥地點,只能在醫院裡取藥?

這兩個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水平高的,在做解答的同時,很輕易就上升很高的一個高度,包括醫改方案的設計、國家的健康事業發展思路、甚至是討論到人性的優劣性等。

今天不講大道理,只是從去年衛健委下發的一個文件,來看一看,藥師在醫生開具處方之後,到患者把藥品拿到手之前,做了哪些工作?

醫生開藥,藥在拿到手之前,為何還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一份文件,揭示了醫院藥師的一項重要功能

這個文件,就是2018年的7月1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和三家單位,聯合發佈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

但從這個文件的名稱來看,這是針對醫院(就是醫療機構),關於處方審核而下發的一個規範性文件。

處方,是指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

這個定義,在我國的《處方管理辦法》中寫得很清楚。可見,沒有藥師,處方的概念是不完整的。

藥師在將醫生開具的藥品從藥櫃子裡拿出來,交到患者手中之前,還需要做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處方審核!

這是藥師的一項天然職責,是藥師必須會做的一件事。

換句話說,如果藥師沒有履行審核處方的職責,藥品在使用過程中出了事,是要擔責任的。

因此,在去年發佈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中,只講了一件事:處方審核。

醫生開藥,藥在拿到手之前,為何還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醫生開了處方,藥師必須照單發藥嗎?

當然不是了!如果藥師只是機械地執行醫囑,無條件進行處方調配,那還有處方審核什麼事呢?

《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中明確規定,處方審核,是指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專業知識與實踐技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技術規範等,對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處方,進行合法性、規範性和適宜性審核,並作出是否同意調配發藥決定的藥學技術服務。

上面這個關於處方審核的定義,很長,咱們找到三個關鍵詞:合法性、規範性、適宜性。

換句話說,藥師審方,就是看醫生開具的處方,是不是合法、規範、適宜。

  • 合法性審核

醫生開具的處方,有可能不合法?

有可能!處方,本來就是具有法律效應的醫療文書。既然有法律效應,必然會涉及到合法性的問題。

開具處方的人,必須是真正的醫生。

按照規範的用語,可以表述稱:處方開具人是根據《執業醫師法》取得醫師資格,並執業註冊”。

實習醫生?不行!執業護士?不行!

怎麼鑑別呢?在醫院裡,藥師並不需要把每一名醫生的姓名都牢記心中,因為現在中國的醫院裡,絕大多數都是電子處方,沒有權限的人是開具不出來處方的。

但是,個別情況下還是需要手寫處方。例如,麻醉藥品處方的開具,同時需要提供手寫處方;網絡故障時,電子處方沒有辦法開具,也需要手寫處方應急。在這些情況下,就需要用上一個神祕的冊子:簽字式。

每一名醫生都是把他們的簽名,手寫簽好,彙總在在簽字式上,由藥房保管。關鍵時刻可以拿出來,對照筆跡,就不會被“李鬼”冒充了簽字。

此外,處方醫生應該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處方權;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抗菌藥物等藥品處方,也應該具備相應的處方權。

所有的這些,都是藥師進行合法性審核的內容。

醫生開藥,藥在拿到手之前,為何還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 規範性審核

幹什麼事情,都要講究個規矩。處方作為一種醫學文書,規範性審核十分重要。

處方怎樣才叫寫得規範呢?藥師會從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單個部分來進行審核。

這裡頭的要求挺多的,挑出來幾個冷知識來說說吧:

  1. 每張處方上面,最多隻能開具5種藥品。
  2. 用來熬中藥湯的中藥飲片,哪怕只開具了一味藥,也不能和成藥開在同一張處方上,需要單獨在一張處方上開具。
  3. 所有的藥品,應該使用通用名或藥品習慣名稱,不能使用專屬的商品名。例如,開具糖尿病患者使用的阿卡波糖,不可以書寫成“拜糖平”。
  • 適宜性審核

這是處方審核最為複雜,也是最能考驗藥師業務能力的一項審核。

醫生開具的藥品,是不是適宜患者使用?有沒有安全性隱患?有沒有不合理用藥的嫌疑?都需要藥師在適宜性審核過程中予以確定。

以西藥為例,首先,要看處方上的診斷,是否與處方用藥相符。說白了,用藥得對症,總不能稀裡糊塗地就把藥給用上了。所以,這一關必不可少。

有的藥品在使用之前,需要進行皮試,觀察是否會過敏。這些藥品在發放到患者手中之前,藥師必須查明過敏試驗的結果,否則,弄不好會出人命。

處方上的藥品劑量、用法、單次處方總量是否合適?萬一醫生手誤,寫錯了用藥劑量,雖然極其罕見,但也是挺危險的一件事情。好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被藥師給攔截了下來。

如果一張處方上有多種藥品,或者一名患者手裡握了多張處方,那麼就需要考察一下,這些藥物同時使用,會不會出現重複用藥的情況?有沒有可能出現相互作用?是否存在有配伍禁忌的情況?

特殊人群(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等)用藥,是需要重點關注的。他們用這些藥是否安全?會不會存在使用禁忌?劑量的選擇是否合理?都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此外,患者是不是有食物或藥物過敏史?是否存在診斷禁忌證、疾病史禁忌證與性別禁忌證?這些都是藥師在發藥之前,進行審核的內容。

總之,適宜性審核的原則:安全、合理。

醫生開藥,藥在拿到手之前,為何還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藥師做處方審核,收費嗎?

在現階段的中國醫院裡的藥房中,有兩件事是可以確定的:

一,藥品多少錢進的醫院,同時也是以多少錢“銷售”給了患者,不加價,醫院一分錢都沒得賺,即所謂的“藥品零差價”。

二,藥師進行審方、藥品調劑,以及對患者進行用藥交代等工作,統統免費。

人工審方,有自己的弊病。畢竟,是人遲早會感覺到累,同時,是人就免不了會犯錯。

如果醫生處方中的錯誤,藥師沒有審查出來,再把藥品調劑給了患者,那就是埋下了安全隱患。

於是,現在很多醫院,在積極推進處方審核的信息化進程。

在信息系統內,通過軟件設置好審方規則,在線篩檢出絕大部分的不合理處方,軟件自動反饋給醫生。如果醫生覺得軟件說得不對,需要與藥師進行溝通,此時再啟動人工審方流程。

這樣做大大提高了審方效率。但是,現實是:一,這樣的軟件,在現階段還不夠智能化,幹起活兒來還是有些傻傻的。二,前置審方軟件,價格不菲。

不管怎樣,藥師在審方過程中作用是越來重要。雖然不收費,但是一直在默默守護這患者的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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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看病,常常會有幾個終極問題在腦海中縈繞。

問題一,為什麼醫院裡看病,醫生開什麼藥就得取什麼藥,還不讓砍價?

問題二,為什麼在中國的醫院裡開藥,不能讓病人自由選擇藥品廠家和取藥地點,只能在醫院裡取藥?

這兩個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水平高的,在做解答的同時,很輕易就上升很高的一個高度,包括醫改方案的設計、國家的健康事業發展思路、甚至是討論到人性的優劣性等。

今天不講大道理,只是從去年衛健委下發的一個文件,來看一看,藥師在醫生開具處方之後,到患者把藥品拿到手之前,做了哪些工作?

醫生開藥,藥在拿到手之前,為何還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一份文件,揭示了醫院藥師的一項重要功能

這個文件,就是2018年的7月1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和三家單位,聯合發佈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

但從這個文件的名稱來看,這是針對醫院(就是醫療機構),關於處方審核而下發的一個規範性文件。

處方,是指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

這個定義,在我國的《處方管理辦法》中寫得很清楚。可見,沒有藥師,處方的概念是不完整的。

藥師在將醫生開具的藥品從藥櫃子裡拿出來,交到患者手中之前,還需要做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處方審核!

這是藥師的一項天然職責,是藥師必須會做的一件事。

換句話說,如果藥師沒有履行審核處方的職責,藥品在使用過程中出了事,是要擔責任的。

因此,在去年發佈的《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中,只講了一件事:處方審核。

醫生開藥,藥在拿到手之前,為何還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醫生開了處方,藥師必須照單發藥嗎?

當然不是了!如果藥師只是機械地執行醫囑,無條件進行處方調配,那還有處方審核什麼事呢?

《醫療機構處方審核規範》中明確規定,處方審核,是指藥學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專業知識與實踐技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與技術規範等,對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處方,進行合法性、規範性和適宜性審核,並作出是否同意調配發藥決定的藥學技術服務。

上面這個關於處方審核的定義,很長,咱們找到三個關鍵詞:合法性、規範性、適宜性。

換句話說,藥師審方,就是看醫生開具的處方,是不是合法、規範、適宜。

  • 合法性審核

醫生開具的處方,有可能不合法?

有可能!處方,本來就是具有法律效應的醫療文書。既然有法律效應,必然會涉及到合法性的問題。

開具處方的人,必須是真正的醫生。

按照規範的用語,可以表述稱:處方開具人是根據《執業醫師法》取得醫師資格,並執業註冊”。

實習醫生?不行!執業護士?不行!

怎麼鑑別呢?在醫院裡,藥師並不需要把每一名醫生的姓名都牢記心中,因為現在中國的醫院裡,絕大多數都是電子處方,沒有權限的人是開具不出來處方的。

但是,個別情況下還是需要手寫處方。例如,麻醉藥品處方的開具,同時需要提供手寫處方;網絡故障時,電子處方沒有辦法開具,也需要手寫處方應急。在這些情況下,就需要用上一個神祕的冊子:簽字式。

每一名醫生都是把他們的簽名,手寫簽好,彙總在在簽字式上,由藥房保管。關鍵時刻可以拿出來,對照筆跡,就不會被“李鬼”冒充了簽字。

此外,處方醫生應該在註冊的執業地點取得處方權;開具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抗菌藥物等藥品處方,也應該具備相應的處方權。

所有的這些,都是藥師進行合法性審核的內容。

醫生開藥,藥在拿到手之前,為何還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 規範性審核

幹什麼事情,都要講究個規矩。處方作為一種醫學文書,規範性審核十分重要。

處方怎樣才叫寫得規範呢?藥師會從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單個部分來進行審核。

這裡頭的要求挺多的,挑出來幾個冷知識來說說吧:

  1. 每張處方上面,最多隻能開具5種藥品。
  2. 用來熬中藥湯的中藥飲片,哪怕只開具了一味藥,也不能和成藥開在同一張處方上,需要單獨在一張處方上開具。
  3. 所有的藥品,應該使用通用名或藥品習慣名稱,不能使用專屬的商品名。例如,開具糖尿病患者使用的阿卡波糖,不可以書寫成“拜糖平”。
  • 適宜性審核

這是處方審核最為複雜,也是最能考驗藥師業務能力的一項審核。

醫生開具的藥品,是不是適宜患者使用?有沒有安全性隱患?有沒有不合理用藥的嫌疑?都需要藥師在適宜性審核過程中予以確定。

以西藥為例,首先,要看處方上的診斷,是否與處方用藥相符。說白了,用藥得對症,總不能稀裡糊塗地就把藥給用上了。所以,這一關必不可少。

有的藥品在使用之前,需要進行皮試,觀察是否會過敏。這些藥品在發放到患者手中之前,藥師必須查明過敏試驗的結果,否則,弄不好會出人命。

處方上的藥品劑量、用法、單次處方總量是否合適?萬一醫生手誤,寫錯了用藥劑量,雖然極其罕見,但也是挺危險的一件事情。好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會被藥師給攔截了下來。

如果一張處方上有多種藥品,或者一名患者手裡握了多張處方,那麼就需要考察一下,這些藥物同時使用,會不會出現重複用藥的情況?有沒有可能出現相互作用?是否存在有配伍禁忌的情況?

特殊人群(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臟器功能不全患者等)用藥,是需要重點關注的。他們用這些藥是否安全?會不會存在使用禁忌?劑量的選擇是否合理?都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此外,患者是不是有食物或藥物過敏史?是否存在診斷禁忌證、疾病史禁忌證與性別禁忌證?這些都是藥師在發藥之前,進行審核的內容。

總之,適宜性審核的原則:安全、合理。

醫生開藥,藥在拿到手之前,為何還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藥師做處方審核,收費嗎?

在現階段的中國醫院裡的藥房中,有兩件事是可以確定的:

一,藥品多少錢進的醫院,同時也是以多少錢“銷售”給了患者,不加價,醫院一分錢都沒得賺,即所謂的“藥品零差價”。

二,藥師進行審方、藥品調劑,以及對患者進行用藥交代等工作,統統免費。

人工審方,有自己的弊病。畢竟,是人遲早會感覺到累,同時,是人就免不了會犯錯。

如果醫生處方中的錯誤,藥師沒有審查出來,再把藥品調劑給了患者,那就是埋下了安全隱患。

於是,現在很多醫院,在積極推進處方審核的信息化進程。

在信息系統內,通過軟件設置好審方規則,在線篩檢出絕大部分的不合理處方,軟件自動反饋給醫生。如果醫生覺得軟件說得不對,需要與藥師進行溝通,此時再啟動人工審方流程。

這樣做大大提高了審方效率。但是,現實是:一,這樣的軟件,在現階段還不夠智能化,幹起活兒來還是有些傻傻的。二,前置審方軟件,價格不菲。

不管怎樣,藥師在審方過程中作用是越來重要。雖然不收費,但是一直在默默守護這患者的用藥安全。

醫生開藥,藥在拿到手之前,為何還需要藥師進行審核?

現在,再回到開頭的兩個問題。

終極問題一,如果發現醫生開的藥有不合理之處,藥師會把處方給攔截下來,並及時反饋給醫生。

終極問題二,在中國的醫院裡開藥,醫院一分錢賺不到。只能在醫院裡取藥,更多的是出於保證供應和安全性考慮,畢竟有藥師,保證藥品供應的同時,在認認真真地做著處方審核。


#清風計劃##青雲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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