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違法案件曝光臺:姚健發票違法案

姚健 法律 農業 法制 絲路樓蘭網 2017-06-22

姚健發票違法案

一、納稅人基本情況

巴州地稅局稽查局於2016年5月20日,對姚健立案檢查,對姚健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12月31 日發票開具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發現主要違法事實如下:

姚健,個體工商戶,主要從事組織勞務,身份證號:320626196307162433。姚健於2013年、2014年分別承包了庫爾勒市巴州泰昌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庫爾勒錦華棉業有限公司棉花生產加工生產事務並簽訂了簡易的計件合同,合同未約定勞務費金額。為了給付款單位提供勞務支付發票,姚健於2015年6月30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在巴州運森勞務派遣公司共開具了2張勞務費發票。分別是2015年7月給巴州泰昌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勞務費10萬,2015年10月給庫爾勒錦華棉業有限公司勞務費50萬,且付款單位已將錢款支付給姚健。姚健與巴州運森勞務派遣公司沒有任何業務往來,其行為屬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巴州運森勞務派遣公司存在非法取得發票行為,而仍然受讓其開具的發票,即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規定違法行為。

二、處理、處罰情況及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的規定,對該納稅人處以10000元的罰款。

三、案件執行情況

巴州地方稅務局稽查局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後,該納稅人以自動履行的方式繳納了10000元的罰款,該案件於2016年11月22日執行完畢。

稅收違法案件曝光臺:姚健發票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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