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州近一年審結毒品案229件 309名涉毒人員獲刑

湘西州近一年審結毒品案229件 309名涉毒人員獲刑

發佈會現場。

紅網時刻6月25日訊(吉首站記者 張慧龍 通訊員 周發)6月25日,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打擊毒品犯罪新聞發佈會,通報2018年6月以來湘西州法院涉毒品犯罪案件審理情況,公佈了5個典型案例。

記者從發佈會上獲悉,湘西州兩級法院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毒品犯罪的指導思想,重點嚴懲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等嚴重毒品犯罪,注重依法嚴懲因吸毒誘發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盜竊等涉毒次生犯罪。同時,對於罪行較輕,或者具有從犯、自首、立功、偶犯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適應原則,在嚴格控制緩免刑適用的前提下,依法給予從寬處罰,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預防和減少毒品犯罪,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2018年6月以來,全州兩級法院共受理各類毒品案件238件,審結229件,判處刑罰309人。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8人,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12人。

湘西州兩級法院將繼續從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高度,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州委對禁毒工作的決策部署,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不斷加強法院禁毒工作,弘揚法治,震懾犯罪,堅定不移打贏禁毒人民戰爭,為新中國成立70週年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附件:5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一、李家華販賣、運輸毒品案

(一)基本情況

罪犯李家華,男,1995年8月10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廣東省廣州市增城區。2012年5月7日因犯搶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12年8月27日刑滿釋放。

罪犯李家華於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4月上旬,先後9次分別向同案被告人彭運江、彭小春和黃榮譽(均已判刑)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2993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1克、海洛因973克;李家華還親自或者指使他人2次將其中的150克海洛因從廣東省廣州市運輸至湖南省永順縣並販賣;2016年4月10日,李家華指使黃榮譽、韋念高(已判刑)攜帶其中674克海洛因從廣州市乘車運輸毒品前往永順縣,在運輸途中被永順縣公安局當場查獲。

(二)判決結果

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李家華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李家華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裁定,核准判處罪犯李家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本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已於近期對罪犯李家華執行死刑。

二、彭興玉、林志育、王華、李棚輝、林燦亮販賣、運輸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情況

被告人彭興玉,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小學文化,無業,住保靖縣遷陵鎮。2015年8月28日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現在押。

被告人林志育,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廣東省陸豐市博美鎮。2011年6月24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1年11月20日刑滿釋放。現在押。

被告人李棚輝,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無業,住保靖縣遷陵鎮。2009年3月9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09年5月7日刑滿釋放。2014年8月7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000元,2015年2月3日刑滿釋放。現在押。

被告人王華,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無業,住保靖縣遷陵鎮。現在押。

被告人林燦亮,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住廣東省陸豐市博美鎮。現在押。

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彭興玉到廣東省陸豐市找被告人林志育購買冰毒,並邀約被告人王華、陳偉(不起訴)一同前往。因購毒款不夠,彭興玉安排被告人李棚輝給林志育轉賬10000元,並安排李棚輝給林志育轉賬2500元購買麻古。2017年10月19日,林志育取得冰毒後和被告人林燦亮將冰毒和麻古藏在一輛兒童玩具車座椅內,由林燦亮放上中巴車從博美鎮運到深圳市龍崗區。陳偉根據彭興玉、李棚輝的安排取得兒童玩具車後乘車返回花垣縣。20日,陳偉從花垣縣回保靖縣途中被抓獲,公安民警從陳偉所帶的兒童玩具車內搜出冰毒1983.85克、麻古9.66克。公安民警在李棚輝和彭興玉的租住房內搜出冰毒10.19克、麻古0.9克。

2017年8月至9月,彭興玉三次向向兵、彭俊、孟勇販賣1600元冰毒。

2017年9月至10月,李棚輝三次在其租住房內容留王華、方自暉、彭興玉吸食冰毒。

在販賣、運輸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彭興玉、林志育、李棚輝系主犯,王華、林燦亮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林志育、王華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李棚輝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李棚輝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二)判決結果

2019年6月25日,湘西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決:

一、被告人彭興玉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被告人林志育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三、被告人李棚輝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四、被告人王華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五、被告人林燦亮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三、馮波、姚元鵬販賣毒品案

(一)基本情況

被告人馮波,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於湖南省吉首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吉首市電機廠安置房。2001年11月28日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現在押。

被告人姚元鵬,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於湖南省吉首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吉首市光明新村。2009年9月3日因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現在押。

2018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馮波六次向孔雲峰、秦輝、王建、劉國慶販賣2.9克冰毒,公安機關在馮波的住處搜出13.14克冰毒。馮波共販賣冰毒16.04克。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姚元鵬十次向朱小偉、黃道鬆、馮波販賣3.87克冰毒。

馮波、姚元鵬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二)判決結果

2019年6月25日,古丈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決:

一、被告人馮波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姚元鵬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三、被告人馮波販賣毒品獲取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四百九十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四、被告人姚元鵬販賣毒品獲取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三千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四、被告人張曉英、劉又文、方輝、楊培、龍堅、向興鵬、陳昊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情況

被告人張曉英,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水順縣靈溪鎮。現取保在家。

被告人劉又文,男,1989年3月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無業,住保靖縣遷陵鎮。現在押。

被告人方輝,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保靖縣遷陵鎮。現在押。

被告人楊培,男,1995年10月29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無業,住保靖縣復興鎮。現在押。

被告人龍堅,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無業,住保靖縣遷陵鎮。現在押。

被告人向興鵬,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無業,住保靖縣遷陵鎮。現在押。

被告人陳昊,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無業,住保靖縣遷陵鎮。現在押。

2018年2月至5月,被告人張曉英十次向張田、龍堅、陳昊、彭兵販賣冰毒。其中,被告人劉又文居間介紹龍堅、彭兵向張曉英購買冰毒四次;被告人方輝居間介紹龍堅向張曉英購買冰毒一次。2018年2月至5月,劉又文三次容留彭兵在其家中吸食冰毒。2018年5月,方輝三次向向興鵬販賣700元冰毒。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楊培三次向王世鬆、吳雷、向興鵬販賣800元冰毒。2018年5月,被告人龍堅兩次向方輝、彭小花販賣550元冰毒。2018年2月至5月,龍堅六次容留王德江、彭小花、方輝在其家中吸食冰毒。2018年5月,被告人向興鵬四次容留彭杉、賈明磊、楊培在賓館及其家中吸食冰毒。2018年4月至5月,被告人陳昊四次容留向煜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在販賣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張曉英系主犯,劉又文、方輝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陳昊、張曉英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劉又文、龍堅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二)判決結果

2019年6月25日,保靖縣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決:

一、被告人張曉英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二、被告人劉又文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三、被告人方輝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四、被告人楊培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五、被告人龍堅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六、被告人向興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七、被告人陳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五、被告人曾輝、冷榮濤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一)基本情況

被告人曾輝,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婁底市新化縣金鳳鄉。2017年11月27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018年2月12日刑滿釋放。現在押。

被告人冷榮濤,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永順縣靈溪鎮。現在押。

2018年7月,曾輝夥同冷榮濤兩次向肖富林、楊超販賣400元海洛因。2018年6月至7月,曾輝三次容留冷榮濤、張寒春在其所開的賓館房間內注射海洛因。

在販賣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曾輝、冷榮濤均系主犯。曾輝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曾輝如實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冷榮濤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曾輝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二)判決結果

2019年6月25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決:

被告人曾輝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數罪併罰,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二、被告人冷榮濤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