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昔日獄友再相逢 再販毒品被重判'

嚴懲毒品犯罪 毒品 刑法 法律 上海 北京市通州區信訪辦 201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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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昔日獄友再相逢 再販毒品被重判

俗話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交友不慎有時候會付出慘痛的代價。兩名毒販陳某、石某在監獄服刑期間相識,出獄後本該珍惜自由的身份,吸取教訓步入正途,卻重新動起歪腦筋進行毒品交易,石某的朋友楊某則出於朋友“情誼”,明知石某販賣毒品,仍協助分裝、保管毒品等。三人均被公安人員抓獲。

後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該案,認定陳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石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兩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楊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16000元;查獲的毒品、毒資及犯罪工具等予以沒收。

石某曾因犯運輸毒品罪於2006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在監獄服刑期間認識了因相同罪名被判入獄的陳某,兩人分別於2013年、2015年出獄。

2016年5月26日,石某與曾經的獄友方某(另案處理)取得聯繫,方某稱手上有冰毒,問他要不要。因為毒品買賣來錢快,石某經受不住利益的誘惑,當即表示要方某幫他弄幾百克,並談好了價錢。

兩天後,陳某根據方某的安排,將毒品帶到上海,與石某在一家浴室碰頭,按照事先約定以65000元的價格將冰毒出售給石某。

之後石某獨自攜帶毒品來到朋友楊某家中,楊某協助石某將上述毒品稱重、分裝為10小包後藏匿於家中。當日,公安人員先後將三人抓獲,並在楊某家中查獲上述10包冰毒,經鑑定系含量為72.13%的甲基苯丙胺941.01克。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陳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石某、楊某犯販賣毒品罪,向上海一中院提起公訴。

陳某、石某對上述指控均無異議,楊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楊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窩藏毒品罪,楊某系從犯,在本案中作用較小,其礙於朋友情面才幫忙分裝、存放毒品,建議對楊某減輕處罰。

上海一中院一審查明,案發前,石某讓楊某購買稱量毒品的電子秤,並告知楊某要將購買的毒品放於楊某處保管,楊某明知石某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仍然積極協助其分裝、保管毒品,故其與石某系販賣毒品罪的共犯,因此對楊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上海一中院認為,陳某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941.01克,石某、楊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941.01克,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陳某、石某均繫累犯、毒品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石某、楊某系共同犯罪,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三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上海一中院作出上述判決,三人均未提起上訴。

連線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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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昔日獄友再相逢 再販毒品被重判

俗話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交友不慎有時候會付出慘痛的代價。兩名毒販陳某、石某在監獄服刑期間相識,出獄後本該珍惜自由的身份,吸取教訓步入正途,卻重新動起歪腦筋進行毒品交易,石某的朋友楊某則出於朋友“情誼”,明知石某販賣毒品,仍協助分裝、保管毒品等。三人均被公安人員抓獲。

後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該案,認定陳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石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兩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認定楊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16000元;查獲的毒品、毒資及犯罪工具等予以沒收。

石某曾因犯運輸毒品罪於2006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在監獄服刑期間認識了因相同罪名被判入獄的陳某,兩人分別於2013年、2015年出獄。

2016年5月26日,石某與曾經的獄友方某(另案處理)取得聯繫,方某稱手上有冰毒,問他要不要。因為毒品買賣來錢快,石某經受不住利益的誘惑,當即表示要方某幫他弄幾百克,並談好了價錢。

兩天後,陳某根據方某的安排,將毒品帶到上海,與石某在一家浴室碰頭,按照事先約定以65000元的價格將冰毒出售給石某。

之後石某獨自攜帶毒品來到朋友楊某家中,楊某協助石某將上述毒品稱重、分裝為10小包後藏匿於家中。當日,公安人員先後將三人抓獲,並在楊某家中查獲上述10包冰毒,經鑑定系含量為72.13%的甲基苯丙胺941.01克。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陳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石某、楊某犯販賣毒品罪,向上海一中院提起公訴。

陳某、石某對上述指控均無異議,楊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楊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窩藏毒品罪,楊某系從犯,在本案中作用較小,其礙於朋友情面才幫忙分裝、存放毒品,建議對楊某減輕處罰。

上海一中院一審查明,案發前,石某讓楊某購買稱量毒品的電子秤,並告知楊某要將購買的毒品放於楊某處保管,楊某明知石某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仍然積極協助其分裝、保管毒品,故其與石某系販賣毒品罪的共犯,因此對楊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上海一中院認為,陳某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941.01克,石某、楊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941.01克,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陳某、石某均繫累犯、毒品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石某、楊某系共同犯罪,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三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上海一中院作出上述判決,三人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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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昔日獄友再相逢 再販毒品被重判

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本案中,陳某、石某均曾因毒品犯罪被判過刑,出獄後非但沒有改過自新,反而利用服刑期間的“交情”,再次從事毒品犯罪,均被判處無期徒刑。楊某雖未直接參與販賣毒品行為,但其明知朋友販毒而予以協助,構成販賣毒品的共犯,其亦為不理智的“友情”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三人因一時貪念,因假友情,因無視法律,自食其果身陷囹圄。該案的審理也給公眾發出警示:敬畏法律,遠離毒品,謹慎交友!

來源:平安通州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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