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員文章:再出發 深圳為何如此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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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出臺《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就通過法治化手段,破解營商環境中的痛點難點問題做出新的規定。可以說,這是接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這一歷史重任後,深圳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第一時間發佈的重磅消息:公佈營商環境黃金30條!

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深圳的“再出發”將從何處開始發力,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一個話題。現在,答案來了。在這份文件中,“信用”二字共出現22次,受重視程度之高尤為引人注目。

說到營商環境,深圳可以說是全國的高地。在2018年12月粵港澳大灣區研究院發佈的2018年中國城市營商環境評價報告中,深圳營商環境位居全國第一。2019年5月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等發佈的我國經濟總量排名前100城市營商環境指數榜中,深圳營商環境指數位居第三,其中硬環境指數排名第一。

營商環境在全國名列前茅,深圳並不滿足,還在對標新加坡等國際先進城市,為全國其他城市做出了很好的示範,而能圍繞“信用”這個抓手集中發力,更加凸顯出深圳在對策上找得準,有遠見。

首先,《若干規定》的出臺體現了深圳的高度政策敏感。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信用監管,並將其作為健全市場體系的關鍵。國務院辦公廳不久前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細化責任分工,加強與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項的銜接,組織開展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試點示範。在過去經濟特區的發展中,深圳一直以善於抓住政策機遇實現快速發展而著稱。深圳的這一文件出臺,距國務院辦公廳意見出臺僅僅一個多月,再一次充分體現出深圳對有利於自身發展的政策的高速反應。

其次,《若干規定》的出臺體現了深圳對“信用信息”基礎作用的重視。《若干規定》提出,市場主體的有關信息可以通過主動採集、政府信息共享等方式採集的,不得要求市場主體再行提供。這樣一個切實為企業減輕負擔的政策,背後反映的正是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的巨大成就。數據顯示,深圳已擁有了全國最大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之一,目前的信息量達到8.9億項,數據庫歸集的商事主體達到469萬家,平均每家企業的信用信息有近200項。正因為建立了這樣一個強大的信用信息基礎,政府才能“放”得踏實、“管”得精準、“服”的到位。在此基礎上,《若干規定》進一步提出,市、區政府應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採集目錄等。可見,深圳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是牢牢把握住了“信用信息”這個基礎抓手的。

再次,《若干規定》的出臺體現了深圳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的追求。在“信用規範”條目中,文件提出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規定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約束的內容。並對信用修復、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等進行了詳細規定,以法治化手段切實維護了企業在面臨信用監管時的合法權益。文件特別提出,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信用懲戒部門應當及時公佈其信用修復結果。這既是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對信用懲戒部門提高工作效率的嚴格要求。

有一句網絡語言叫“最可怕的就是比你優秀的人還如此努力”,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深圳的營商環境如此優越尚且自加壓力、再出發、再探路,那些營商環境還比不上深圳的城市,是不是也應該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再加碼呢?

【鏈接】重磅!深圳優化營商環境再添“信”動力

為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政府效率和透明度,為市場主體提供公開透明、監管公平、競爭有序、和諧穩定的營商環境,深圳市司法局日前發佈《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提出30條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舉措,強調通過法治化手段,破解當前營商環境痛點難點問題。公開徵集意見時間為2019年8月16日~9月15日。

良好的營商環境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決定城市競爭力、區域競爭力乃至國家競爭力的重要因素。《若干規定》是深圳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的重要部署。

《中國信用》雜誌記者梳理髮現,在《若干規定》提出的30條具體舉措中,涉及信用建設的高達20多條,明確提出信用舉措和要求的有6條。顯然,“信用”已成為深圳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抓手。比如,《若干規定》提出,市、區政府應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併為市場主體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全面記錄市場主體信用行為,建立失信記錄檔案。建立信用修復制度,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通過信用整改或者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修復信用。在信用規範方面,《若干規定》要求,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規定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約束的內容。

針對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政府部門各類監管執法過多過濫問題,《若干規定》起草說明顯示,該文件從四方面進行制度創新:一是實行綜合監管清單制度,監管部門要編制市場監管清單,明確監管主體、行業分類、監管範圍和內容等,將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以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等納入監管清單,定期向社會公佈。二是執法檢查要編制年度檢查計劃,未納入年度計劃的檢查,市場主體有權拒絕。未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開展拉網式的執法大檢查。三是實行處罰教育前置制度,行政處罰遵循審慎寬容原則,作出行政處罰前必須先行給予提示教育,不得以罰代管、重罰輕教。對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應當先責令改正,進行教育、告誡和引導,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四是信用修復制度創新,《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通過信用承諾、信用整改、信用核查、信用報告或者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修復信用。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不得再公示其失信記錄和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民商經濟法教研室主任王偉告訴記者,根據黨和國家關於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體制的新政策、新精神,《若干規定》對信用建設的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進行了規定,體現了經濟特區敢為人先、不斷進行改革創新的魄力和勇氣。更為可喜的是,《若干規定》體現了濃濃的法治思維,彰顯了約束公權力、保護私權利等法治理念,體現了法治對信用建設的引領和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規定》還明確提出深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責任,其中列出了12條違反規定的行為,包括不按規定辦理企業開辦申請;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進入政府採購市場、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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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出臺《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就通過法治化手段,破解營商環境中的痛點難點問題做出新的規定。可以說,這是接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這一歷史重任後,深圳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第一時間發佈的重磅消息:公佈營商環境黃金30條!

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深圳的“再出發”將從何處開始發力,是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一個話題。現在,答案來了。在這份文件中,“信用”二字共出現22次,受重視程度之高尤為引人注目。

說到營商環境,深圳可以說是全國的高地。在2018年12月粵港澳大灣區研究院發佈的2018年中國城市營商環境評價報告中,深圳營商環境位居全國第一。2019年5月中國戰略文化促進會等發佈的我國經濟總量排名前100城市營商環境指數榜中,深圳營商環境指數位居第三,其中硬環境指數排名第一。

營商環境在全國名列前茅,深圳並不滿足,還在對標新加坡等國際先進城市,為全國其他城市做出了很好的示範,而能圍繞“信用”這個抓手集中發力,更加凸顯出深圳在對策上找得準,有遠見。

首先,《若干規定》的出臺體現了深圳的高度政策敏感。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信用監管,並將其作為健全市場體系的關鍵。國務院辦公廳不久前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細化責任分工,加強與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項的銜接,組織開展信用建設和信用監管試點示範。在過去經濟特區的發展中,深圳一直以善於抓住政策機遇實現快速發展而著稱。深圳的這一文件出臺,距國務院辦公廳意見出臺僅僅一個多月,再一次充分體現出深圳對有利於自身發展的政策的高速反應。

其次,《若干規定》的出臺體現了深圳對“信用信息”基礎作用的重視。《若干規定》提出,市場主體的有關信息可以通過主動採集、政府信息共享等方式採集的,不得要求市場主體再行提供。這樣一個切實為企業減輕負擔的政策,背後反映的正是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的巨大成就。數據顯示,深圳已擁有了全國最大的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之一,目前的信息量達到8.9億項,數據庫歸集的商事主體達到469萬家,平均每家企業的信用信息有近200項。正因為建立了這樣一個強大的信用信息基礎,政府才能“放”得踏實、“管”得精準、“服”的到位。在此基礎上,《若干規定》進一步提出,市、區政府應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用信息採集目錄等。可見,深圳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是牢牢把握住了“信用信息”這個基礎抓手的。

再次,《若干規定》的出臺體現了深圳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的追求。在“信用規範”條目中,文件提出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規定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約束的內容。並對信用修復、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等進行了詳細規定,以法治化手段切實維護了企業在面臨信用監管時的合法權益。文件特別提出,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信用懲戒部門應當及時公佈其信用修復結果。這既是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對信用懲戒部門提高工作效率的嚴格要求。

有一句網絡語言叫“最可怕的就是比你優秀的人還如此努力”,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深圳的營商環境如此優越尚且自加壓力、再出發、再探路,那些營商環境還比不上深圳的城市,是不是也應該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方面再加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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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政府效率和透明度,為市場主體提供公開透明、監管公平、競爭有序、和諧穩定的營商環境,深圳市司法局日前發佈《深圳經濟特區優化營商環境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提出30條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舉措,強調通過法治化手段,破解當前營商環境痛點難點問題。公開徵集意見時間為2019年8月16日~9月15日。

良好的營商環境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是決定城市競爭力、區域競爭力乃至國家競爭力的重要因素。《若干規定》是深圳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的重要部署。

《中國信用》雜誌記者梳理髮現,在《若干規定》提出的30條具體舉措中,涉及信用建設的高達20多條,明確提出信用舉措和要求的有6條。顯然,“信用”已成為深圳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抓手。比如,《若干規定》提出,市、區政府應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併為市場主體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全面記錄市場主體信用行為,建立失信記錄檔案。建立信用修復制度,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通過信用整改或者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修復信用。在信用規範方面,《若干規定》要求,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規定對市場主體進行信用約束的內容。

針對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政府部門各類監管執法過多過濫問題,《若干規定》起草說明顯示,該文件從四方面進行制度創新:一是實行綜合監管清單制度,監管部門要編制市場監管清單,明確監管主體、行業分類、監管範圍和內容等,將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以及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等納入監管清單,定期向社會公佈。二是執法檢查要編制年度檢查計劃,未納入年度計劃的檢查,市場主體有權拒絕。未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開展拉網式的執法大檢查。三是實行處罰教育前置制度,行政處罰遵循審慎寬容原則,作出行政處罰前必須先行給予提示教育,不得以罰代管、重罰輕教。對違法情節較輕且能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應當先責令改正,進行教育、告誡和引導,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四是信用修復制度創新,《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市場主體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通過信用承諾、信用整改、信用核查、信用報告或者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修復信用。完成信用修復的市場主體,不得再公示其失信記錄和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民商經濟法教研室主任王偉告訴記者,根據黨和國家關於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體制的新政策、新精神,《若干規定》對信用建設的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進行了規定,體現了經濟特區敢為人先、不斷進行改革創新的魄力和勇氣。更為可喜的是,《若干規定》體現了濃濃的法治思維,彰顯了約束公權力、保護私權利等法治理念,體現了法治對信用建設的引領和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規定》還明確提出深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具體責任,其中列出了12條違反規定的行為,包括不按規定辦理企業開辦申請;要求市場主體重複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禁止、限制外地市場主體到本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進入政府採購市場、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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