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活動】延安中院公佈3起破壞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6月5日,是第48個世界環境日,延安中院公佈了三起破壞環境資源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有效威懾潛在的汙染行為人和資源破壞者,引導公眾關注環境資源問題,瞭解環境資源法律法規,積極參與生態文明建設,以實際行動助力美麗延安建設。

1、洛川法院公開審理一起非法獵捕珍貴瀕臨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19日至28日,被告人屈某某、馬某某、馬某甲在禁獵期內,且未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分多次在洛川縣舊縣鎮院夫村等地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電貓,獵捕野生動物共計53只。經洛川縣林業工作站核定價值為41240元。其中被告人屈某某單獨獵捕環頸雉(野雞)3只、草兔(野兔)17只;被告人馬某某、馬某甲共同獵捕環頸雉2只、草兔20只、狍子(野羊)2只;被告人屈某某、馬某某、馬某甲共同獵捕環頸雉1只、草兔6只、雕鴞(貓頭鷹)2只。經鑑定,雕鴞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裁判結果:洛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屈某某、馬某某、馬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限三年;並分別處罰金510000元,限判決生效之日繳納。由被告人屈某某賠償國家經濟損失2260元;由被告人馬某某、馬某甲共同賠償國家經濟損失8200元;由被告人屈某某、馬某某、馬某甲共同賠償國家經濟損失30780元。對作案工具電貓2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涉案野生動物死體(除送檢外)由公安機關予以銷燬。由被告人屈某某、馬某某、馬某甲在延安市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三被告人以非法狩獵獲利為目的,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止工具獵捕野生動物,期間獵捕到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野生動物資源屬國家所有,三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導致國家財產遭受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三被告人應賠償國家經濟損失。

2、富縣法院公開審理一起失火案

基本案情:2018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在整理農田時,將地裡的高粱秸稈耬成堆,並用隨身攜帶的液體打火機點燃秸稈焚燒。被告人曾某某見高粱秸稈已焚燒完,便騎著摩托車回家了。回家不久,曾某某在自家院子,看見村半溝組北梁山上冒煙,便駕駛摩托車上山查看情況。到山上後,曾某某發現自家地旁的北山著火。於是,用鐵杴進行滅火,將溝灣處的明火撲滅後,又到自家農田裡查看,發現自家地裡焚燒秸稈的地方與過火的刺槐林灰燼相連,火勢是通過刺槐林蔓延到北梁山上的。隨後,張村驛政府、張村驛林場的工作人員和蘆村的村民到現場撲火,大火於當日下午17時左右被撲滅。經技術鑑定,火災過火面積為3.66公頃(55畝),權屬為國有。其中有林地2.33公頃(35畝),灌木林地1.33公頃(20畝)。案發後,民警在撲火現場對被告人曾某某口頭傳喚,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被告人曾某某在林場人員的督促下,已在過火地裡補植油松2000餘株,成活率達到90%以上。

裁判結果: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失火罪,判處曾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限為一年。並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害進行修復,補植油松樹苗2016株。對作案工具,紅色氣體打火機一個,依法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森林資源存在對國家的經濟建設以及發展都至關重要。森林火災不僅使森林資源受到重創,還會使整個生態環境以及經濟遭受嚴重的破壞和損失。森林防火工作是一項群眾性、社會性很強的工作,關係到千家萬戶,涉及到每個家庭每個人。本案的公開開庭宣判,也使廣大群眾接受了一次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高群眾對森林防火重要性的認識,增強了群眾遵守森林防火政策、法律法規的意識。

3、黃龍法院公開審理一起盜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15年前後,被告人蘇某某為了給自己置辦壽木,攜帶手鋸在黃龍縣白馬灘國有生態林場80林班7小班盜伐柏樹13棵,截成原木13節後扛回家中,隨後又拉到解板廠解成板材備用。2018年6月20日至24日,被告人蘇某某攜帶手鋸先後在黃龍縣白馬灘國有生態林場80林班7小班盜伐柏樹8 棵,截成原木10節,賣給韓城市板橋鎮王村村民郭某某,得贓款500元。

裁判結果:黃龍縣人民法院經審理,以盜伐林木罪判處蘇某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扣押的木材變價款、贓款人民幣2000元、手鋸2把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典型意義:黃龍縣牴觸全國八大防護林區之一黃土高原防護林區,森林資源豐富,其中側柏樹因木質軟硬適中、細緻有香氣,適宜用作建築、傢俱和細手工而成為盜伐者喜愛的樹種。但無序過度開採森林資源,將逐漸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極端天氣頻發等惡果。本案中,被告人先是出於自用目的盜伐國有林場多顆柏樹,後又以牟利目的再次進行盜伐,其行為已構成盜伐林木罪。綜合案情對被告人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的刑罰,並對案件審理進行了網絡直播,不僅對被告人起到了懲處教育的作用,也向社會進行了警示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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