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虛擬貨幣法律性質

虛擬貨幣 比特幣 美國 姚遠 2018-07-25

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

美國

美國金融犯罪執法局(Fincen)在2013年的《就反洗錢監管發佈的管理條例》中規定,“虛擬貨幣是一種在某些情況下扮演貨幣功能的交換媒介,其操作原理在特定情況下如一般貨幣,但是其不具備所有貨幣的只能。”因此,根據該條例,美國認為虛擬貨幣在司法管轄範圍內並不具備法定貨幣所具有的全部屬性,虛擬貨幣只是具有真實貨幣的等價價值或可替代價值。可見,美國2013年的該條例中所做出的定義並未直接認定虛擬貨幣的性質,而是通過認定其功能的方式對虛擬貨幣進行定義,避開了發行者或去中心化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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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美國國家稅收局就比特幣的定義發佈了政府規定,即比特幣作為一種工資或服務費進行支付時,接收方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其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視為財產,承認其具有合法的財產屬性,需要繳納聯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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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美國商品期貨貿易委員會於2015年9月就比特幣定義發表聲明稱:“比特幣和其他數字貨幣按照商品交易法規定是商品,遵守商品衍生市場所有參與者普遍適用的規則。”由此可見,美國期貨貿易委員會於2015年首次把虛擬貨幣定義為大宗商品而非證券。同年,美國反洗錢交易報告中心就反洗錢監管發佈了指導意見,將比特幣認定為“可轉化的虛擬貨幣”並納入監管。

此外,在2017年6月2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布了一份根據證券交易法21條(a)所做的調查報告,在報告中,其將被調查的虛擬貨幣(DAO代幣)定義為“證券”,受到美國聯邦證券交易法案的規則。該報告對於美國虛擬貨幣的定義具有指導意義且將對美國各州進行虛擬貨幣的定性產生影響。

由此可見,美國聯邦各監管機構如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等對虛擬貨幣的定性不盡相同,並且聯邦及各州的監管模式也存在差異。

美國的虛擬貨幣法律性質
本文來源: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 文章作者: 姚遠 我要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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