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的法律性質
美國
美國金融犯罪執法局(Fincen)在2013年的《就反洗錢監管發佈的管理條例》中規定,“虛擬貨幣是一種在某些情況下扮演貨幣功能的交換媒介,其操作原理在特定情況下如一般貨幣,但是其不具備所有貨幣的只能。”因此,根據該條例,美國認為虛擬貨幣在司法管轄範圍內並不具備法定貨幣所具有的全部屬性,虛擬貨幣只是具有真實貨幣的等價價值或可替代價值。可見,美國2013年的該條例中所做出的定義並未直接認定虛擬貨幣的性質,而是通過認定其功能的方式對虛擬貨幣進行定義,避開了發行者或去中心化的特徵。
在2014年,美國國家稅收局就比特幣的定義發佈了政府規定,即比特幣作為一種工資或服務費進行支付時,接收方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其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視為財產,承認其具有合法的財產屬性,需要繳納聯邦稅。
此後,美國商品期貨貿易委員會於2015年9月就比特幣定義發表聲明稱:“比特幣和其他數字貨幣按照商品交易法規定是商品,遵守商品衍生市場所有參與者普遍適用的規則。”由此可見,美國期貨貿易委員會於2015年首次把虛擬貨幣定義為大宗商品而非證券。同年,美國反洗錢交易報告中心就反洗錢監管發佈了指導意見,將比特幣認定為“可轉化的虛擬貨幣”並納入監管。
此外,在2017年6月25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布了一份根據證券交易法21條(a)所做的調查報告,在報告中,其將被調查的虛擬貨幣(DAO代幣)定義為“證券”,受到美國聯邦證券交易法案的規則。該報告對於美國虛擬貨幣的定義具有指導意義且將對美國各州進行虛擬貨幣的定性產生影響。
由此可見,美國聯邦各監管機構如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等對虛擬貨幣的定性不盡相同,並且聯邦及各州的監管模式也存在差異。
本文來源:
中國政法大學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院
文章作者: 姚遠
我要糾錯
聲明:金色財經登載此文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文章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比特幣實時價格 ¥57127.36(數據來源:火幣Pro)
相關推薦
'“大V”親授虛擬幣投資?全都是假的!千萬別上當'
"想必各位都瞭解,從今年6月份比特幣大漲之後,一系列連鎖反應也隨之出現:資本出手,熱錢湧動,沉寂了許久的“幣圈”也變得十分熱鬧……“山寨幣”紛紛表示不甘落後,因此,一系列“山寨幣”發幣機構的蠢蠢欲動,趁比特幣大漲之勢,發起了一輪新的“收割”攻勢。比特幣堪比過山車,暴起暴落之...
'姥爺解盤:一文詳解未來數字貨幣市場的走勢可能性'
"首先看一下合約多空持倉人數佔比,達到了1.62。這算是最近一段時間的新高了。比特幣的看漲情緒增加,但是通常來講,多空差距加大意味著後續能量如果接不上有回落風險,8.28的頂峰就是一個說明。8.29的大跌歷歷在目。我相信這是最近主流幣把市場情緒打起來的說明。其實我想說,比特...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