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重磅!兩高下發《決定》修改司法解釋 上調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

信用卡 刑法 法律 融360 分析師 揚眼 2018-12-01

揚子晚報網11月29日訊(記者 李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1月28日聯合下發《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原有司法解釋中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進行系統修改,更好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平等保護持卡人和髮卡銀行的合法權益。其中,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上調成為《決定》亮點之一。

提高上調門檻,可避免誤傷

據悉,2009年12月,“兩高”聯合公佈《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決定》對《解釋》原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了上調,規定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對此調整,融360信用卡分析師邱苗進行了解讀,她認為,提高惡意透支型信用卡入罪門檻,可以有效避免誤傷部分信用卡透支用戶,有利於維護持卡人的利益。

其次,《決定》明確了惡意透支數額的計算方法,規定“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兩高的決定可以有效避免持卡人的透支額度隨著逾期年限增長也增大的問題,符合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從寬處理原則。同時還強調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

《決定》下月起施行,利於行業發展

再次,《決定》明確了銀行催收的有效性,既可以讓持卡人儘量還款,也避免了銀行通過單一催收方式通知持卡人造成信息無法有效告知的情況。

據悉,《決定》已於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5次會議、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業內人士表示,近年來,由於信用卡業務盈利能力強勁,各家銀行紛紛加大信用卡業務佈局,謀求以信用卡為發力點,推動銀行零售轉型。央行發佈《2018年第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顯示,截至第三季度末,全國信用卡和借貸合一卡在用髮卡數量共計6.59億張,人均持有信用卡0.47張。信用卡發展進入了快車道,兩高的最新解釋從司法層面對信用卡業務進行規範,有利於行業的健康長遠發展。 編輯:李燕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