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監管新規“175號文”來了,網貸機構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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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19年1月21日,網上流傳出《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整治辦函[2018]175號),多家媒體對該文進行了解讀,該文印證了之前流行的網貸平臺分類機制以及對小規模和高風險網貸平臺進行清退的傳聞。本文中,筆者僅就網貸平臺關心的部分問題討論分享,拋磚引玉,待業內思考。

《關於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整治辦函[2018]175號)(以下簡稱“175號文”)在昨天烏壓壓刷了屏,圈兒內的朋友們又開始熱烈討論文件內容,同時也在猜測監管意圖。

每一次監管發文都會帶來行業的激盪,大家揣測、不安,也有笑看、旁觀。網貸行業的政策導向是什麼,監管下一步打算怎麼做,我所在的平臺還有沒有繼續經營的必要,我從事的行業法律風險有多少,會不會波及自身?文件本身並沒有答案,只有更多的思考。

看到該文的第一時間,有朋友萌生退意,之前應對了多次檢查都沒有放棄,堅持做自己想做的事兒,即使交易量小,即使開拓資產困難重重。但是看到這份文件之後,心涼涼。政策風向已經明顯轉變,從早期的鼓勵到後來的曖昧再到現在的壓制,這個行業還有明天嗎?

筆者曾經作為監管機構委派的律師對多家網貸機構進行現場檢查,說實話,有實力的平臺並不多,所謂的“實力”,包括風控能力、技術能力、資產開拓能力、運營能力、貸後管理能力等。能夠真正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手段的公司並不多,也使得很多網貸機構顯得有那麼點山寨,像是線下借貸撮合硬生生搬到了線上,但是管理思路卻沒有互聯網化。

在175號文迅速網傳之際,筆者不對該文的內容進行解讀,僅就其中的一些問題與大家探討,引發一些思考。

一、網貸機構的規模

文件出現“規模較小的機構”和“規模較大的機構”,如何判斷規模大小,文件說明各省根據轄內實際情況,綜合代償金額和出借人數等因素確定。網傳,北京要求5000萬以下的平臺清退,杭州和上海要求1億以下的平臺清退。筆者後瞭解到,上海對1億以下的平臺進行引導清退,並沒有強制清退的說法。至於規模較大、較小的衡量標準,恐怕還需要等待當地監管進一步的明確,或許有具體標準,或許只有內部口徑。

根據175號文,監管對於規模較小的機構實行三步走,先約談,引導退出;約談不管用就嚴查(網貸機構要對自身合規程度有自信);嚴查也無用就控量(交易量小無法盈利也就無法持續)。這三步走,可以說嚴控小平臺命脈,如果嚴格執行,大量中小平臺會選擇清退或者轉型。

筆者認為,交易規模小的機構要對自身進行審慎評估:1)地方監管部門的持續高壓是否扛得住;2)對自身合規程度是否有足夠的自信;3)持續盈利能力是否尚可,或者說能不能持續運營到政策落地的那一天而不會半路夭折。如果網貸機構沒有這個自信,筆者建議,還是遵從監管要求,積極主動清退。

二、殭屍類機構的處置

根據175號文,殭屍類機構包括代償餘額或新業務發生額超過三個月為零,關閉發標、投標功能或者相應功能運轉不正常等可實質性被認定為非正常運營的機構。殭屍類機構應該限期辦理工商登記註銷,關閉網站或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

實踐中,存在一些已經退出的網貸機構,仍舊開放還款路徑,等待逾期的借款人時不時地還款;還有一些網貸機構已轉型,但仍舊使用原有公司名稱從事金融科技、助貸等業務,該類機構如何處置,是否仍舊必須辦理註銷登記、關閉應用程序,可能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三、高風險機構的認定

高風險機構具有這些特徵之一:1)存在自融、假標,或者資金流向不明;2)項目逾期金額佔比超過10%;3)負面輿情和信訪較多的;4)拒絕、怠於配合整治要求的;5)合規檢查發現存在“一票否決”事項的。

針對上述特徵描述,筆者有如下疑問:

1)是否具有上述特徵之一的網貸機構就一定會認定為高風險機構;

2)逾期金額佔比超過10%,是否包含網貸機構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的代償,按照監管部門上報數據的口徑來看,出借人收到款項即不視為逾期,那麼是否可以理解為逾期金額僅指出借人應收未收款項;

3)部分頭部平臺,由於其借款人出借人數量較多,相應地,收到的投訴舉報就多,行業輿情也較多,如何把握負面輿情和信訪較多的尺度;

4)根據筆者對網貸機構現場檢查的經驗來看,由於十項重點內容中包含小額分散、剛性兌付以及高額利誘等要求,嚴格追究起來,平臺極易觸犯“一票否決”事項,該條尺度如何把握。

筆者認為,高風險機構的認定不能簡單地依存文件的字面含義,還需要結合網貸機構的實際情況來分析,給予網貸機構自辯的機會,同時,筆者建議,網貸機構應與地方監管保持良性溝通,瞭解監管部門對平臺合規性的看法以及認定標準,做到心裡有譜、下筆有數。

四、動態監管

網貸機構的合規從來就不是通過備案或者審批,一紙文件就可以認定的,而是監管機構在網貸機構的經營過程中,對其進行持續的檢查監督,儘可能確保網貸機構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要求持續合規經營。

根據175號文(六)正常運營機構工作指引:定期評估機構風險狀況,根據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對機構分類進行調整。這裡體現了動態監管的思路,網貸機構的分類標籤不是一塵不變的,而是隨時可能調整、變化,網貸機構應在持續運營過程中定期自查、評估,或引進外部專業機構進行協助自查,對不合規事項及時整改,做到持續有序合規經營。

五、引導轉型

根據175號文(六)正常運營機構工作指引:積極引導部分網貸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貸公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等。

實踐中,確實有一些網貸機構陸續轉型為助貸機構、金融科技公司,但是轉型過程中也遇到一些現實問題,比如由於目前金融監管力度加強,金融機構與助貸機構合作的意願明顯降低,助貸機構難以引進適格資金方,或者說,難以與金融機構達成合作;另外據悉,2018年通過審批的網絡小貸牌照僅有3張,大量有需求的網貸、助貸機構難以通過數量有限的網絡小貸牌照進行轉化。

筆者認為,引導網貸機構轉型,還需要政策上的配套支持,通過對持牌機構的有效引導實現網貸機構的順利轉型而不出現集中性風險。

六、名單制管理及集中信息披露

根據175號文,網貸機構整治名單已鎖定為網安中心數據報送管理系統中錄入的機構。“網安中心數據報送管理系統”,又稱“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數據報送系統”,該系統由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開發,於2018年10月正式上線,僅對平臺開放登錄入口,平臺需定期向網安中心數據報送管理系統填報數據。據悉,“網貸機構整治名單”應為各地監管部門上報至整治辦確認的名單,而非某一機構統計的名單。

175號文對於網貸機構有集中信批的要求,中互金協會會員,應繼續在全國互聯網金融登記服務平臺進行信息披露;非中互金協會會員,可在本地已建成的平臺進行集中信息披露。

目前中互金有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統計監測平臺、登記披露服務平臺和登記披露服務平臺登記系統。中互金協會會員可接入上述四個系統,非中互金協會會員僅可接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統計監測平臺。筆者建議,非中互金協會會員也應積極接入可接入的平臺,主動向協會報送數據。

後 記

175號文在合規檢查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對於不同檢查結果所對應的網貸機構的處置方式,對於地方監管部門的工作開展有很強的指導作用。據悉,截止到目前,監管內部尚未對該文的落地和執行進行內部研討,地方監管部門仍在等待指示。雖然該文已傳導出強監管、甚而壓制的傾向,但會對行業產生怎樣的影響還將拭目以待。

(本文作者:張丹上海華誠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本文不代表法盟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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