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兒童案是否應確立特殊的證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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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婦女報

● 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特別是幼兒對事情經過的陳述是否符合其年齡特點、認知水平和表達能力是判斷的核心,只要被害人的基本情況是其有能力認知和表達,並且是經過合法程序收集的,應當認定其陳述具有證據資格和證明力。

□ 中國婦女報·中國女網記者 王春霞

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京舉辦第二十期“案例大講壇”,主題是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少年司法制度創新。據瞭解,這是“案例大講壇”首次以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為主題。研討涉及10個問題,其中包括如何把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證據構造和被害主體均具有特殊性。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和證據制度應當根據案件特點進行相應調整,以抗擊該類犯罪,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向燕在接受中國婦女報·中國女網記者專訪時說。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為“一對一”言詞證據

據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江繼海介紹,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形勢較為嚴峻。以猥褻兒童犯罪為例,據統計,近十年來,猥褻兒童犯罪人數大幅增長,犯罪案件數從2004年的1320件增加到2018年的3567件,2018年比2004年增長了171.29%,2019年上半年審結1808件,同比上升37.39%。

證據是定罪處罰的關鍵。“通過研究發現,針對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有個別案件判處刑罰偏輕,主要是未成年被害人證言證據反覆,不好把握認定。”江繼海說。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杜國強介紹,強姦、猥褻等性侵案件,歷來因犯罪過程隱蔽、發案不及時,物證不能及時提取導致證據類型較為單一,多為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等“一對一”的言詞證據。特別是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因被害人大多年幼,認知水平、記憶能力和表達能力有限,往往不能對所受性侵行為進行準確、全面的理解和完整、清晰的表述。

向燕舉例說,“被害人是否在第一時間揭發犯罪或報警、驗傷”,在性侵犯罪中往往被視為評價被害人陳述真實性的因素。然而,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由於兒童不理解性侵行為的意義,且常常受到性侵者的威脅、欺騙,揭發遲延的現象很突出,但這並不意味著兒童的陳述是虛假的。

“此外,兒童尤其是年幼的兒童會省略掉他們認為不重要的事件,有相對較差的時間觀念,並很難用成人的語言去表述差別,導致兒童的陳述通常比較概括,缺乏細節,前後陳述可能出現矛盾。”向燕說,對於成人案件而言,這些都是否定被害人陳述真實性的因素,但並不能照搬適用於未成年人案件。

證據審查,需兼顧證據正向證實和反向證偽

“相比強姦案件,猥褻案件由於缺乏物證或者其他證據,在證據方面問題更為突出。”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院教授何挺說,以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有三個方面是比較重要的:第一,重在審查未成年被害人陳述收集的過程,比如是否受到其他不當因素的影響;第二,被害人陳述中的一些細節能否和其他一些客觀情況或者證據相一致,有沒有一些矛盾或者與常理不符的情況;第三,由於證據本身的缺乏,更多的要圍繞被害人陳述組織全案的證據。

杜國強提出,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證據審查,更需兼顧證據正向的證實和反向的證偽。在具體審查時,應當注意把握好四個方面:認真審查案件的發案、破案經過是否自然,慎重判斷被害人陳述的客觀真實性,仔細分析供證關係,充分考察間接證據對案件事實的印證作用。

如何判斷被害人陳述的客觀真實性?杜國強認為,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特別是幼兒對事情經過的陳述是否符合其年齡特點、認知水平和表達能力是判斷的核心,哪怕其陳述不盡完整或者多次表述細節上有所差異,只要被害人的基本情況是其有能力認知和表達,並且是經過合法程序收集的,應當認定其陳述具有證據資格和證明力。

杜國強介紹,通常情況下,如果被告人供認犯罪,供證之間存在性侵這一主要事實能夠相印證,在多次性侵情況下即使供證之間對實施的時間、地點、次數等具體細節不能一一對應,也不影響對整體事實的認定。而在被告人先供認犯罪又翻供的情況下,需要重點審查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是否合理,否認犯罪的理由是否充分,或者有理由有證據支持。

“要充分考察間接證據對案件事實的印證作用。”杜國強說,如被告人是否有性侵犯罪前科,案發前後與被害人接觸的情況,被告人是否有異常表現,是否存在不能解釋的證據、疑點和反證等。如果間接證據對被害人陳述能起補強作用,足以排除合理懷疑,即使被告人拒不供認,亦不影響事實的認定。

有必要建立一套性侵兒童案件證據處理規則

何挺介紹,北師大刑科院近期計劃就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證據和程序問題開展系統性研究,包括性侵未成年案件是不是應該有些特殊的證據規則,比如是否可以考慮如果犯罪嫌疑人之前曾經有過同樣的行為並被認定,就可以將之前的行為作為入罪的證據,作為品格證據規則的例外。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未成年人審判庭)副庭長秦碩建議,應重視首次供述或者首次陳述的重要性。比如非常有必要推進“一站式”取證,包括公、檢、法、民政、醫療機構等如何能在第一次對被害人取證過程中,讓他完整地回憶複述事件,及時處理傷情。

江繼海也認為,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調查取證,應採取“一站式調查取證”模式,並進行全程錄音錄像。要加強對未成年被害人名譽、隱私的保護,進行必要的心理疏導。同時,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對於性侵兒童案件的間接證據、輔助證據處理規則。

“詢問未成年人需要實現保護兒童利益與發現真實兩大價值的平衡。”向燕說,詢問未成年人應遵守減述原則,也被稱為“一次詢問原則”,即儘可能減少詢問兒童的次數,最理想的狀況是在一次詢問中獲得所需要的信息。這主要是為了避免司法程序中的多次詢問對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傷害”,引發心理創傷,同時也避免多次詢問可能造成的各個陳述前後不一致,削弱陳述的證明力。

在向燕看來,我國很多地方檢察院正在試點的“一站式詢問程序”,也是朝著詢問專業化方向的有益探索。“一站式詢問”結合了檢察官的法律優勢和心理學家的專業技能,對實現規範詢問和及時取證具有積極意義,但在程序設計和具體實施方面仍值得進一步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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