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如果:微信上冒充女性談戀愛, 35人網絡詐騙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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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上午10時許,如皋法院對被告人謝某等35人詐騙罪刑事案件進行宣判,被告人謝某、張某等35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以上不等徒刑,判處拘役七個月至四個月以上不等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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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上午10時許,如皋法院對被告人謝某等35人詐騙罪刑事案件進行宣判,被告人謝某、張某等35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以上不等徒刑,判處拘役七個月至四個月以上不等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江蘇如果:微信上冒充女性談戀愛, 35人網絡詐騙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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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上午10時許,如皋法院對被告人謝某等35人詐騙罪刑事案件進行宣判,被告人謝某、張某等35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以上不等徒刑,判處拘役七個月至四個月以上不等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江蘇如果:微信上冒充女性談戀愛, 35人網絡詐騙案一審宣判

江蘇如果:微信上冒充女性談戀愛, 35人網絡詐騙案一審宣判

2019年7月17日,如皋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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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上午10時許,如皋法院對被告人謝某等35人詐騙罪刑事案件進行宣判,被告人謝某、張某等35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以上不等徒刑,判處拘役七個月至四個月以上不等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江蘇如果:微信上冒充女性談戀愛, 35人網絡詐騙案一審宣判

江蘇如果:微信上冒充女性談戀愛, 35人網絡詐騙案一審宣判

2019年7月17日,如皋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江蘇如果:微信上冒充女性談戀愛, 35人網絡詐騙案一審宣判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

被告人謝某、張某等35人分別來自廣西、安徽、湖南、河南、陝西等地,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他們組成以“家”為單位的犯罪集團,先後在江蘇省鹽城市、鎮江市、山東省棗莊市實施詐騙。他們主要通過微信等社交軟件尋找不特定被害人,以女性身份,虛構和他人談戀愛等事實,假設沒錢吃飯、沒錢買衣服、沒錢交房租、充話費、見面需要路費、住宿費、路途中撞壞別人電腦或手機需要賠償、生病需要治療費用等理由,實施詐騙。案發時,被告人謝某等35人已實施網絡詐騙71起,共騙得人民幣31萬餘元及手機、項鍊等物品。

法院審理後認為

本案被告人是為了共同犯罪而組成以“家”為單位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被告人謝某、張某均在犯罪集團中起到組織、管理、策劃、指揮、決定的作用,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謝某等被告人係為了實施詐騙組成相對固定的犯罪集團,層級和組織框架清晰、分工明確,利用電信網絡在多個地點對不特定的受害人實施詐騙,且在部分被告人受到打擊後,仍轉移他地繼續實施詐騙,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等,不宜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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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上午10時許,如皋法院對被告人謝某等35人詐騙罪刑事案件進行宣判,被告人謝某、張某等35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以上不等徒刑,判處拘役七個月至四個月以上不等徒刑,並處相應罰金。

江蘇如果:微信上冒充女性談戀愛, 35人網絡詐騙案一審宣判

江蘇如果:微信上冒充女性談戀愛, 35人網絡詐騙案一審宣判

2019年7月17日,如皋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江蘇如果:微信上冒充女性談戀愛, 35人網絡詐騙案一審宣判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

被告人謝某、張某等35人分別來自廣西、安徽、湖南、河南、陝西等地,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他們組成以“家”為單位的犯罪集團,先後在江蘇省鹽城市、鎮江市、山東省棗莊市實施詐騙。他們主要通過微信等社交軟件尋找不特定被害人,以女性身份,虛構和他人談戀愛等事實,假設沒錢吃飯、沒錢買衣服、沒錢交房租、充話費、見面需要路費、住宿費、路途中撞壞別人電腦或手機需要賠償、生病需要治療費用等理由,實施詐騙。案發時,被告人謝某等35人已實施網絡詐騙71起,共騙得人民幣31萬餘元及手機、項鍊等物品。

法院審理後認為

本案被告人是為了共同犯罪而組成以“家”為單位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被告人謝某、張某均在犯罪集團中起到組織、管理、策劃、指揮、決定的作用,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謝某等被告人係為了實施詐騙組成相對固定的犯罪集團,層級和組織框架清晰、分工明確,利用電信網絡在多個地點對不特定的受害人實施詐騙,且在部分被告人受到打擊後,仍轉移他地繼續實施詐騙,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等,不宜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江蘇如果:微信上冒充女性談戀愛, 35人網絡詐騙案一審宣判

經合議庭討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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