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內出軌,丈夫可以敲詐“情夫”索要精神損失費?'

刑法 南寧 萬邦法務平臺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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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9年8月20日,鞋都派出所民警快速出擊,成功破獲一起因妻子婚內出軌,丈夫敲詐“情夫”索要精神損失費案,抓獲犯罪嫌疑人8名,涉案金額26000元。

案例二:

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史X江發現妻子周X與胡某1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便要求周X配合約胡某1見面,同時要求範廣輝、範廣平、張運朝等人幫助教訓胡某1並索要賠償。

當晚,被害人胡某1與周連見面並準備發生性關係,周X按照與史X江的約定以房間燈關閉為信號,史元江、範廣輝、張運朝等人踹門衝進房間,對胡某1毆打併錄像,後拖至史元江車內並帶到饅頭山上,史元江等人在車內對胡某1暴力威脅迫使其提出金錢賠償,強迫胡某1寫下欠款20萬元並以車輛做質押的協議,由範廣輝、範廣平、張運朝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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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9年8月20日,鞋都派出所民警快速出擊,成功破獲一起因妻子婚內出軌,丈夫敲詐“情夫”索要精神損失費案,抓獲犯罪嫌疑人8名,涉案金額26000元。

案例二:

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史X江發現妻子周X與胡某1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便要求周X配合約胡某1見面,同時要求範廣輝、範廣平、張運朝等人幫助教訓胡某1並索要賠償。

當晚,被害人胡某1與周連見面並準備發生性關係,周X按照與史X江的約定以房間燈關閉為信號,史元江、範廣輝、張運朝等人踹門衝進房間,對胡某1毆打併錄像,後拖至史元江車內並帶到饅頭山上,史元江等人在車內對胡某1暴力威脅迫使其提出金錢賠償,強迫胡某1寫下欠款20萬元並以車輛做質押的協議,由範廣輝、範廣平、張運朝見證。

妻子婚內出軌,丈夫可以敲詐“情夫”索要精神損失費?

公訴機關認為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繩子及數據線照片、發生情況報告表、住宿登記表、視頻截圖、諒解書、協議書、病歷本、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傷情照片、醫院傷情檢查通知單、手機搜索記錄截圖、情況說明、歸案經過、戶籍證明、辨認筆錄及照片、搜查筆錄及照片、扣押筆錄及清單、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電子物證檢查筆錄及照片、手機數據提取光盤、監控錄像光盤及各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明,對各被告人均應以敲詐勒索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2018)浙0102刑初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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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9年8月20日,鞋都派出所民警快速出擊,成功破獲一起因妻子婚內出軌,丈夫敲詐“情夫”索要精神損失費案,抓獲犯罪嫌疑人8名,涉案金額26000元。

案例二:

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史X江發現妻子周X與胡某1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便要求周X配合約胡某1見面,同時要求範廣輝、範廣平、張運朝等人幫助教訓胡某1並索要賠償。

當晚,被害人胡某1與周連見面並準備發生性關係,周X按照與史X江的約定以房間燈關閉為信號,史元江、範廣輝、張運朝等人踹門衝進房間,對胡某1毆打併錄像,後拖至史元江車內並帶到饅頭山上,史元江等人在車內對胡某1暴力威脅迫使其提出金錢賠償,強迫胡某1寫下欠款20萬元並以車輛做質押的協議,由範廣輝、範廣平、張運朝見證。

妻子婚內出軌,丈夫可以敲詐“情夫”索要精神損失費?

公訴機關認為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繩子及數據線照片、發生情況報告表、住宿登記表、視頻截圖、諒解書、協議書、病歷本、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傷情照片、醫院傷情檢查通知單、手機搜索記錄截圖、情況說明、歸案經過、戶籍證明、辨認筆錄及照片、搜查筆錄及照片、扣押筆錄及清單、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電子物證檢查筆錄及照片、手機數據提取光盤、監控錄像光盤及各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明,對各被告人均應以敲詐勒索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2018)浙0102刑初235號

妻子婚內出軌,丈夫可以敲詐“情夫”索要精神損失費?

案例三:

2017年6月3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陳健勳因懷疑其妻子馮某1與被害人劉某1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便叫上被告人陳裕勳、陳德勳、陳雷有,以馮某1的名義將劉某1約至南寧市高新區科德快環路口馬路邊見面。

劉某1到達約定地點後,四被告人即將其控制並強行押上陳雷有駕駛的小汽車內,將其帶至南寧市高新區大嶺村某祠堂旁。陳健勳、陳裕勳、陳德勳在此對劉某1進行毆打,劉某1被迫提出給十萬元人民幣作為“私了”費用,陳雷有在旁負責使用手機錄製此過程。

之後,陳健勳、陳裕勳、陳德勳三人因害怕別人發現,又將未能籌到款項的劉某1先後押至南寧市西鄉塘區平埔林場一空地及大嶺新村一養殖場繼續拘禁,並在此過程中繼續毆打劉某1,催促其儘快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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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9年8月20日,鞋都派出所民警快速出擊,成功破獲一起因妻子婚內出軌,丈夫敲詐“情夫”索要精神損失費案,抓獲犯罪嫌疑人8名,涉案金額26000元。

案例二:

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史X江發現妻子周X與胡某1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便要求周X配合約胡某1見面,同時要求範廣輝、範廣平、張運朝等人幫助教訓胡某1並索要賠償。

當晚,被害人胡某1與周連見面並準備發生性關係,周X按照與史X江的約定以房間燈關閉為信號,史元江、範廣輝、張運朝等人踹門衝進房間,對胡某1毆打併錄像,後拖至史元江車內並帶到饅頭山上,史元江等人在車內對胡某1暴力威脅迫使其提出金錢賠償,強迫胡某1寫下欠款20萬元並以車輛做質押的協議,由範廣輝、範廣平、張運朝見證。

妻子婚內出軌,丈夫可以敲詐“情夫”索要精神損失費?

公訴機關認為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繩子及數據線照片、發生情況報告表、住宿登記表、視頻截圖、諒解書、協議書、病歷本、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傷情照片、醫院傷情檢查通知單、手機搜索記錄截圖、情況說明、歸案經過、戶籍證明、辨認筆錄及照片、搜查筆錄及照片、扣押筆錄及清單、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電子物證檢查筆錄及照片、手機數據提取光盤、監控錄像光盤及各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明,對各被告人均應以敲詐勒索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2018)浙0102刑初235號

妻子婚內出軌,丈夫可以敲詐“情夫”索要精神損失費?

案例三:

2017年6月3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陳健勳因懷疑其妻子馮某1與被害人劉某1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便叫上被告人陳裕勳、陳德勳、陳雷有,以馮某1的名義將劉某1約至南寧市高新區科德快環路口馬路邊見面。

劉某1到達約定地點後,四被告人即將其控制並強行押上陳雷有駕駛的小汽車內,將其帶至南寧市高新區大嶺村某祠堂旁。陳健勳、陳裕勳、陳德勳在此對劉某1進行毆打,劉某1被迫提出給十萬元人民幣作為“私了”費用,陳雷有在旁負責使用手機錄製此過程。

之後,陳健勳、陳裕勳、陳德勳三人因害怕別人發現,又將未能籌到款項的劉某1先後押至南寧市西鄉塘區平埔林場一空地及大嶺新村一養殖場繼續拘禁,並在此過程中繼續毆打劉某1,催促其儘快還錢。

妻子婚內出軌,丈夫可以敲詐“情夫”索要精神損失費?

當日15時許,被害人劉某1籌到一萬元人民幣,通過手機微信錢包掃碼支付給陳健勳。得錢後陳健勳等人將劉某1帶至南寧市高新區心圩鎮心圩江旁予以釋放。過後,陳健勳將所得一萬元用於還債及日常花銷等。經鑑定,被害人劉某1右尺骨、右腓骨粉碎性骨折,該損傷已構成輕傷一級。

法院判決,上訴人陳健勳因家庭情感糾紛糾集原審被告人陳裕勳、陳德勳、陳雷有非法拘禁他人,有毆打情節,並在非法拘禁他人過程中,敲詐勒索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和敲詐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原審被告人陳健勳、陳裕勳、陳德勳在非法拘禁以及敲詐勒索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陳裕勳、陳德勳所起的作用較被告人陳健勳小,酌情從輕處罰。

(2018)桂01刑終4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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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9年8月20日,鞋都派出所民警快速出擊,成功破獲一起因妻子婚內出軌,丈夫敲詐“情夫”索要精神損失費案,抓獲犯罪嫌疑人8名,涉案金額26000元。

案例二:

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史X江發現妻子周X與胡某1有不正當男女關係,便要求周X配合約胡某1見面,同時要求範廣輝、範廣平、張運朝等人幫助教訓胡某1並索要賠償。

當晚,被害人胡某1與周連見面並準備發生性關係,周X按照與史X江的約定以房間燈關閉為信號,史元江、範廣輝、張運朝等人踹門衝進房間,對胡某1毆打併錄像,後拖至史元江車內並帶到饅頭山上,史元江等人在車內對胡某1暴力威脅迫使其提出金錢賠償,強迫胡某1寫下欠款20萬元並以車輛做質押的協議,由範廣輝、範廣平、張運朝見證。

妻子婚內出軌,丈夫可以敲詐“情夫”索要精神損失費?

公訴機關認為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繩子及數據線照片、發生情況報告表、住宿登記表、視頻截圖、諒解書、協議書、病歷本、體表原始傷情記錄表、傷情照片、醫院傷情檢查通知單、手機搜索記錄截圖、情況說明、歸案經過、戶籍證明、辨認筆錄及照片、搜查筆錄及照片、扣押筆錄及清單、現場勘驗檢查筆錄、電子物證檢查筆錄及照片、手機數據提取光盤、監控錄像光盤及各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證明,對各被告人均應以敲詐勒索罪(未遂)追究刑事責任。

(2018)浙0102刑初235號

妻子婚內出軌,丈夫可以敲詐“情夫”索要精神損失費?

案例三:

2017年6月3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陳健勳因懷疑其妻子馮某1與被害人劉某1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便叫上被告人陳裕勳、陳德勳、陳雷有,以馮某1的名義將劉某1約至南寧市高新區科德快環路口馬路邊見面。

劉某1到達約定地點後,四被告人即將其控制並強行押上陳雷有駕駛的小汽車內,將其帶至南寧市高新區大嶺村某祠堂旁。陳健勳、陳裕勳、陳德勳在此對劉某1進行毆打,劉某1被迫提出給十萬元人民幣作為“私了”費用,陳雷有在旁負責使用手機錄製此過程。

之後,陳健勳、陳裕勳、陳德勳三人因害怕別人發現,又將未能籌到款項的劉某1先後押至南寧市西鄉塘區平埔林場一空地及大嶺新村一養殖場繼續拘禁,並在此過程中繼續毆打劉某1,催促其儘快還錢。

妻子婚內出軌,丈夫可以敲詐“情夫”索要精神損失費?

當日15時許,被害人劉某1籌到一萬元人民幣,通過手機微信錢包掃碼支付給陳健勳。得錢後陳健勳等人將劉某1帶至南寧市高新區心圩鎮心圩江旁予以釋放。過後,陳健勳將所得一萬元用於還債及日常花銷等。經鑑定,被害人劉某1右尺骨、右腓骨粉碎性骨折,該損傷已構成輕傷一級。

法院判決,上訴人陳健勳因家庭情感糾紛糾集原審被告人陳裕勳、陳德勳、陳雷有非法拘禁他人,有毆打情節,並在非法拘禁他人過程中,敲詐勒索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其行為均構成非法拘禁罪和敲詐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原審被告人陳健勳、陳裕勳、陳德勳在非法拘禁以及敲詐勒索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但陳裕勳、陳德勳所起的作用較被告人陳健勳小,酌情從輕處罰。

(2018)桂01刑終443號

妻子婚內出軌,丈夫可以敲詐“情夫”索要精神損失費?

普法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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