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何時何地,再怎麼方便,這樣的錢也千萬不能動

別人遺忘在餐桌上的錢包不能順手牽羊,否則就可能構成盜竊罪;

別人讓你保管的錢財不能不還,否則可能構成侵佔罪;

撿到別人的銀行卡不能貪心使用,否則可能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未經銀行卡持有人許可,不能在自己手機微信上使用他人銀行卡賬號給自己發紅包和微信轉賬,否則…

汕頭市濠江區檢察院辦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貪心作祟,利用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將他人的錢財據為己有,最終被追究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無論何時何地,再怎麼方便,這樣的錢也千萬不能動

2016年夏,林某州借用被告人吳某斌使用的微信號參與搶紅包,並將其姐林某清的農行銀行卡捆綁於該微信,之後一直沒有解除綁定,林某州將該銀行卡的支付密碼寫在一張紙上,被被告人吳某斌獲知。次年4月某個夜晚,被告人吳某斌貪心作祟,通過其微信號,將林某州捆綁在該微信號上的農行銀行卡里錢款人民幣3001元,以發微信紅包和微信轉賬的形式,分多次轉到被告人吳某斌使用的另一個微信號賬戶裡,據為己有。

無論何時何地,再怎麼方便,這樣的錢也千萬不能動

2017年5月,吳某斌主動到濠江區玉新派出所投案,被濠江公安分局移送濠江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9月,該院以吳某斌涉嫌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濠江區法院判決以盜竊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無論何時何地,再怎麼方便,這樣的錢也千萬不能動

微信發紅包、搶紅包本是一項喜聞樂見的社交活動,但往往有人因欠缺個人信息安全意識被不法分子鑽了空子,產生令人糟心的後果。

檢察官提醒大家,在享受發紅包、搶紅包的樂趣時,要有一定的防範之心,例如不使用別人的手機綁定銀行卡,也不隨意透露交易密碼。

如果有朋友出於信賴,借用你的微信號綁定銀行卡,也千萬不能起貪念:上面的案例已經清楚表明,未經銀行卡持有人許可,在自己手機微信上使用他人銀行卡賬號給自己發紅包和微信轉賬,是一種盜竊違法犯罪行為,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汕頭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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