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流程指引(建議家屬珍藏)

刑法 高界律師 2019-04-19

刑事案件一旦發生,往往面臨刑事處罰的嚴重後果,重則面臨無期徒刑、死刑,輕則面臨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無論是對於家屬還是犯罪嫌疑人而言,都是不可承受之重。在刑事案件發生之初,家屬往往不知道怎麼幫助犯罪嫌疑人,錯過了最佳的保釋(取保候審)期限,也不清楚刑事案件要過多久經過多少流程才能宣判,一幫律師通過本文將對刑事案件的期限做一個簡要的說明,讓家屬知曉辦案流程,把握案件發展最佳時機

一旦涉及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會被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作出後,公安機關會在24小時內將犯罪嫌疑人送到對應的看守所,(如:北京市海淀區公安分局作出的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一般送海淀區看守所),並在24小時內通知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家屬,家屬有的會收到刑事拘留通知書,有的則是先接到辦案警官的電話通知,自此時起,家屬可以委託律師,可以去看守所給犯罪嫌疑人存衣存錢。

犯罪嫌疑人進入到看守所之後,開始計算刑事拘留的期限,期限最長37天。


在這37天之中,公安機關會到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以查清案情,製作刑事案卷,如果公安機關根據訊問的結果得知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以觸犯刑法的,會在刑事拘留30天后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檢察院7天以內批准逮捕,故刑事拘留最長37天。

因此在刑事拘留的前30天之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尚未定性,是辦理保釋的最佳期限,越靠前越有效。如果辦理了保釋(取保候審),則表明犯罪嫌疑人沒有涉嫌犯罪,或者涉嫌犯罪也是情節較輕,後期判處緩刑的機率較大。

如果錯過了這30天的黃金期限被批准逮捕,則證明犯罪嫌疑人基本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屬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了。


刑事流程指引(建議家屬珍藏)


被批准逮捕之後,就面臨著一段較長的偵查羈押期限。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特殊情況經過上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再延長兩個月。因此偵查羈押期限最長可達七個月。

偵查羈押期滿之後,案件就必須報檢察院審查起訴,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一般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順利的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特殊情況一個半月;另一種就是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兩次為限,一次一個月,補充偵查完以後,再次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期滿,案件就移交到人民法院,進入到了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過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至此,刑事案件才算正式做出一審判決。在此期間,犯罪嫌疑人一直被羈押與看守所之中。如果判決實刑的,判決生效後由看守所移交監獄或者待死刑複核完畢後由法院執行死刑。


刑事流程指引(建議家屬珍藏)


階段

不同情況

期限

偵查階段

刑事拘留

一般

7+7天

最長

30+7天

偵查羈押期限

一般

2個月

第一次延長

2+1個月

第二次延長

2+1+2個月

第三次延長

2+1+2+2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

正常

1個月

特殊

1+0.5個月

補充偵查一次

1+1個月

補充偵查兩次

1+1+1個月

審判階段

正常

2個月

特殊

3個月

重大疑難

3+3個月


對於家屬而言,瞭解刑事案件整個流程的意義在於可以清楚的知道案件所處階段,不錯過最佳的保釋期限,給辯護律師以充分的工作時間和餘地,儘可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應有權利,儘可能的降低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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