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志堯交通肇事案再審改判的法理分析'

刑法 法律 交通 民法 紹興檢察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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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新林

8月27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毛志堯醉駕致人死亡免刑案,甘肅省隴西縣人民法院經依法再審,撤銷原審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改判毛志堯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零六個月。這一再審改判結果,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定罪正確、量刑適當,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罪責刑相適應的要求,迴應了社會公眾的關切。

相比於本案的定性,公眾其實更為關注的是對毛志堯所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即原審判決對毛志堯定罪免刑是否妥當,再審改判緩刑是否適當。本文認為,本案的再審判決是有充分法律和法理根據的。

對毛志堯依法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符合量刑的原則和規則。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判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毛志堯醉酒超速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但無逃逸或者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故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罰幅度內量刑。對毛志堯具體決定刑罰時,需要結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該《意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毛志堯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雖然負事故全部責任,但剛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入罪門檻,屬於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的情形,對毛志堯確定的基準刑與上述量刑起點相差不應太大。更為重要的是,毛志堯有自首、刑事和解、認罪悔罪等諸多從寬處罰情節,根據《意見》關於自首情節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40%以下,當事人和解一般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從寬幅度更大的有關規定,在根據毛志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特別綜合考慮上述從寬處罰情節的基礎上,再審判決採納了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辯護意見,依法確定毛志堯的刑期為有期徒刑一年,是符合量刑原則和規則的,是客觀、公正的。

對毛志堯依法適用緩刑,能更好地實現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再審判決在改判毛志堯有期徒刑一年的同時,鑑於毛志堯案發後認罪、悔罪,且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符合刑法規定的宣告緩刑的適用條件。

緩刑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是對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不予關押,暫緩其刑罰執行。緩刑制度,有利於感化、挽救和改造犯罪人,也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適用緩刑的條件有兩個:一是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是必須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具體到本案,毛志堯完全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

首先,再審以交通肇事罪改判毛志堯有期徒刑一年,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關於緩刑適用對象的規定,即適用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次,毛志堯所犯交通肇事罪屬於較輕的過失犯罪,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其也不具有逃逸或者其他惡劣的情節,雖不屬於“犯罪情節輕微”的情形,但根據其整個犯罪情節及危害後果,應認定為“犯罪情節較輕”。毛志堯交通肇事後,主動撥打報警、急救電話,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積極進行民事賠償並獲得被害人家屬諒解,認罪悔罪較好。另外,綜合毛志堯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一貫表現,其人身危險性低,可以認為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毛志堯宣告緩刑,不存在會對其所居住社區產生重大不良影響的情況。另據瞭解,毛志堯家庭條件比較困難,妻子常年患病,家庭生活來源主要依賴毛志堯一人收入,如果對其判處實刑,將加劇其家庭困難。

綜上,再審對毛志堯宣告緩刑,不但於法有據,充分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經得起法理考量評判,而且也充分體現了道德的底線,傳遞了司法的溫度,做到了法、理、情的結合,實現了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作者系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院長助理、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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