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微信群搶紅包等方式賭博已被定性為開設賭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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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上海首例微信搶“紅包”刑事案件宣判後,各地對利用微信群組織賭博的定性裁判不一,有定開設賭場罪的,也不乏定賭博罪的。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第二十批指導案例,公佈了兩起利用微信群紅包接龍等方式賭博的案例,均定性為開設賭場罪。至此,對於利用微信群組織人員參與賭博、對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設定賭博規則的案件定性,今後就可以少一些爭議了。

理論探析:在微信紅包賭博中,通常由發起者建立賭博微信群,並制定賭博遊戲規則,通過分工合作對群成員參與賭博實施嚴格控制。一旦發現群成員不遵守事先制定的賭博行為規則,則由群主或者其助手立即給予違反規則者移除微信群的懲罰。可以看出,此類發起者對於微信紅包賭博群這一虛擬場所的控制是極其嚴格的,從破獲的案件來看,往往在這樣的管理之下,賭博群能夠長期穩定地存續下去,可見這類發起人對於賭博場所的控制是非常有效的。這些發起微信紅包賭博且對賭博群施以嚴格控制的行為,既觸犯了開設賭場罪,又觸犯了聚眾賭博罪,屬於想象競合的情形。由於我國刑法對於開設賭場罪的處罰要重於聚眾賭博罪,因此,在這一情形下,宜對犯罪嫌疑人以開設賭場罪課以刑罰。

指導案例105號


洪小強、洪禮沃、洪清泉、李志榮開設賭場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8年12月25日發佈)

一、裁判要點

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攬賭客,根據競猜遊戲網站的開獎結果等方式進行賭博,設定賭博規則,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網絡賭博活動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

 

二、基本案情

2016年2月14日,被告人李志榮、洪禮沃、洪清泉夥同洪某1、洪某2(均在逃)以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鎮閥門基地旁一出租房為據點(後搬至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鎮環江路大眾電器城五樓的套房),僱傭洪某3等人,運用智能手機、電腦等設備建立微信群(群暱稱為“尋龍訣”,經多次更名後為“(新)九八屆同學聊天”)拉攏賭客進行網絡賭博。洪某1、洪某2作為發起人和出資人,負責幕後管理整個團伙;被告人李志榮主要負責財務、維護賭博軟件;被告人洪禮沃主要負責後勤;被告人洪清泉主要負責處理與賭客的糾紛;被告人洪小強為出資人,並介紹了陳某某等賭客加入微信群進行賭博。該微信賭博群將啟動資金人民幣300000元分成100份資金股,並另設10份技術股。其中,被告人洪小強佔資金股6股,被告人洪禮沃、洪清泉各佔技術股4股,被告人李志榮佔技術股2股。

參賭人員加入微信群,通過微信或支付寶將賭資轉至莊家(暱稱為“白龍賬房”、“青龍賬房”)的微信或者支付寶賬號計入分值(一元相當於一分)後,根據“PC蛋蛋”等競猜遊戲網站的開獎結果,以押大小、單雙等方式在群內投注賭博。該賭博群24小時運轉,每局參賭人員數十人,每日賭注累計達數十萬元。截至案發時,該團伙共接受賭資累計達3237300元。賭博群運行期間共分紅2次,其中被告人洪小強分得人民幣36000元,被告人李志榮分得人民幣6000元,被告人洪禮沃分得人民幣12000元,被告人洪清泉分得人民幣12000元。

三、裁判結果

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贛0702刑初367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洪小強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二、被告人洪禮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三、被告人洪清泉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四、被告人李志榮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五、將四被告人所退繳的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66000元以及隨案移送的6部手機、1檯筆記本電腦、3臺臺式電腦主機等供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四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四、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洪小強、洪禮沃、洪清泉、李志榮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攬賭客,根據競猜遊戲網站的開獎結果,以押大小、單雙等方式進行賭博,並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網絡賭博活動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被告人洪小強、洪禮沃、洪清泉、李志榮開設和經營賭場,共接受賭資累計達3237300元,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楊菲、宋徵鑫、蔡慧)

指導案例106號

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開設賭場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8年12月25日發佈)


一、裁判要點

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以搶紅包方式進行賭博,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賭博活動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

二、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決)在杭州市蕭山區活動期間,分別夥同被告人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等人,以營利為目的,邀請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組織他人在微信群裡採用搶紅包的方式進行賭博。期間,被告人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分別幫助向某在賭博紅包群內代發紅包,並根據發出賭博紅包的個數,從抽頭款中分得好處費。

三、裁判結果

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浙0109刑初1736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謝檢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二、被告人高壘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三、被告人高爾樵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四、被告人楊澤彬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五、隨案移送的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手機6只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追回的四被告人犯罪所得贓款,繼續予以追繳。宣判後,謝檢軍、高爾樵、楊澤彬不服,分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浙01刑終1143號刑事判決:一、維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定罪部分及第五項沒收犯罪工具、追繳贓款部分。二、撤銷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2016)浙0109刑初173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量刑部分。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謝檢軍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四、原審被告人高壘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五、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爾樵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澤彬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四、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以搶紅包方式進行賭博,設定賭博規則,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賭博活動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夥同他人開設賭場,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系情節嚴重。謝檢軍、高壘、高爾樵、楊澤彬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較輕,均系從犯,原判未認定從犯不當,依法予以糾正,並對謝檢軍予以從輕處罰,對高爾樵、楊澤彬、高壘均予以減輕處罰。楊澤彬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謝檢軍、高爾樵、高壘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謝檢軍、高爾樵、楊澤彬、高壘案發後退贓,二審審理期間楊澤彬的家人又代為退贓,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來源:刑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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