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男子墜亡案庭審:女老闆及男友等6人,有非法拘禁和毆打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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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至22日,廣州越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劉某榮等6人涉嫌非法拘禁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劉某榮等人因懷疑倉庫服裝被盜與被害人黃某鵬等三人有關,而將其分別關押盤問並毆打。黃某鵬乘看管鬆懈之機,翻越陽臺護欄逃脫,在跳落過程中(注:9樓)墜地死亡。公訴機關認為六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害人黃某鵬等人的家屬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等費用。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4名鑑定人出庭對相關鑑定意見作出說明。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庭審結束前,各被告人還作了最後陳述。刑事部分審理完畢後,法庭對附帶民事部分進行了審理。

被害人及被告人家屬、人大代表、社會群眾共40餘人旁聽了庭審。案件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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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至22日,廣州越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劉某榮等6人涉嫌非法拘禁刑事附帶民事案件。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劉某榮等人因懷疑倉庫服裝被盜與被害人黃某鵬等三人有關,而將其分別關押盤問並毆打。黃某鵬乘看管鬆懈之機,翻越陽臺護欄逃脫,在跳落過程中(注:9樓)墜地死亡。公訴機關認為六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害人黃某鵬等人的家屬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醫療費等費用。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4名鑑定人出庭對相關鑑定意見作出說明。法庭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庭審結束前,各被告人還作了最後陳述。刑事部分審理完畢後,法庭對附帶民事部分進行了審理。

被害人及被告人家屬、人大代表、社會群眾共40餘人旁聽了庭審。案件將擇期宣判。

廣州男子墜亡案庭審:女老闆及男友等6人,有非法拘禁和毆打情節

庭審現場

【案發後警方通報】

廣州通報“12.16”一男子墜樓身亡案件偵查情況

2018年12月21日下午,廣州市公安局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12.16”一男子墜樓身亡案件偵查情況。

2018年12月16日下午,男子黃某某從廣州市越秀區一德路488號大同坊9樓墜樓死亡後,公安機關高度重視,立即成立市、區兩級聯合專案組開展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該案的調查進展情況向社會通報。

一、案件基本情況

12月16日17時17分許,越秀警方接到群眾報警,稱在一德路大同坊北座對出人行道上有一男子從樓上墜落倒地。接報後,越秀警方立即派員趕赴現場處置,同時通知“120”醫務人員到場。經醫務人員現場確定,該墜樓男子已經死亡。

經初步調查後,越秀警方依法立案偵查,17日對6名嫌疑人刑事拘留。

連日來,經專案組深入開展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證人、訊問嫌疑人、視頻偵查和刑事檢驗鑑定等工作,案件情況基本查清。

二、涉案人員情況

(一)死者情況

黃某某(男,20歲),生前為人民南路新中國大廈沐沐服裝店的員工,負責一德路大同坊9樓服裝店倉庫的配貨工作。

(二)嫌疑人情況

1、許某,女,32歲,現住廣州市海珠區某小區,案發前系沐沐服裝店老闆。

2、劉某榮,男,41歲,許某的男友,現住廣州市海珠區某小區,案發前系天河區某餐廳法人代表。

3、張某矜,男,29歲,暫住廣州市越秀區某小區,案發前系代駕司機。

4、來某甫,男,20歲,暫住廣州市某酒吧員工宿舍,案發前系某酒吧保安。

5、賈某恆,男,18歲,暫住廣州市海珠區某小區,案發前系某物業公司保安;

6、吳某,男,29歲,暫住廣州市白雲區某出租屋,案發前系某物業保安,今年8月以來失業。

(三)相關人員

1、林某耀,男,22歲,沐沐服裝店員工。

2、朱某鵬,男,26歲,原沐沐服裝店員工,案發前已被辭退。

三、初步調查情況

(一)案件起因。

12月15日,服裝店老闆許某獲知其員工黃某某等人有盜賣服裝店貨物牟利的行為,於是將該情況告知其男友劉某榮,劉某榮即通過張某矜召集賈某恆、來某甫、吳某等4人,找黃某某等人質問、核實是否存在盜賣該店衣物。

(二)案件經過。

據現場視頻監控顯示:

12月16日14時至15時,許某、劉某榮、張某矜、來某甫、賈某恆、吳某6人先後到達案發地大同坊。

15時21分,許某等人在9樓服裝店倉庫處(933檔)找到正在倉庫內工作的黃某某,並將其帶至9樓的西陽臺處予以控制。

15時46分,另一服裝店員工林某耀來到9樓,隨後被帶至9樓的東陽臺處予以控制,兩側陽臺人員互有走動、交流。

據犯罪嫌疑人交代:

在黃某某被控制質問期間,黃某某向劉某榮承認有盜竊店內貨物的行為。賈某恆目睹劉某榮在西陽臺曾用拳頭擊打、用腳踢黃某某腹部。17時16分許,走入西陽臺的張某矜目睹黃某某身體正位於護欄外側並用雙手抓住陽臺玻璃護欄頂端,隨後黃某某手腳滑脫墜落。負責看守黃某某的吳某稱,其當時正在陽臺內翻看手機。

經電子勘查:

16時許至17時02分,黃某某仍用自己的手機與其家人進行微信聯繫。

據現場勘驗:

9樓西陽臺的玻璃護欄高114.8cm,黃某某身高169cm。護欄上發現兩處相距56cm的抓痕,抓痕方向由外向內,經檢驗出黃某某DNA。黃某某身體部分碰到8樓陽臺護欄頂端,致身體向護欄外側漂移,在8樓陽臺玻璃護欄頂端留下長42cm的印痕,印痕對應外側玻璃有3條擦蹭痕跡,該處擦蹭痕跡檢出黃某某DNA。黃某某繼續墜下至7樓,7樓陽臺比9樓陽臺外突140cm,碰撞到7樓陽臺護欄上端,留下擦蹭痕跡,最後墜落至1樓地面。

12月19日,經死者家屬委託,中山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死者進行屍體檢驗,解剖結論為:

體表及體內未檢見工具、徒手等暴力打擊所致的損傷特徵。體表及體內損傷具有外輕內重特點,損傷可由巨大外力與較大平面相互作用於人體一次形成。損傷符合高墜形成。高墜著地點主要為左頂枕部及左胸背左腰部,死因為高墜致嚴重顱腦損傷及多發性胸腹部器官損傷。

(三)綜合分析。

綜合現場勘查、屍體檢驗、解剖及物證檢驗情況,死者黃某某系攀越9樓陽臺護欄墜落死亡。有關犯罪嫌疑人在非法拘禁黃某某期間的毆打行為警方正在深入調查。

通報中,廣州警方還回應了其他網傳的相關問題。

採寫:南都記者 吳筍林 通訊員 嶽巖

轉自: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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