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丨警示:一律師複製刑事案件閱卷材料給家屬看一審被判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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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2017年8月27日第九屆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獲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體或社會公眾披露。

(此舉是為了保護律師,雖然不一定會被處罰,但可能會給執業帶來較大風險和麻煩,有律師被指控犯罪的案例,雖最後獲得無罪,但也掉了幾層皮 )

正常的起訴意見書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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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2017年8月27日第九屆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獲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體或社會公眾披露。

(此舉是為了保護律師,雖然不一定會被處罰,但可能會給執業帶來較大風險和麻煩,有律師被指控犯罪的案例,雖最後獲得無罪,但也掉了幾層皮 )

正常的起訴意見書是這樣的

普法丨警示:一律師複製刑事案件閱卷材料給家屬看一審被判1年!


可有時候,起訴意見書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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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2017年8月27日第九屆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獲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體或社會公眾披露。

(此舉是為了保護律師,雖然不一定會被處罰,但可能會給執業帶來較大風險和麻煩,有律師被指控犯罪的案例,雖最後獲得無罪,但也掉了幾層皮 )

正常的起訴意見書是這樣的

普法丨警示:一律師複製刑事案件閱卷材料給家屬看一審被判1年!


可有時候,起訴意見書是這樣的

普法丨警示:一律師複製刑事案件閱卷材料給家屬看一審被判1年!


如果律師遇到了帶有“機密”、“祕密”字樣的起訴意見書,一定要注意此類法律文書帶來的刑事風險。刑法第398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祕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保守國家祕密法》第八條第六項規定,國家祕密包括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祕密事項。因此,如果律師將帶有“祕密”字樣的起訴意見書給當事人或家屬傳閱了,那麼很可能構成故意或過失洩露國家祕密罪,受到刑事處罰。

當然,大多數律師遇到的都是第一類起訴意見書,也就是沒有標記“祕密”字樣,但這並不代表可以高枕無憂。司法實踐中,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獲取的案卷材料包括起訴意見書,到底是不是國家祕密,洩露了會不會構成故意或過失洩露國家祕密罪,是存在爭議的。《檢察工作中國家祕密及其具體範圍的規定》明確規定刑事偵查案卷屬於國家祕密。因此,法官如何理解這條規定,將決定律師罪或非罪的命運。

看一則真實案例:

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審理王**(律師)犯XX罪、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一案,於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認定被告人王**犯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事實如下:

2011年國慶節後,陳某某的案子進入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王**到白銀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經辦案人員同意將陳某某案件材料中重要的筆錄拍了照,後在關某某所住的賓館將拍到的案卷材料複製給了關某某。2011年11月,王**又將何某某從白銀市人民檢察院用照相機拍的補充偵查筆錄複製給了關某某。經甘肅省國家保密局鑑定,被告人王**複製給關某某的陳某某案件材料中的《白銀市公安局起訴意見書》屬於祕密級國家祕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甘肅法翔律師事務所《證明》,證實被告人王**為專職律師,2010年4月12日起具有執業資質。

2.證人關某某證言證明,王**第一次給其提供陳某某案件材料大概是案子轉到白銀市人民檢察院的時候,王**拿來個照相機,說裡面照的是案件材料,其將照相機裡的案件材料複製到了自己的電腦裡。第二次是補充偵查後,王**拿來了一個U盤,說是補充的證據,其將U盤內的材料複製到了自己的電腦裡。

3.證人何某某證言證明,接受陳某某的委託後,到檢察院用照相機拍了一些補充偵查材料。王**要看看,就複製給了他。其和陳某某的親屬、朋友沒有接觸過,也沒有打過電話。

4.甘肅省白銀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證明》,證實陳某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騙取貸款一案退回補充偵查兩次,陳某某的辯護人何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閱卷並拍照複製了部分案卷材料。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檢察院查扣的有關材料,均屬陳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騙取貸款一案的案卷材料。

5.調取證據清單,證實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檢察院查扣的有關材料來自關某某“ASVS”電腦和王**的照相機內。

6.平檢反瀆發[2012]01號文件及資料、甘保函(2012)26號鑑定意見函,證實甘肅省國家安全保密局對關某某處及王**照相機中提取的公安偵查案卷材料鑑定,認定材料中白銀市公安局經訴字(2011)07號《起訴意見書》屬於祕密級國家祕密。

7.被告人王**供述,2011年國慶節後,其到檢察院拍了陳某某案的證人證言、詢問筆錄等材料,到白銀飯店交給了關某某,關某某將材料複製到了她的筆記本電腦上。2012年春節前,陳某某的案子被退查後重新起訴到市檢察院,其讓何某某到檢察院拍了退查重新補充的材料,並讓關某某將材料複製到了她的筆記本電腦上。當時考慮收關某某的錢太多了,加上她天天催著要看材料,想著把她照顧一下,就把案卷材料複製給了她。

本院認為,王**為牟取私利,故意洩露國家祕密,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王**供述給關某某複製陳某某案件的材料是因為收關某某的錢太多了,為了照顧她就把材料複製給了關某某,可以看出被告人王**主觀上是為了牟取私利才給關某某洩露的國家祕密,其行為構成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犯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另XX罪(略)。

據稱,二審法院以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撤銷了王**犯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的判刑,認定王**不構成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

無獨有偶,《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02期曾刊登的“於萍故意洩露國家祕密案”,一審認定於萍將案卷材料拿給當事人看,擾亂審判秩序,構成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雖然二審改判無罪,但於萍卻被限制人身自由、停止執業長達一年。這樣的教訓,對於萍來說不可謂不深刻,對其他律師來說也是重要警示。

即使有這樣的改判先例,實踐中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仍以各種理由要求律師對案卷材料保密。如果你做了同樣的事情,將起訴意見書拿給當事人或家屬傳閱,你真能保證自己不會被認定構成故意洩露國家祕密罪?就算最終你二審改判無罪,但想想從一審到二審期間羈押的痛苦、可能敗訴的無助、對律師職業生涯的打擊,僅僅是因為將起訴意見書拿給家屬看了,值嗎?

所以強烈建議: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若當事人或家屬要求查閱律師合法複印的起訴意見書等案卷材料,律師應堅決拒絕,避免遭受不確定的刑事風險。

來源:法務之家綜合微信公號“刑事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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