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拿刀要砍我,我能不能正當防衛?——學習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刑法 法律 性侵犯 武漢檢察 2019-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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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拿刀要砍我,我能不能正當防衛?——學習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最近很多網友諮詢小明,有人拿刀砍我,我什麼情況下能夠正當防衛呢?

這個問題問的剛好,因為最高檢在2018年底剛好發佈了第12批指導性案例,對正當防衛這個很多人關心的問題,給出了實踐的指導。

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

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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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拿刀要砍我,我能不能正當防衛?——學習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最近很多網友諮詢小明,有人拿刀砍我,我什麼情況下能夠正當防衛呢?

這個問題問的剛好,因為最高檢在2018年底剛好發佈了第12批指導性案例,對正當防衛這個很多人關心的問題,給出了實踐的指導。

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

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有人拿刀要砍我,我能不能正當防衛?——學習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下面,小明就針對指導性案例中的意見,就網友們諮詢比較多的問題,作一個解讀,具體內容大家可以上網搜一下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1

別人喝醉酒拿刀威脅我,

我能不能拿刀砍回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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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拿刀要砍我,我能不能正當防衛?——學習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最近很多網友諮詢小明,有人拿刀砍我,我什麼情況下能夠正當防衛呢?

這個問題問的剛好,因為最高檢在2018年底剛好發佈了第12批指導性案例,對正當防衛這個很多人關心的問題,給出了實踐的指導。

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

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有人拿刀要砍我,我能不能正當防衛?——學習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下面,小明就針對指導性案例中的意見,就網友們諮詢比較多的問題,作一個解讀,具體內容大家可以上網搜一下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1

別人喝醉酒拿刀威脅我,

我能不能拿刀砍回他?



有人拿刀要砍我,我能不能正當防衛?——學習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這個指導性案例正是著名的崑山龍哥反殺案,“龍哥”用刀砍於某,結果脫手了被於某撿起刀反過來砍死了,最終於某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最高檢通過這個案例進一步體現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秩序理念,還特別強調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面對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質的侵害行為,仍對防衛人限制過苛,不僅有違立法本意,也難以取得制止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這裡最高檢對可以無限防衛的“行凶”的認定強調兩點:一是必須是暴力犯罪,對於非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行為,不能認定為行凶;二是必須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即對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嚴重危險。

所以如果被人拿刀威脅,拿刀正當防衛的前提,就是你現在必須面臨著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這個危險必須是現在正在發生或者正在持續的,簡單來說,就是“迫在眉睫”,而不是已經發生過了,或者說還沒有發生。如果不能體現這個“迫在眉睫”的危險,那麼可能就是防衛時間上的不適當,從而導致被認定防衛過當或者不是正當防衛。

此外,最高檢指導意見中特別強調,特殊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因此不能作寬泛的認定。對於因民間矛盾引發、不法與合法對立不明顯以及夾雜洩憤報復成分的案件,在認定特殊防衛時應當十分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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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拿刀要砍我,我能不能正當防衛?——學習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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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問的剛好,因為最高檢在2018年底剛好發佈了第12批指導性案例,對正當防衛這個很多人關心的問題,給出了實踐的指導。

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

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有人拿刀要砍我,我能不能正當防衛?——學習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下面,小明就針對指導性案例中的意見,就網友們諮詢比較多的問題,作一個解讀,具體內容大家可以上網搜一下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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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喝醉酒拿刀威脅我,

我能不能拿刀砍回他?



有人拿刀要砍我,我能不能正當防衛?——學習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這個指導性案例正是著名的崑山龍哥反殺案,“龍哥”用刀砍於某,結果脫手了被於某撿起刀反過來砍死了,最終於某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最高檢通過這個案例進一步體現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秩序理念,還特別強調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面對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質的侵害行為,仍對防衛人限制過苛,不僅有違立法本意,也難以取得制止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這裡最高檢對可以無限防衛的“行凶”的認定強調兩點:一是必須是暴力犯罪,對於非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行為,不能認定為行凶;二是必須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即對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嚴重危險。

所以如果被人拿刀威脅,拿刀正當防衛的前提,就是你現在必須面臨著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這個危險必須是現在正在發生或者正在持續的,簡單來說,就是“迫在眉睫”,而不是已經發生過了,或者說還沒有發生。如果不能體現這個“迫在眉睫”的危險,那麼可能就是防衛時間上的不適當,從而導致被認定防衛過當或者不是正當防衛。

此外,最高檢指導意見中特別強調,特殊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因此不能作寬泛的認定。對於因民間矛盾引發、不法與合法對立不明顯以及夾雜洩憤報復成分的案件,在認定特殊防衛時應當十分慎重。

有人拿刀要砍我,我能不能正當防衛?——學習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2

別人拿刀來我家了,

我可不可以有無限防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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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拿刀要砍我,我能不能正當防衛?——學習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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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問的剛好,因為最高檢在2018年底剛好發佈了第12批指導性案例,對正當防衛這個很多人關心的問題,給出了實踐的指導。

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

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有人拿刀要砍我,我能不能正當防衛?——學習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下面,小明就針對指導性案例中的意見,就網友們諮詢比較多的問題,作一個解讀,具體內容大家可以上網搜一下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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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不能拿刀砍回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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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指導性案例正是著名的崑山龍哥反殺案,“龍哥”用刀砍於某,結果脫手了被於某撿起刀反過來砍死了,最終於某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最高檢通過這個案例進一步體現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秩序理念,還特別強調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面對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質的侵害行為,仍對防衛人限制過苛,不僅有違立法本意,也難以取得制止犯罪,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這裡最高檢對可以無限防衛的“行凶”的認定強調兩點:一是必須是暴力犯罪,對於非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行為,不能認定為行凶;二是必須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即對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嚴重危險。

所以如果被人拿刀威脅,拿刀正當防衛的前提,就是你現在必須面臨著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這個危險必須是現在正在發生或者正在持續的,簡單來說,就是“迫在眉睫”,而不是已經發生過了,或者說還沒有發生。如果不能體現這個“迫在眉睫”的危險,那麼可能就是防衛時間上的不適當,從而導致被認定防衛過當或者不是正當防衛。

此外,最高檢指導意見中特別強調,特殊防衛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因此不能作寬泛的認定。對於因民間矛盾引發、不法與合法對立不明顯以及夾雜洩憤報復成分的案件,在認定特殊防衛時應當十分慎重。

有人拿刀要砍我,我能不能正當防衛?——學習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2

別人拿刀來我家了,

我可不可以有無限防衛權?



有人拿刀要砍我,我能不能正當防衛?——學習最高檢第12批指導性案例


關於他人侵入住宅的正當防衛,最高檢指導性案例中提及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朱鳳山持刀將深夜闖入住宅鬧事的女婿齊某給砍死了,這時候被認定為防衛過當,判處有期徒刑7年。

指導意見指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根據所保護的權利性質、不法侵害的強度和緊迫程度等綜合衡量,防衛措施缺乏必要性,防衛強度與侵害程度對比也相差懸殊。

本案中,朱鳳山為保護住宅安寧和免受可能的一定人身侵害,而致侵害人喪失生命,就防衛與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和結果等因素的對比來看,既不必要也相差懸殊,屬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這個案例齊某並沒有持刀,但他闖入了住宅。

可見,闖入住宅並不代表就可以無限防衛。

那麼設想,

齊某持刀闖入住宅了呢?

這種情況下小明認為可以參考上一個案例的指導性意見,判斷是否有迫在眉睫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如果有,那就可以無限防衛。

再設想,如果齊某持刀,

但是一時半會闖不進住宅呢?

那麼這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可能就不具有緊迫性,也不一定符合正當防衛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間性要求。當然這只是一般意義來講,實踐中可能更加複雜,還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關於這個問題,最高檢的指導意見是傾向於讓公民理性平和解決矛盾,儘量避免使用武力:

民間矛盾引發的案件極其複雜,涉及防衛性質爭議的,應當堅持依法、審慎的原則,準確作出判斷和認定,從而引導公民理性平和解決爭端,避免在爭議糾紛中不必要地使用武力。



從最高檢的指導性案例中的指導意見我們也可以看出,合理認定正當防衛是為了彰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秩序理念,但並不鼓勵公民過多使用武力,儘量通過理性平和的方式解決爭端,能夠不使用武力盡量不使用。如果放棄理性解決的努力,優先武力來解決從而造成傷亡,那麼也不是正當防衛制度設立的目的。


文丨御史書童

編輯丨大寓

圖丨網絡

來源丨黃埔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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