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檢察院:2018年以來共​對875名民企人員不批捕

廣東檢察院:2018年以來共​對875名民企人員不批捕

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通訊員 韋磊

記者從今天(7月4日)召開的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2018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正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增強民營企業家信心和財富安全感,對民營企業人員作出不批捕875人。

同時,檢察機關充分考慮案件情節、民營企業經營情況及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情況,對837名民營企業人員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依法批捕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曾翀通報,2018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依法批捕黑惡勢力侵害民營企業權益犯罪1170人、起訴990人。

如羅某友等5人長達七年多以阻工、脅迫的方式,向民營企業收取高額“過路費”“礦山管理費”,致使3名民營企業家投資的礦山無法正常經營,檢察機關快速查清犯罪事實,對羅某友等5人批准逮捕,幫助企業恢復了生產經營。

同時,依法打擊損害民營企業權益的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依法批捕涉民營企業的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擾亂市場秩序類犯罪3872人、起訴5146人;

深挖長期侵蝕、損害民營企業合法財產的內部“蛀蟲”“內鬼”,批捕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犯罪1396人,起訴1491人。

監督糾正

在刑事訴訟監督方面,全省檢察機關重點監督糾正涉民營企業有案不立、違法立案以及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等問題。

通過涉訪涉訴、“兩法銜接”平臺等發現線索,監督公安機關立案122件、撤案48件,深入推進財產刑執行檢察監督活動,監督糾正涉民營企業財產刑執行不當案件115件。

曾翀介紹,全省檢察機關還正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增強民營企業家信心和財富安全感,慎重使用逮捕等強制措施,嚴格規範行使批捕權,防止“夠罪即捕”。

2018年以來,共對民營企業人員作出不批捕875人,其中因社會危險性不大不批捕146人,對已經批捕的民營企業人員,認真開展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更強制措施258人,防止“一捕了之”。

同時,監督偵查機關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辦案中儘量不採取限制財產權利的偵查措施。

“如檢察機關在辦理三洲公司合同詐騙案中,主動監督公安機關不凍結公司企業賬戶,不查封、扣押公司生產設備和賬目,相關證據以拍照、複製等方式固定,保障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曾翀說。

依法不起訴

此外,檢察機關充分考慮案件情節、民營企業經營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認罰情況,認真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依法提起公訴或不起訴。

曾翀介紹,2018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共對837名民營企業人員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對84件涉民營企業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167人得到從寬處理。

“如辦理誠和公司及相關負責人涉嫌走私廢物罪案件時,考慮到該公司有繼續投資生產的規劃,涉案的7名被告人均自願認罪且同意檢察機關緩刑的量刑建議,檢察機關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對一審判決均認可,不提出上訴,企業恢復了生產。”

慎捕

關於慎捕問題,省檢察院三級高級檢察官何雄偉介紹,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時,會嚴格按相關法律規定把關,只有在符合不逮捕規定的情況下才會“不捕”。

他介紹: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民營企業負責人,應當依法不批准逮捕;對有自首、立功表現,認罪態度好,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民營企業負責人,一般不批准逮捕;對符合監視居住條件,不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民營企業負責人,可以不批准逮捕。(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來源 | 羊城派

責編 | 吳瑕

實習生 | 賴楚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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