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職務犯罪解讀】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刑法 法律 經濟 跳槽那些事兒 翁牛特旗紀委監委 2019-05-15
【常見職務犯罪解讀】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一、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而且,單位也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採取雙罰制,既處罰單位,又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行賄對象

本罪的行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8〕33號),“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但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不是本罪的行賄對象。

另外,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也是本罪的行賄對象,但是,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成為本罪的行賄對象時,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

三、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22號),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8〕33號),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應當注意的是,向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時,要求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其範圍要小於“不正當利益”。

四、對“財物”的認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8〕33號),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遊等。後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

辦理商業賄賂犯罪案件,要注意區分賄賂與饋贈的界限,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係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來財物的價值;(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於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託;(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五、關於“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理解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達到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如果行賄數額未達到較大的,屬於一般行賄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於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該解釋第七條第一款的數額起點為三萬元,那麼,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的起點為上述標準的兩倍,也就是六萬元。該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的數額起點為一百萬元,那麼,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巨大”的起點為上述標準的兩倍,也就是二百萬元。

六、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規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四款對本罪的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情節作了特別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對分化瓦解賄賂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義。

七、本罪與行賄罪的區別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與行賄罪有一些相似之處,比如說,主觀上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客觀上行為人均向受賄人給予了財物,且數額較大。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範圍不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行賄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2.行賄對象不同。行賄罪的對象是我國的國家工作人員,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的行賄對象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不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

3.侵犯的客體不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侵犯的主要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而行賄罪所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和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4.法定刑不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此可見,對行賄罪的處罰要重於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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