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需將“套路貸”納入刑事處罰範疇

高利貸、校園貸及無抵押貸款等“套路貸”問題頻發,各種以討債、逼債為名、實施軟硬暴力的非法催收行為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成為滋生犯罪的溫床。要遏止“套路貸”這一非法放貸行為,不僅要重視事後打擊,更要重視事前防範。

近年來,因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市場蓬勃興起。受市場經濟和金融調控的影響,民間借貸發展迅速。與此同時,因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管理滯後和對金融市場秩序的規範不健全,以民間借貸為外衣的非法放貸行為隨之滋生,高利貸、校園貸及無抵押貸款等“套路貸”問題頻發,各種以討債、逼債為名、實施軟硬暴力的非法催收行為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成為滋生犯罪的溫床。

“套路貸”的典型特徵是放貸方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採用欺騙、脅迫、滋擾、非法拘禁、毆打等軟硬暴力手段,非法侵佔受害方財物。目前,各類實施“套路貸”的黑惡勢力團伙、犯罪集團成為山東省範圍內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重點打擊對象之一,在案件上表現出犯罪成員和被害人年輕化的顯著特點。就淄博市博山區人民法院目前審理的兩起涉“套路貸”的案件情況來看,被告人和被害人多為90後,涉案犯罪群體和被害群體均為經濟收入有限、缺乏社會經驗的年輕人。因物質誘惑、盲目攀比、家庭約束不夠、缺乏社會監管導致深陷犯罪或債務深淵而無法擺脫,最終走上犯罪道路、自殘自殺、傾家蕩產甚至家破人亡,後果極為嚴重,社會影響惡劣。

如何對“套路貸”這一非法放貸行為進行有效打擊是目前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必須面對及解決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對民間借貸的規範和非法放貸的打擊存在民刑脫節的問題。在民事司法實踐中,民間借貸的利率不應超過年利率的24%至36%;超過36%的部分,在民間借貸的民事訴訟中是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但實際操作中,並沒有法律強制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息不能超過年利率的36%,對於已經超過36%的高息放貸,如果沒有到法院進行訴訟,所獲得的高息是不受法律上的強制約束的。這也造成在非法放貸的行為中,放貸方經常假借“民間借貸”的外衣抗拒或阻礙公安機關的執法。而刑事司法實踐中,大多隻針對民間非法放貸中存在的非法催收行為進行處罰。如對多次通過各種手段滋擾借款人及其親屬影響其正常生活並造成惡劣影響的以尋釁滋事罪論處;非法限制借款人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論處;故意傷害借款人及其親屬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也就是說,如果為催要非法放貸的高息而使用的非法催收行為構成了其他犯罪,則適用其他罪名進行處罰。可以看出,目前刑事司法實踐中多是通過對各種非法催收行為的處罰來實現打擊民間非法放貸行為的目的,而缺乏對於民間非法放貸行為本身的刑事處罰。

雖然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對民間的非法放貸行為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且刑事司法實踐中有將高利放貸所獲得高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納入敲詐勒索的犯罪構成,但難點在於“套路貸”類型案件往往因案發時間跨度長且借貸雙方不平等造成留證取證困難、證據滅失嚴重;被告人和辯護人多以民間借貸為由提出系合法債務、不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此外因實施“套路貸”的背後往往是黑惡勢力團伙或集團,被害人對此心存顧慮,刻意隱瞞案情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些原因都使得“套路貸”類型案件在偵辦和審理上不能被有效地認定犯罪事實。如此次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博山區法院審理的王某等人涉嫌敲詐勒索的案件中,辯護人針對案情都提出了王某等人屬於催收合法債務、不構成敲詐勒索的辯護意見。

因此,遏止“套路貸”這一非法放貸行為,不僅要重視事後打擊,更要重視事前防範,而事前防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法律明文禁止。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了違法發放貸款罪,該條規定了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單位的違法發放貸款行為的刑事處罰,但並未將一般人和普通機構的非法放貸行為在法條中加以規範。2018年,為規範金融市場秩序,銀保監會、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中明確指出: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將這條規定通過立法和違法發放貸款罪進行合併,將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一般人或普通機構作為犯罪主體納入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罰範疇。或者通過設立新的罪名,將民間的高息非法放貸行為納入刑事處罰的範疇。

就如何區分民間借貸的行為和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不應超過年利率的24%至36%;可以通過參考該項規定來界定高利非法放貸和民間借貸的性質區分。同時參考通知中提到的,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該項也可以作為認定民間借貸和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性質區分的參考。在構罪的數額上,可以參考現有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的犯罪數額及地方經濟的實際發展水平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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