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後果主要有什麼'

刑法 法律 技術 民法 通信 交通 寧德網 201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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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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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詐騙的種類比較多,有利用工具進行詐騙的,有的直接詐騙的,現在網絡技術比較普及,所以有的人利用網絡方式進行詐騙,詐騙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謀取別人的錢財。因為詐騙的種類多,國家對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各種情形都有規定。

一、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後果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認定認定共同犯罪與主觀故意犯罪的標準如下:

1、三人以上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犯罪集團中組織、指揮、策劃者和骨幹分子依法從嚴懲處。

對犯罪集團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從犯,特別是在規定期限內投案自首、積極協助抓獲主犯、積極協助追贓的,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全部犯罪包括能夠查明具體詐騙數額的事實和能夠查明發送詐騙信息條數、撥打詐騙電話人次數、詐騙信息網頁瀏覽次數的事實。

2、多人共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對其參與期間該詐騙團伙實施的全部詐騙行為承擔責任。在其所參與的犯罪環節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認定為從犯。

上述規定的“參與期間”,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著手實施詐騙行為開始起算。

3、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手機卡、通訊工具的;

(2)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3)製作、銷售、提供“木馬”程序和“釣魚軟件”等惡意程序的;

(4)提供“偽基站”設備或相關服務的;

(5)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

(6)在提供改號軟件、通話線路等技術服務時,發現主叫號碼被修改為國內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部門號碼,或者境外用戶改為境內號碼,仍提供服務的;

(7)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幫助的;

(8)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套現、取現的。

上述規定的“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係,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4、負責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製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信息等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5、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集團犯罪或者個人犯罪,不管是哪一種犯罪,都是要受到刑事處罰的。個人電信網絡詐騙罪涉及的金額達到3000元的話就可以立案偵查了,不同的詐騙金額處罰的力度也是不同的,詐騙罪的最高處罰是無期徒刑,處罰力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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