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史上最嚴!浙江辦理“套路貸”刑案紀要:依法沒收其本金(附全文)'

刑法 浙江省 法律 海報新聞客戶端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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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紀要》第13條:“行為人實際給付的“本金”,應視為實施“套路貸”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或追繳,但不計入犯罪數額。

“套路貸”的本金應該依法沒收,這可能是對“套路貸”犯罪最沉重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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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紀要》第13條:“行為人實際給付的“本金”,應視為實施“套路貸”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或追繳,但不計入犯罪數額。

“套路貸”的本金應該依法沒收,這可能是對“套路貸”犯罪最沉重的打擊!

「普法」史上最嚴!浙江辦理“套路貸”刑案紀要:依法沒收其本金(附全文)

各市、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於日前對辦理“套路貸”相關刑事案件若干問題進行了討論,形成了紀要,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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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紀要》第13條:“行為人實際給付的“本金”,應視為實施“套路貸”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或追繳,但不計入犯罪數額。

“套路貸”的本金應該依法沒收,這可能是對“套路貸”犯罪最沉重的打擊!

「普法」史上最嚴!浙江辦理“套路貸”刑案紀要:依法沒收其本金(附全文)

各市、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於日前對辦理“套路貸”相關刑事案件若干問題進行了討論,形成了紀要,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普法」史上最嚴!浙江辦理“套路貸”刑案紀要:依法沒收其本金(附全文)

為了持續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精準打擊“套路貸”有關犯罪活動,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浙江實際,對辦理“套路貸”相關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紀要如下:

一、準確界定“套路貸”的構成要素

1.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低息、無抵押、快速放貸等為誘餌,誘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等相關協議,通過收取“家訪費”“調查費”“保證金”“中介費”“行規費”“安裝費”“利息”“砍頭息”等一種或者多種費用,虛增貸款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認定違約、多平臺借款平賬、毀匿還款證據等一種或者多種方式設置“套路”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關係的,屬於“套路貸”。

“套路貸”案件通常伴有非法討債的情形,但不是“套路貸”的構成要素。“套路”多少不影響“套路貸”的認定。沒有使用“套路”的,不屬於“套路貸”。

二、準確把握“套路貸”的本質

2.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套路貸”的本質屬性。在“套路貸”案件中,只要有“套路”,就可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3. 行為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費用,虛增貸款金額、故意設置不平等條款等明顯不符合民間借貸習慣,無論對方是否明知,均不影響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三、準確認定“套路貸”的行為性質

4. 具備“套路貸”的構成要素,設置各種“套路”騙取他人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套路貸”一般以合同形式表現,但不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詐騙不成,反被對方所騙的,不影響詐騙罪的認定。

四、準確區分一罪和數罪

5. 實施“套路貸”過程中,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全部或者部分真相,通過訴訟、仲裁等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6. 實施“套路貸”過程中,行為人針對同一人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搶奪、搶劫、尋釁滋事等侵財型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一般以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針對不同人的,一般應數罪併罰。

7. 實施“套路貸”過程中,行為人通過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非侵財型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一般應數罪併罰。

五、準確認定共同犯罪

8. 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幫助制定相關格式文本、傳授如何製造虛假債務證據的方法或者提供其他幫助的,符合共同犯罪相關規定的,以詐騙罪共犯論處。

9. 僅參與採用非法手段討債或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仲裁,構成犯罪的,以其具體行為構成的相關犯罪論處。

六、準確認定犯罪數額及既未遂論處情形

10. 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應準確把握“套路貸”犯罪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本質特徵,予以整體否定性評價。

11. 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利息”“砍頭息”,雖然表現形式是利息,但實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所產生的違法犯罪所得,均應計入犯罪數額。

12.“虛高債務”和以“利息”“砍頭息”“保證金”“中介費”“家訪費”“調查費”“服務費”“安裝費”“違約金”等名目約定的費用,均應計入犯罪數額。已經被行為人實際佔有的,以相關犯罪既遂論處;尚未實際佔有的,可按相關犯罪未遂論處。

13. 行為人實際給付的“本金”,應視為實施“套路貸”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或追繳,但不計入犯罪數額。

如果被害人從行為人處收到的“本金”數額大於其後來實際交給行為人“利息”“費用”等累計的金額,則差額部分可以從被害人處追繳。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應注重追繳差額部分。

如果行為人採用掩蓋被害人已歸還部分借款的事實,以借貸合同上借款金額提起訴訟、仲裁的,被害人已歸還的部分借款金額應視為詐騙犯罪既遂的數額。借貸合同上借款金額不計入犯罪數額,但超過借貸合同金額的“利息”應當計入犯罪數額。如果行為人已經非法佔有相應“利息”,則利息計入詐騙犯罪既遂數額;如果尚未非法佔有相應“利息”,則“利息”計入詐騙未遂數額。

七、準確把握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14. 行為人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者特定關係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或為償還虛高債務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嚴重後果的,對行為人酌情從重處罰。

15. 多個行為人實施“套路貸”造成同一被害人或特定關係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虛高債務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嚴重後果,若能確定具體行為人的,對相關行為人酌情從重處罰;若不能確定具體行為人的,對全部行為人酌情從重處罰。

八、堅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16. 在辦理“套路貸”相關刑事案件過程中,堅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套路貸”涉黑惡案件,在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階段體現依法從嚴懲處精神。

對於“套路貸”相關犯罪的主犯、“保護傘”或採用虛假訴訟手段實施“套路貸”的,要從嚴懲處;對從犯、特別是被動參與“套路貸”犯罪、年紀較輕且犯罪情節較輕或認罪態度好的,要從寬處罰。

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認罪認罰一般應從寬處罰;但認罪認罰是否從寬及從寬的幅度要綜合考量。

九、施行日期

17. 本紀要自2019年7月24日起施行。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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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溫馨提示:

為了您和您的家人、朋友免於受騙,請呼籲更多人一起關注煙臺經偵微信公眾號。(微信搜索“煙臺經偵”或“ytjzzd”,也可掃描下方二維碼,添加關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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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要》第13條:“行為人實際給付的“本金”,應視為實施“套路貸”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或追繳,但不計入犯罪數額。

“套路貸”的本金應該依法沒收,這可能是對“套路貸”犯罪最沉重的打擊!

「普法」史上最嚴!浙江辦理“套路貸”刑案紀要:依法沒收其本金(附全文)

各市、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於日前對辦理“套路貸”相關刑事案件若干問題進行了討論,形成了紀要,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普法」史上最嚴!浙江辦理“套路貸”刑案紀要:依法沒收其本金(附全文)

為了持續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精準打擊“套路貸”有關犯罪活動,根據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浙江實際,對辦理“套路貸”相關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紀要如下:

一、準確界定“套路貸”的構成要素

1.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低息、無抵押、快速放貸等為誘餌,誘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等相關協議,通過收取“家訪費”“調查費”“保證金”“中介費”“行規費”“安裝費”“利息”“砍頭息”等一種或者多種費用,虛增貸款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認定違約、多平臺借款平賬、毀匿還款證據等一種或者多種方式設置“套路”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關係的,屬於“套路貸”。

“套路貸”案件通常伴有非法討債的情形,但不是“套路貸”的構成要素。“套路”多少不影響“套路貸”的認定。沒有使用“套路”的,不屬於“套路貸”。

二、準確把握“套路貸”的本質

2.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套路貸”的本質屬性。在“套路貸”案件中,只要有“套路”,就可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3. 行為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費用,虛增貸款金額、故意設置不平等條款等明顯不符合民間借貸習慣,無論對方是否明知,均不影響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三、準確認定“套路貸”的行為性質

4. 具備“套路貸”的構成要素,設置各種“套路”騙取他人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套路貸”一般以合同形式表現,但不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詐騙不成,反被對方所騙的,不影響詐騙罪的認定。

四、準確區分一罪和數罪

5. 實施“套路貸”過程中,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全部或者部分真相,通過訴訟、仲裁等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6. 實施“套路貸”過程中,行為人針對同一人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搶奪、搶劫、尋釁滋事等侵財型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一般以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針對不同人的,一般應數罪併罰。

7. 實施“套路貸”過程中,行為人通過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綁架、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非侵財型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一般應數罪併罰。

五、準確認定共同犯罪

8. 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幫助制定相關格式文本、傳授如何製造虛假債務證據的方法或者提供其他幫助的,符合共同犯罪相關規定的,以詐騙罪共犯論處。

9. 僅參與採用非法手段討債或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仲裁,構成犯罪的,以其具體行為構成的相關犯罪論處。

六、準確認定犯罪數額及既未遂論處情形

10. 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應準確把握“套路貸”犯罪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本質特徵,予以整體否定性評價。

11. 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利息”“砍頭息”,雖然表現形式是利息,但實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所產生的違法犯罪所得,均應計入犯罪數額。

12.“虛高債務”和以“利息”“砍頭息”“保證金”“中介費”“家訪費”“調查費”“服務費”“安裝費”“違約金”等名目約定的費用,均應計入犯罪數額。已經被行為人實際佔有的,以相關犯罪既遂論處;尚未實際佔有的,可按相關犯罪未遂論處。

13. 行為人實際給付的“本金”,應視為實施“套路貸”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或追繳,但不計入犯罪數額。

如果被害人從行為人處收到的“本金”數額大於其後來實際交給行為人“利息”“費用”等累計的金額,則差額部分可以從被害人處追繳。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應注重追繳差額部分。

如果行為人採用掩蓋被害人已歸還部分借款的事實,以借貸合同上借款金額提起訴訟、仲裁的,被害人已歸還的部分借款金額應視為詐騙犯罪既遂的數額。借貸合同上借款金額不計入犯罪數額,但超過借貸合同金額的“利息”應當計入犯罪數額。如果行為人已經非法佔有相應“利息”,則利息計入詐騙犯罪既遂數額;如果尚未非法佔有相應“利息”,則“利息”計入詐騙未遂數額。

七、準確把握酌情從重處罰情節

14. 行為人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者特定關係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或為償還虛高債務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嚴重後果的,對行為人酌情從重處罰。

15. 多個行為人實施“套路貸”造成同一被害人或特定關係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虛高債務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嚴重後果,若能確定具體行為人的,對相關行為人酌情從重處罰;若不能確定具體行為人的,對全部行為人酌情從重處罰。

八、堅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16. 在辦理“套路貸”相關刑事案件過程中,堅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套路貸”涉黑惡案件,在偵查、起訴、審判、執行各階段體現依法從嚴懲處精神。

對於“套路貸”相關犯罪的主犯、“保護傘”或採用虛假訴訟手段實施“套路貸”的,要從嚴懲處;對從犯、特別是被動參與“套路貸”犯罪、年紀較輕且犯罪情節較輕或認罪態度好的,要從寬處罰。

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認罪認罰一般應從寬處罰;但認罪認罰是否從寬及從寬的幅度要綜合考量。

九、施行日期

17. 本紀要自2019年7月24日起施行。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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