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檢法聯合下發紀要精準打擊“套路貸”有關犯罪'

浙江省 刑法 人民法院報 儀徵檢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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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餘建華

為精準打擊“套路貸”有關犯罪,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聯合下發《關於辦理“套路貸”相關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並於7月24日起施行。

《紀要》對準確界定“套路貸”的構成要素、把握“套路貸”的本質、認定“套路貸”的行為性質、準確認定共同犯罪、準確認定犯罪數額及既未遂論處情形、準確把握酌情從重處罰情節、堅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明確。

《紀要》明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低息、無抵押、快速放貸等為誘餌,誘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等相關協議,通過收取“家訪費”“調查費”“保證金”“中介費”“行規費”“安裝費”“利息”“砍頭息”等一種或者多種費用,虛增貸款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惡意製造認定違約、多平臺借款平賬、毀匿還款證據等一種或者多種方式設置“套路”形成虛假債權債務關係的,屬於“套路貸”。

《紀要》指出,“套路貸”案件雖然通常伴有非法討債的情形,但非法討債不是“套路貸”的構成要素。“套路”多少不影響“套路貸”的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套路貸”的本質屬性。行為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費用,虛增貸款金額、故意設置不平等條款等明顯不符合民間借貸習慣,無論對方是否明知,均不影響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由於“套路貸”往往伴隨著其他犯罪,《紀要》還對定一罪還是數罪等司法實踐問題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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