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法說」股東侵佔公司財產被認定職務侵佔罪,再審改判無罪

刑法 法律 知識產權 官法小姐姐 2019-06-07
「官法說」股東侵佔公司財產被認定職務侵佔罪,再審改判無罪

刑法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今天,“官法網”將會通過一個案例幫助大家分析如何認定職務侵佔罪。在本案例中,被告人系一名股東,其因一筆34萬元的公司貨款未入賬,一審二審均被認定職務侵佔罪,訴訟進行八年後再審收穫了一份無罪的判決!

「官法說」股東侵佔公司財產被認定職務侵佔罪,再審改判無罪

一、案情簡介

2005年,吳某與其妻劉某註冊設立了A公司,註冊資本為100萬元,其中,吳某出資額為80萬元,劉某出資額為20萬元,吳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吳某在A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公司的34萬元貨款收回後未入賬,用於償還籌建設立A公司所欠的債務。

2007年,吳某代表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增資擴股股份合作協議書,約定增資擴股後的企業名稱仍然為A公司,協議簽訂後,A公司未在工商部門辦理相關的變更登記。後B公司要求確認其為A公司股東的事實未得到法律確認。B公司就吳某34萬元公司款項未入賬的行為向公安機關報案,吳某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於2008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監視居住,2009年被逮捕。

法院2010年5月作出一審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吳某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二、責令被告人吳某退賠違法所得34萬元。

二審中,某中院認為吳某構成職務侵佔罪,但因為犯罪情節輕微,故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吳某申訴提出:本案從頭到尾是一個人為製造的冤案,請求再審。某省高院認為:A公司的股東只有吳某和劉某夫妻二人。基於吳某與劉某的特殊關係,吳某在A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的貨款收回後未上賬而予以支配,從形式上看其行為侵佔了A公司的財產,但吳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權對A公司的財產進行處置,且吳某將該款用於償還成立A公司時所借的欠款,亦經劉某認可,故此行為本質上並沒有損害A公司的利益。因此,吳某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行為。某省高院於2017年作出再審判決,改判吳某無罪。

「官法說」股東侵佔公司財產被認定職務侵佔罪,再審改判無罪

二、案件分析

判斷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應看是否存在利用職務便利支配公司財產的行為,結果是否損害了公司的根本利益及其他股東的利益。

本案中,吳某雖然未將34萬元入賬,形式上看侵佔了公司的財產,但其行為經過公司另一股東,即其妻劉某的同意,並且用途也並非是非法私用,而是用於償還公司欠款。公司中只有吳某與其妻子兩人,B公司未成為A公司的股東,因此,吳某的行為沒有損害公司的根本利益及其他股東的利益,不構成犯罪。

三、案件總結

1、股東一定要謹慎經營,即使公司的收入用在公司上,也一定要入賬,公司與個人的財產千萬不能混同,不要給任何人留下把柄。

2、建議各位企業家既要妥善處理公司的經營風險,也要儘可能的隔離投融資的法律風險,股權投融資過程中要及時形成保護己方的書面文件,避免曾經商場中的合作伙伴最終在刑事案件中兵戎相見。

3、實際持有公司100%股權的股東“侵佔”公司款項但最終又用於公司經營的,不構成犯罪。但是,只要公司還有其他股東,哪怕其他股東的股權份額只有1%,也有可能構成犯罪。所以,大股東千萬不要認為掌握了公司控制權就可以為所欲為,要保證在法律框架內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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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貪汙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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