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贈與“小三”123萬,妻子起訴要求返還錢款案例的讀後反思'

刑法 不完美媽媽 民法 購房 法客之法律解答 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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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百之年的劉女士在起訴書中稱,她與丈夫張先生結婚已經25年了,有一個女兒。十年前,丈夫認識了比自己小15歲的雷女士,很快就確立了不正當男女關係,開始夜不歸宿,直至同居。而且,丈夫還將夫妻共同財產123萬元贈給了雷女士。

劉女士認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合法所得的財產屬於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雷女士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序良俗,還嚴重損害了她的財產權益。丈夫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單獨處分的權利,雷女士應該全部返還。

被告張先生經法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雷女士在法庭上雖然承認張先生給過自己123萬元,但她表示,這些錢不是贈與,而是給孩子的撫養費。

原來,在與張先生交往期間,雷女士先後給他生了三個孩子。

兩年前,在雷女士懷孕待產期間,劉女士與丈夫簽訂了一紙《房產協議書》,其中記載,由於張先生婚內出軌,與雷女士在外以夫妻名義購房購車長期同居,並生育子女,為維護婚生女兒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雙方經協商,張先生將名下位於西城區的住宅贈與婚生女兒,無論他與劉女士的婚姻關係是否存續,張先生及其非婚生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參與分配和使用。

雷女士另外表示,去年因為張先生失去工作,沒有經濟來源,她已經將80萬元返還給了張先生。

法院審理後認為,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張先生未經劉女士同意,將夫妻共同大額存款贈與與之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的雷女士,既屬無權處分損害了劉女士的權利,也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劉女士要求確認張先生贈與雷女士123萬無效的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如張先生確需向雷女士或者二人所生子女支付撫養費,雷女士應當依法另行主張。

鑑於雷女士已經返還了張先生80萬元,法院最終判決雷女士將剩餘的43萬元返還劉女士。

案例讀後的幾點反思:

1、夫妻共同財產,大額財產處分需一致決定,小額(實踐中指日常生活支出)可單獨決定;

2、本案中,丈夫贈與行為屬於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妻子行使撤銷權(注意:撤銷權的行使受一年除斥期間限制,即知道或應到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法院判決雷女士返還錢款的依據是張先生無權處分和違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則。

3、惡人該如何懲治?妻子行使撤銷權獲得123萬,該款依然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即要回來的也只是屬於自己應有的一部分,填平而已,惡人並未有損失。該怎麼懲治惡人呢?民事層面,妻子起訴離婚時可依丈夫婚內與第三人同居且處分共同財產為由,要求惡人少分甚至不分共同財產;刑事層面,丈夫婚內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並生子的行為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妻子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4、替人生子還拿不到錢的雷女士可憐嗎?

需從兩個層面分析,一是雷女士不知張先生已婚,不知情,即被騙了,該如何救濟呢?作為三個非婚生子女的監護人,可向張先生主張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且非婚生的三個子女於劉女士、劉女士女兒均為張先生遺產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即非婚生子女可參與平分張先生的遺產,但雷女士無權參與分配張先生的遺產。

二是雷女士知情,雷女士知情,但不影響其三個子女的民事權利,即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可以主張撫養費和參與張先生的遺產分配。假如劉女士提起重婚罪自訴,知情的雷女士與張先生成立重婚罪的對向犯,共犯,將受到刑法的制裁。若雷女士不知情,則張先生成立片面的對向犯,不知情的雷女士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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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百之年的劉女士在起訴書中稱,她與丈夫張先生結婚已經25年了,有一個女兒。十年前,丈夫認識了比自己小15歲的雷女士,很快就確立了不正當男女關係,開始夜不歸宿,直至同居。而且,丈夫還將夫妻共同財產123萬元贈給了雷女士。

劉女士認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合法所得的財產屬於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雷女士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序良俗,還嚴重損害了她的財產權益。丈夫對於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單獨處分的權利,雷女士應該全部返還。

被告張先生經法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雷女士在法庭上雖然承認張先生給過自己123萬元,但她表示,這些錢不是贈與,而是給孩子的撫養費。

原來,在與張先生交往期間,雷女士先後給他生了三個孩子。

兩年前,在雷女士懷孕待產期間,劉女士與丈夫簽訂了一紙《房產協議書》,其中記載,由於張先生婚內出軌,與雷女士在外以夫妻名義購房購車長期同居,並生育子女,為維護婚生女兒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雙方經協商,張先生將名下位於西城區的住宅贈與婚生女兒,無論他與劉女士的婚姻關係是否存續,張先生及其非婚生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參與分配和使用。

雷女士另外表示,去年因為張先生失去工作,沒有經濟來源,她已經將80萬元返還給了張先生。

法院審理後認為,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張先生未經劉女士同意,將夫妻共同大額存款贈與與之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的雷女士,既屬無權處分損害了劉女士的權利,也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劉女士要求確認張先生贈與雷女士123萬無效的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如張先生確需向雷女士或者二人所生子女支付撫養費,雷女士應當依法另行主張。

鑑於雷女士已經返還了張先生80萬元,法院最終判決雷女士將剩餘的43萬元返還劉女士。

案例讀後的幾點反思:

1、夫妻共同財產,大額財產處分需一致決定,小額(實踐中指日常生活支出)可單獨決定;

2、本案中,丈夫贈與行為屬於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妻子行使撤銷權(注意:撤銷權的行使受一年除斥期間限制,即知道或應到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法院判決雷女士返還錢款的依據是張先生無權處分和違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則。

3、惡人該如何懲治?妻子行使撤銷權獲得123萬,該款依然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即要回來的也只是屬於自己應有的一部分,填平而已,惡人並未有損失。該怎麼懲治惡人呢?民事層面,妻子起訴離婚時可依丈夫婚內與第三人同居且處分共同財產為由,要求惡人少分甚至不分共同財產;刑事層面,丈夫婚內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同居並生子的行為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妻子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4、替人生子還拿不到錢的雷女士可憐嗎?

需從兩個層面分析,一是雷女士不知張先生已婚,不知情,即被騙了,該如何救濟呢?作為三個非婚生子女的監護人,可向張先生主張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且非婚生的三個子女於劉女士、劉女士女兒均為張先生遺產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即非婚生子女可參與平分張先生的遺產,但雷女士無權參與分配張先生的遺產。

二是雷女士知情,雷女士知情,但不影響其三個子女的民事權利,即未成年非婚生子女可以主張撫養費和參與張先生的遺產分配。假如劉女士提起重婚罪自訴,知情的雷女士與張先生成立重婚罪的對向犯,共犯,將受到刑法的制裁。若雷女士不知情,則張先生成立片面的對向犯,不知情的雷女士無罪。

丈夫贈與“小三”123萬,妻子起訴要求返還錢款案例的讀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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