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談吳謝宇涉嫌弒母案:獲親屬諒解仍可能死刑

來源:封面新聞

(原標題:律師談吳謝宇涉嫌弒母案:獲親屬諒解仍可能死刑)

4月25日,據媒體報道稱,涉嫌弒母的北大學子吳謝宇已經被抓獲。而據接近警方的內部人士透露,吳謝宇於4月21日現身重慶江北國際機場,被機場公安民警抓獲。當時,吳謝宇身上帶有30多張身份證,都是通過網絡購買的,三年來,他一直在國內活動。

吳謝宇被抓獲的消息一經報道,瞬間在網絡上引起熱議,在近三年的時間中,他是如何躲過警方的追捕的?又是如何生活的?這些問題引起了廣泛關注。

據公開信息顯示,目前該案件已經移交給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若該案件證據屬實,吳謝宇涉嫌哪些罪名,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該如何處置?4月26日,封面新聞記者就此採訪了知名律師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朱律師就上述問題進行了回答。

涉嫌故意殺人 影響惡劣

若證據充分處以死刑的可能性極大

朱界平告訴記者,根據目前媒體報道的信息看來,吳謝宇可能涉嫌故意殺人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罪和詐騙罪。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界平解釋,故意殺人罪的最高刑期是死刑,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是否會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則取決於公案機關偵察所取得的證據。假如其在犯罪時,處於無刑事責任能力或處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狀態就不能以犯罪論處,比如實施殺人行為時犯罪嫌疑人處於夢遊狀態或屬於精神病發期間等情形的。若構成殺人犯罪的,是否處以死刑立即執行,則還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節,以及是否存在法定的從輕或減輕情節。

通俗來講,無刑事責任能力就包括了指未滿14週歲的人和不能辨認自己的狀態的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則指14-16週歲的人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朱界平告訴記者,就本案而言,遇害者家屬其實也是犯罪嫌疑人家屬,犯罪嫌疑人取得原諒或許有一定可能,但由於本案殺母社會影響巨大,嚴重違揹人倫道德,社會危害極其嚴重,除開無刑事責任能力和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等不認定犯罪的情況以外,即使家屬簽署了諒解協議書,可能也能難起作用。“若證據充分,處以死刑的可能性極大。”朱界平認為。

涉嫌買賣居民身份證罪

律師呼籲加大此類犯罪打擊力度

朱界平表示,此外,由於吳謝宇被抓獲時身上帶有30多張身份證,因此還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0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罪是指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不論結果如何。根據刑法規定,構成該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朱界平說,根據新聞報道來看,在接近3年的時間中,犯罪嫌疑人一直在國內活動卻未被公安機關發現,導致未破案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犯罪嫌疑人持有他人身份證。從目前情況來看,偽造、變造、販賣身份證的利益鏈依然存在,加大了公安機關的偵查難度。

“我們也在這裡呼籲,希望各地公安機關能加大對該類犯罪行為的重點打擊力度。”朱界平說。

遇害者親屬可主張民事訴訟權利

但“意義不大”

“根據目前已知的信息,2015年7月,吳謝宇謊稱要去美國留學,還利用自己和母親的身份向親戚朋友借錢144萬元,因此他還涉嫌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目前,該案件已經移交給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據悉,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將經過以下三個程序:公安機關的偵察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判階段。法院判決生效後,進入刑事執行程序。

那麼,遇害家屬擁有哪些民事權利?朱界平表示,根據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受害人的丈夫已經病逝、犯罪嫌疑人是受害人的兒子,因此遇害人的父母(本案為吳謝宇的外公外婆)可以作為主體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人賠償144萬。如果父母已經去世的,則還可由遇害者兄弟姐妹等(如吳謝宇的舅舅)第二順位的人提起訴訟。

但朱界平同時也表示,此案提起民事訴訟的“意義不大”。他判斷,犯罪嫌疑人因為詐騙潛逃3年,擁有的財產可能不多,對144萬的債務無力支付。同時由於本案的特殊情況,犯罪嫌疑人殺害母親後,其對母親財產的繼承權也將喪失,因此其所有的財產可能很難承擔民事附帶刑事的賠償,親友追回144萬的被騙的財產可能性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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