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違規代客理財曝光 信達證券風控存漏洞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民事判決書,曝光了一起由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理財而引發的糾紛。事涉信達證券營業部的兩名營銷員工,其曾私自代客戶進行證券買賣,後因發生投資損失,客戶將其告上法庭。法院判決信達證券兩名營銷員工需向投資人張某賠償約243萬元及後續資金佔用費用的80%。

《中國經營報》記者注意到,3個月前,信達證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還因違反了反洗錢規定,被央行福州中心支行處以48萬元罰款。

內控漏洞接二連三、經營業績持續下滑,成立近12年的信達證券將面臨挑戰。

違規代客理財

《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規範明令禁止證券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但這一違規行為並未被杜絕。

據瞭解,2014年2月,信達證券業務經理張某介紹申某某在信達證券開立證券賬戶;同年3月10日,申某某與信達證券高某某簽訂了一份授權委託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

上述協議書的主要內容為,申某某委託高某某為其進行有償代理操作在信達證券開立的戶名為申某某及其親屬姓名的3個賬號,這3個賬號起初合計金額為1100萬元。並寫明:開戶後申某某把賬戶的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告知高某某(不含資金調撥密碼即從券商轉銀行和從銀行轉券商的資金密碼),由高某某進行交易。

同時,在法院認定的事實中,申某某與高某某之間的委託理財合同包含保底條款。比如,協議書規定高某某須保證申某某每月固定收益2%等等。法院認為,申某某與高某某簽訂的有保底條款的證券委託理財協議,雖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違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有損金融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約定。同時,高某某作為專業證券的從業人員,應當清楚證券投資的風險,但仍選擇與申某某簽訂委託理財協議並承諾保底條款,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原告所受損失的主要責任。而申某某也具有一定的過錯。

最終,對於申某某訴請損失中過高部分,法院未給予支持,並判決張某、高某某於指定時間內向申某某賠償2426550.4元及後續資金佔用費用的80%。

《張某、申某某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還透露了一個信息,針對張某、高某某私下代客理財一事,2017年4月28日,信達證券鄭州文化路證券營業部還出具了一份關於信達證券鄭州文化路證券營業部營銷員工高某某、張某與客戶申某某私自簽訂授權委託協議書時間自查情況的報告。

對於營銷員工的違規行為,後續信達證券是否做出了處理,又將如何完善內部管理,以有效防範員工再次出現代客理財的行為?截至記者發稿前,暫未收到信達證券的相關回復。

對於這類糾紛,知名財經金融評論家餘豐慧建議,一方面,券商要約束自己的員工,對代客理財行為給予處分;另一方面,對投資者採取適度保護原則,如果雙方自願的話,尤其是投資者明確知道代客理財是違規的,那麼一旦投資出現損失,投資者自身也要承擔,畢竟這本來就是市場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糾紛中,申某某並未起訴信達證券。針對券商員工私下代客理財糾紛,如何界定券商責任?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向記者分析指出,關鍵看客戶是否明知:證券公司並不是委託事項的合作方。比如合同中沒有出現證券公司的名稱、沒有公司(或營業部)的蓋章、協議中沒有公司的任何權利義務、協議書是雙方商議的版本而不是印製的標準格式合同等等。這些都能表明,協議雙方都知道合作本身與公司無關,公司完全無責。

“券商承擔責任只是少量個案,大多是券商員工的違規行為。如果這些員工冒用公司名義與投資人合作,讓投資人從種種跡象上認為對方是公司行為。比如員工是營業部負責人、蓋了營業部的公章或者業務專用章等。這種情況下,公司可能要承擔部分責任。”楊兆全進一步指出。

資管收入排名下滑

除了鄭州文化路證券營業部的營銷員工違規代客理財,此前,信達證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也出現了違法行為。

今年3月22日,央行福州中心支行對信達證券福州五四路證券營業部作出了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主要是“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根據行政處罰內容,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該營業部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相關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由此,信達證券該營業部被處以人民幣48萬元罰款,2名相關責任人員被處以2.5萬元罰款。

近年來,央行加大了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管。去年以來,多家券商都因“反洗錢”工作存有疏漏而受到央行的處罰。如今,這類處罰還可能會影響到券商的分類評級。據券商中國報道,近日,各家券商按照監管部門制定的《2019年證券公司分類評價工作底稿》,正在進行分類評價自評工作(需在6月25日前報送自評結果),其中,在扣分項中強調證券公司需“如實標註因反洗錢等問題被其他政府部門採取行政處罰措施的情況,並提交具體情況的說明”。

實際上,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也影響著券商分類評級結果。在券商扣分項自評中,“客戶權益保護”一欄就包含著“營銷人員管理制度健全,有效防止營銷人員損害客戶權益”的內容。

而眾所周知的是,一家券商的分類評級又直接影響著監管部門對其監管標準的劃分、公司業務種類以及投保基金上交額度等等。這意味著,評級較低的公司不僅會被實施更加嚴格的監管,其自身業務發展也會受到一定限制。尤其對於中小券商而言,分類管理制度提出了更多挑戰,若內控、合規管理能力不足將制約公司的長遠發展。

近年來,信達證券的評級水平始終不太穩定,其曾在2016年拿到A類評級,但2017年其分類評級直降至CC,2018年則又回升到BBB。

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剛剛發佈的《2018年度證券公司經營業績排名情況》,截至2018年,信達證券總資產為333.87億元,在行業中排名第45位。2018年度,該公司營業收入及淨利潤分別為14.58億元(第50名)、1.13億元(第53名);2017年度,其營業收入及淨利潤分別為17.60億元(第45名)、3.33億元(第53名)。

細分來看,以資產管理業務為例,2016年度和2017年度,信達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淨收入、資產管理業務收入分別為2.70億元和1.14億元,在行業中排名第32位、35位。但在,2018 年度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收入排名中(該指標僅公佈行業中位數以上排名),並未出現信達證券的相關信息。也就是說其資產管理業務收入在行業中的排名已下滑至行業中位數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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