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日成交80億 張雲律師:信批違規難成索賠理由

新浪財經訊 新城控股實控人王振華被採取強制措施對資本市場的影響依舊在持續,截止至7月9日收盤,新城控股雖然打開了跌停,但依舊收跌8.9%,全天換手率38.72%,成交額80.09億元。從7月4日至今,新城控股已經下跌33.59%。港股新城發展控股自7月3日尾盤大跌至今,整體跌幅32%。

新城控股在《關於公司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被刑拘事項的監管工作函》回覆的公告中描述:2019年7月2日,公司現任董事長、總裁王曉鬆於當日23:00左右得知公司原董事長王振華被採取強制措施。2019年7月3日21:48左右,公司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傳信息披露文件,並於2019年7月4日刊載於指定信息披露媒體。

遭遇突發曝光的實控人違法事件,雖然看似事件本身與上市公司經營本身沒有直接關聯,但資本市場的暴跌從一定程度也反映出市場對於潛在風險是否會進一步激化的擔憂。於此同時,由於A股存在連續3日跌停的情況,不少投資者遭受了不小的損失。那麼針對新城控股實控人違法事件造成的影響,股民能否通過法律途徑挽回損失?新浪財經向資深證券律師江蘇振澤律師事務所張雲律師進行諮詢。

針對於新城控股及新城發展因實控人事件而造成的股價大幅波動,張雲律師表示股價暴跌屬於遭遇不利因素的正常行為,這是企業經營中遇到的正常外部經營風險。新城控股在規定時間內進行了信息披露,因此股民以新城控股信批違規為由請求獲賠是沒有法律依據支撐的。

張雲律師解釋到,上市公司負有信息披露義務,存在定期披露,比如年度財務報表;以及臨時披露。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上市公司需要臨時披露的事項多達二十多種,其中一項就是新城控股的情形: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王振華被公安調查,新城控股在獲知該信息後應該在兩個交易日內公告。根據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警民直通車的通報,王振華在7月1日下午接受公安機關調查。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因此也就是說公安在訊問王振華的24小時後,應該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如果公司在7月2日獲知王振華被公安機關拘留,應在2個交易日內進行臨時披露。新城控股在7月3日晚間臨時披露信息,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兩個交易日內披露的規定。因此不存在信息披露違規問題。

而對於市場對7月3日新城控股早盤大宗交易的質疑,張雲律師表示,不排除已經在7月2日家屬或者公司內部人已經獲知王振華被拘留的信息,在7月3日早盤通過大宗交易賣出的情況,有可能涉及內幕交易。具體情況有待監管部門的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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