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加強扶貧資金違規管理使用責任追究'

習近平 中國證券報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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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網訊(記者 趙白執南)財政部網站9日消息,近日,財政部印發了《財政部門財政扶貧資金違規管理責任追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情況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當前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影響財政扶貧資金安全和精準使用,如擅自改變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計劃方式,騙取、套取和擠佔挪用財政扶貧資金,財政部門個別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謀取私利等。為推動解決存在的上述問題,《辦法》以加強資金違規管理使用責任追究為著力點和突破口,體現對損害群眾利益、違反財經法紀的違規管理行為“零容忍”,有力推動財政扶貧資金安全規範使用。

該負責人表示,《辦法》主要有五個鮮明的特點:一是落實中央嚴格扶貧資金監管的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中央脫貧攻堅有關文件精神,將中央要求堅決查處的有關行為列入追責情形。二是緊扣財政扶貧資金管理實際。在細化問責情形時,注重固化各地執紀問責實踐經驗。三是與上位法有效銜接。《辦法》明確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政務處分或行政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同時規定上述追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追責對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四是明確責任追究主體,建立健全多層級的問責體系。《辦法》根據問責對象的不同,從人員和部門兩個層面分別作出規定,規定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本級職權範圍內的責任追究工作,本級財政部門對依法依紀應當追究責任的人員無權處理的,應當移送有權部門處理。五是突出操作性,確保各級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執行和追責。

該負責人介紹,《辦法》共四章。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適用範圍及資金範圍。第二章追責情形和追責形式,列明瞭違反規定管理使用財政扶貧資金的十種情形。同時,針對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明確了相應追責的形式。第三章移送程序,對於本級財政部門無權處理的,規定移送程序。第四章附則,明確實施日期等。

對於具體追責情形,該負責人表示,《辦法》總結梳理了十種追責情形。《辦法》規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實施相關責任追究:1.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套取財政扶貧資金的;2.無故延遲撥付財政扶貧資金造成扶貧資金閒置的;3.貪汙、挪用財政扶貧資金的;4.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扶貧資金使用計劃、方式的; 5.在招投標或者政府採購活動中弄虛作假謀取私利或不符合相關規定的;6.偽造、變造、銷燬有關賬簿表冊憑證的;7.未按規定執行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度的;8.在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中未按照規定執行財政扶貧資金相關政策和標準的;9.在履行財政扶貧資金管理監督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10.其他違反規定管理使用財政扶貧資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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