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路時想回頭遲 ——原福建省霞浦縣農機局原局長蘭某腐敗案剖析

霞浦 農業 福建 蘋果 4月吃什麼 經濟 湄潭檢察 2019-05-20

 “世上哪有白得的好處啊。這些錢、物,我收得不仁不義,滿足了一時的口腹之慾,卻丟掉了我的人格,收來了違法犯罪。身後有餘忘縮手,眼前無路想回頭。”福建省霞浦縣農機局原局長蘭某在案發後發出遲到的懺悔。然而,後悔已晚,醒來已遲。2013年,他因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被相關部門嚴肅查處。


無路時想回頭遲  ——原福建省霞浦縣農機局原局長蘭某腐敗案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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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下效大搞“權力尋租”

惠農資金是國家惠農助農政策的重要推手,一些不法分子總想從中分一杯羹。在農機補貼事項中,由於農機主管部門的相關決策人員、經辦人員擁有相當的自由裁量權,這便為一些想通過公共權力尋租謀取私利的人留下了鑽營空間。

2010年6月,蘭某當上了霞浦縣農機局局長,他自然成了眾多農機具經銷商眼中的“紅人”。

恰逢這個時候,手中有了權的蘭某看到別人腰纏萬貫、揮金如土,心理逐失平衡。慢慢地,在蘭某眼中,官場成了一個市場,權力變成了交易的資本,開始或明或暗地進行權錢交易。

2011年初,某農業機械有限公司經理繆某來到霞浦縣經營農機具生意,想要“拜訪”蘭某。繆某經多方聯繫,將價值2000元的超市購物卡送到了蘭某的手中,並沒提任何要求。蘭某雖然覺得不妥,但發現繆某並不找他辦事,也就收下了。隨著交往漸漸增多,蘭某完全打消了對繆某的戒心。

同年4月,國家農機具補貼政策進行了調整,補貼由農機主管部門分配份額給各經銷商,不再由各經銷商通過網絡申請。得知消息後,繆某立刻想到了手握分配份額權力的蘭某。之後,他把裝有3000元現金的“紅包”送給蘭某,又在端午節前將1000元購物卡送給蘭某。

“吃人嘴短,拿人手軟”。在蘭某的操作下,繆某的農業機械補貼份額成了全縣七家農機具經銷商中最多的一家。補貼份額雖然領到了,但農業機械購置和使用還要經過相關部門審核驗收。同年6月27日,繆某為了使自己的農機具順利通過審核驗收,送給蘭某5000元現金。繆某終於如願以償。

此後,2011年中秋節、2012年春節、2012年4月農機具補貼份額分配前夕的三個時間段,繆某為了得到內部消息和更大的分配份額,分三次送給蘭某1.2萬元現金。

有了蘭某的帶頭,該農機局副局長王某、副主任科員陳某等人上行下效,也毫不客氣地收受了繆某等人送的購物卡、現金,在農機具採購和農機補貼份額分配上給予“照顧”。直至案發,王某非法收受賄賂1.56萬元,陳某非法收受賄賂3.7萬元。

權力腐敗的“爛蘋果”定律告訴我們,當一個權力系統中某人出現腐敗而沒有及時遏制,就會像“爛蘋果”一樣交叉感染,最終一起腐爛。利益面前,蘭某等人鋌而走險、上行下效,最終轟然倒下。

以“借用”為名大肆索賄吃喝

從以“借用”為名索賄,到授意單位職工出面收受賄賂,轉嫁單位接待費開支,蘭某手段隱蔽,可謂“用心良苦”。

上任不到2年,蘭某等人吃遍大大小小的酒家排檔,單位出現了鉅額的接待費虧空。這時,一些大棚經銷商和利益相關人員,自然成了蘭某等人予取予求的“埋單人”。據一份酒樓“欠單”顯示:吃喝金額小到50元的個人消費,多到2萬元的單位接待,共計20多萬元,消費者都是蘭某的朋友、同事以及農機局在業務上有聯繫的一些經銷商。

2010年下半年,一家外地的農業機械公司想在霞浦做農業大棚經銷,該公司副總邱某請蘭某等人吃飯,吃完飯邱某想要去結賬,蘭某卻說他們是客人,搶先結了飯款。事後,蘭某交代農機局辦公室主任、人祕股股長薛某以經濟比較緊張為由,向邱某的公司借款3萬元用於“週轉”,邱某不好推辭便答應了。

之後,邱某的大棚“生意”順風順水。

按規定,農業大棚、滴灌項目等國家補助的領取必須本人申請到補助畝數後,交由有資質的大棚經銷商建造,農機局再按照大棚實際建造面積進行審核驗收,驗收過關後農戶才能領取不高於申請畝數的補助款。然而,邱某的公司從未參與大棚建設,只是由農戶自行搭建或委託相關村子的村幹部統一搭建後掛靠在該公司名下,邱某收取每畝800元的掛靠費和發票費。邱某之所以敢這樣做,就是因為有蘭某幫忙,相關大棚搭建審核驗收很容易就過了關。

看到邱某嚐到了甜頭,蘭某多次暗示邱某,想將所借3萬元當做農機局接待費攤派給該公司,邱某最終表示同意。

此後,邱某看出了“門道”,在2011年3月農機局驗收相關200多畝鹽田大棚時,主動拿出所謂的“伙食費”2萬元交給蘭某下屬,作為縣農機局代辦驗收的“好處費”。蘭某會意地接受了。2011年10月,蘭某又授意下屬,開了5萬元接待費發票交給邱某。很快,邱某又如數將錢款奉上。

只要稍微抬抬手,吃吃喝喝就有人買單。蘭某等人更加肆無忌憚,不到半年,農機局招待費又多出了12萬餘元。

如出一轍,蘭某授意下屬向大棚的承建商劉某“借款”12萬元,並答應以同樣的形式幫助劉某取得農業大棚建設補助款,劉某悉數“埋單”。2011年底,農機局年終結賬時發現仍有5萬多元接待費的虧空,蘭某再次要求劉某為其分攤了3.6萬元。之後,蘭某等人為劉某虛報葡萄園農業大棚32畝的國家補助款。

除了向各經銷商攤派接待費,蘭某等人還利用攤派全縣拖拉機交通事故強制險,要求各保險公司給予農機局一定比例的抽成,在不到2年的時間裡累計收取保險手續費4.36萬元,全部用於單位幹部職工的節假日補貼和接待費。

“攻守同盟”形同虛設斷後路

“貪如火,不遏則自焚;欲如水,不遏則自溺”。

2012年,農機局“接待費事件”東窗事發,蘭某等人為了掩蓋罪證,首先想到攤派給劉某的接待費太多了。於是,蘭某交代下屬薛某借錢將攤派給劉某11.5萬元歸還劉某。

2012年5月,薛某向朋友阮某等人借款,以蘭某名義開具借條,並將落款時間寫成了2011年12月26日。“因為通常酒樓都是年底前要求結賬,把借條落款時間寫到這個時候,這樣我向阮某借款來支付單位接待費就比較合理。”蘭某事後交代說。

同樣,蘭某授意薛某多次打電話給邱某,提示其“該怎麼說你應該懂”。

之後,蘭某又想到自己收受農機具經銷商繆某送的現金及購物卡。於是,蘭某、王某等人指使繆某先把手頭上留存的農機具分配到相關農戶手裡,並要求他做好應對準備。蘭某還找來與繆某關係較好的農機局同事周某,想通過周某把收受的2000元還給繆某,以此體現他和繆某之間是屬於借款行為,同時也可以將周某作為一個還款的見證人。

蘭某等人為開脫責任煞費苦心,耍盡伎倆,還以安排串供、對抗調查等方法干擾辦案,但一切終究是徒勞。播撒的“罪惡”種子,必然收穫“懊悔”的果實。劉某和繆某等人在自身利益面前哪顧“朋友”相托,他們相繼投案自首,蘭某等人的“攻守同盟”形同虛設,案情水落石出。

2013年,霞浦縣紀委、監察局給予蘭某開除黨籍處分、行政開除處分,並將其移送司法機關。經查,蘭某在任霞浦縣農機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2.3萬元,並以單位名義索賄24.46萬餘元。最終,蘭某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縣農機局被判處罰金5萬元。

編後

霞浦縣農機局案件再次敲響警鐘,遏制腐敗,不僅要強化警示教育,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更要舉一反三,完善機制制度,從源頭上堵住官商勾結的制度和監督漏洞。

一是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行為,加強黨性修養和作風養成,嚴厲打擊官商勾結、權力“期權化”等問題,堅決抵制各種消極腐敗行為。二是繼續開展專項治理,健全信息披露機制,完善市場競爭機制,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建立結果公示制度,嚴肅查處破壞惠農助農市場配置資源的行為。三是在“治官”的同時加大“治商”力度。建立“黑名單”制度,在惠農助農領域建立“行賄人資料庫”,將行賄人劃入“黑名單”,加大對行賄行為的懲處力度。

此外,現行的國家惠農助農政策中,對補貼份額分配的條件、農機推廣培訓要求、補償費用標準等僅作了一些原則性規定,缺乏具體實施細則。相關部門必須警覺,對現行制度措施加以完善。(葉水江 林勁鬆 章桂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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