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3日凌晨,張軍等6人在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漢江路某KTV唱歌后,到漢江路某餐廳吃夜宵。凌晨兩點半左右,一行人就餐完畢,趁店員不備,6人並未結賬就先後快速離開餐廳。老闆娘王芳發現後立即出門追討餐費,張軍等人不僅不停下腳步,反而迅速分散離開。
因張軍離王芳距離最近,王芳一路緊追其後,撥打了報警電話並通知了丈夫高強。
高強趕到後,張軍怕被抓,跑至松鶴路路口時摔倒受傷,高強也在追趕時摔倒。後警察趕到,讓張軍去醫院治療,並將王芳帶至派出所接受詢問。
"2018年4月3日凌晨,張軍等6人在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漢江路某KTV唱歌后,到漢江路某餐廳吃夜宵。凌晨兩點半左右,一行人就餐完畢,趁店員不備,6人並未結賬就先後快速離開餐廳。老闆娘王芳發現後立即出門追討餐費,張軍等人不僅不停下腳步,反而迅速分散離開。
因張軍離王芳距離最近,王芳一路緊追其後,撥打了報警電話並通知了丈夫高強。
高強趕到後,張軍怕被抓,跑至松鶴路路口時摔倒受傷,高強也在追趕時摔倒。後警察趕到,讓張軍去醫院治療,並將王芳帶至派出所接受詢問。
張軍住院11天,醫療費6848元。經鑑定,其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出院後,張軍將王芳夫婦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賠償自己的醫藥費。
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軍等人在二被告店中就餐,就餐完畢後應主動支付餐費。但6人就餐後卻不結賬自行離開,主觀上存在過錯。
王芳發現張軍等人未結賬離開後,為維護自身權益,出門追趕,要求張軍等人結賬,但張軍等人仍拒絕買單並分散走開,主觀上更為惡劣。
王芳見張軍等拒絕結賬,先打110報警,後打高強電話,尋求多方救助,處置恰當,無任何過錯。張軍見高強追到,便欲逃跑,在逃跑過程中自己摔倒受傷,二被告與張軍無任何身體接觸,沒有侵權行為,無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張軍要求兩被告賠償其醫療費等共計40760.32元,於情不合、於理不通、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軍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張軍負擔。張軍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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