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龍電力集團低價轉讓股權 香港兆恆以小吃大欲逃10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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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的漳州陰雨連綿,就像泰龍電力集團債權人的心情一樣,三天兩頭的小雨和暴雨就像債權人的眼淚。而這一切都是因為漳州中級人民法院就債權人請求撒銷福建泰龍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一案作出改判的判決,一審三次判決(兩次發回重審)都是債權人勝訴,終審漳州中院改判債權人敗訴,晴空霹靂債權人才燃起討回債權的希望被中院的判決澆滅,債權人近十億的債權或因此無法追回,本來想通過投資泰龍電力集團取得回報改善生活的債權人將血本無歸。

泰龍電力集團有限公司是長泰縣知名企業。董事長葉躍鬆稱:公司經過三十四年的艱苦創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在共產黨的富民政策指引下、所有投資人的大力支持下一步一個腳印,至今總資產30多個億,同時公司也為社會公益事業做了很大貢獻,一直為公司做強做大做上市而努力。相關資料顯示,多年來泰龍電力集團以及董事長葉躍鬆分別以企業或個人名義向省、市、縣見義勇為基金會、教育基金會及慈善總會捐贈各種慈善款累計高達800多萬元,充分體現了企業家強烈的社會責任擔當,也正是該企業有穩定的收益、良好的信用和社會責任感,所以當地很多群眾在該企業投資並收益。

漳州市長泰縣巖溪鎮是泰龍電力集團總部所在地,在泰龍電力集團投資的群眾比較多。林某煌2013年2月份在泰龍電力集團投資300萬,陸續得到回報100多萬。陳某興2013年6月份陸續投資1060萬,並得到相應回報……然而,這一切因為泰龍電力集團和香港兆恆公司合作上市戛然而止,廣大泰龍電力集團債權人對此事毫不知情,直到沒有給投資回報時才知曉

據瞭解,2014年6月4日,泰龍電力集團為了業務發展需要,擬轉換股權結構在香港上市,南平威達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由威達(香港)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轉讓給ASIA GREEN POWER LIMITED。

2014年7月2日,泰龍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與南平威達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以1.48億元轉讓所持有的福建泰龍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2.56%股份,實際此次轉讓並未實際支付轉讓價款,當時兩家公司均為泰龍集團董事長葉躍鬆實際控制,本次轉讓於7月4日在廈門市股權託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完成。

葉躍鬆稱:《股權轉讓合同》的目的在於,2014年上半年,因銀行貸款收緊與民間投資(8億左右)的壓力,其擬對核心資產-福建泰龍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0多個水電站)進行融資或上市,2014年8月,其後在投行的介紹下,兆恆集團負責人徐國勝與葉躍鬆就福建泰龍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購達成境外協議。

2014年8月24日,葉躍鬆、葉淑楨、泰龍電力集團有限公司、漢銀投資(廈門)有限公司、China Tailong Green Power Group Ltd.與ZhaohengHydropower(Hong Kong)Limited達成有關轉讓Global Green Power Ltd的全部股權之協議,簡稱《股份轉讓協議》。協議簽訂後,福建泰龍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兆恆集團實際控制,相關股份被作價24.39億被兆恆集團收購,根據上述協議書,2014年8月25日,在兆恆集團支付6000萬保證金後,先代還南平威達欠英大信託5000萬貸款,2014年9月11日南平威達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股東變更為ASIA GREEN POWER LIMITED,ASIA GREEN POWER LIMITED由Global Green Power Ltd實際控制,而根據《股份轉讓協議》,Global Green Power Ltd已被兆恆集團控制.

根據《股份轉讓協議》,2014年9月15日、17日、22日、23日、26日,兆恆集團支付1.4億+2100萬,其後,在支付《股份轉讓協議》約定第三筆1.67億之前,根據《股份轉讓協議》4.22約定,兆恆集團應付福建泰龍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交割應收款4.6億及代還款5000萬,經福州中豐華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三筆共計應付6.77億元,兆恆沒有支付,導致泰龍電力集團的金融債權及民間債權大面積違約以及眾多債權人的投資款和投資回報不能兌付,相應的官司此起彼伏,泰龍電力集團及眾多擔保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香港兆恆老闆徐國勝被稱為“水電大鱷”,有媒體報道:“深圳兆恆實業公司收購湖南三江電力公司股份戰役徐國勝大獲全勝,給予幫助的金健米業的原董事長樑宋模鋃鐺入獄,七千多萬國有資產收入囊中,還省去了不菲的感謝費,坐收漁利湖北大佬徐國勝一戰成名。”以徐國勝為實際控制人的兆恆系收購多家水電站。

泰龍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葉躍鬆談及此事充滿了對債權人的愧疚和對香港兆恆公司痛恨:2014年初,香港兆恆公司知道我公司有香港上市的意願,並有大量優質資產,其通過摩根士丹利公司推薦要與我公司合作上市。在談判過程中香港兆恆公司又提出收購我公司其單獨上市。我公司經過核算其給的價款剛剛可以償還投資人所有款項。我為了廣大投資人利益不受損失,並能儘快的得到投資款和投資利潤,壯士斷臂忍痛割愛轉讓公司優質核心資產,償還所有投資款。在香港兆恆僅僅支付一小部分款項約2個多億股權轉讓款的情況下就依約進行了一系列的股權變更,萬萬沒想到兆恆公司在得到股權後卻不再支付合同約定下餘8個多億償還債權人投資款項,並且不擇手段變更法人代表等一切不法行為騙取了我公司優質資產。香港兆恆公司不但要非法佔有我資產,而且連股權轉讓款也不給,這樣將使所有投資人血本無歸。為了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和廣大投資人資金安全,我公司將以合同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在香港對香港兆恆公司提起訴訟。

泰龍電力集團債權人以泰龍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對外轉讓沒有告知債權人和股權轉讓價格僅為該股份公允價值的27.3%左右,明顯達不到市場交易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屬於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起訴到長泰縣人民法院,債權人一審法院三次判決(漳州中院二次發回重審)均為撒銷福建泰龍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行為。

然而,二審時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發回兩次重審後,在終身判決中認為“2014年7月2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系8.24協議約定的股權併購重組的步驟,故僅以《股權轉讓合同》轉讓價作為衡量是否構成低價轉讓的標準依據不足”。

債權人稱:二審判決認為7.2協議約定轉讓價不能作為衡量是否構成低價的標準,那麼泰龍電力集團向南平威達轉讓股權的價格究竟以何者為準?8.24協議並沒有約定泰龍電力集團向南平威達轉讓股權的對價!且本案請求撒銷的7.2協議是在8.24協議之前簽署的,先簽署的協議是後簽署協議的步驟,要參照後簽署的協議?這明顯不符合常理。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泰龍電力集團民間借貸絕大多數債權人的債權在相關政府部門集中處置過程中,均得到妥善、持續的受償,故泰龍電力集團將其持有泰龍股份公司92.56%股份轉讓給南平威達公司,並不損害整體債權人利益”。

債權人表示:顯然是錯誤的。首先,泰龍電力集團早已資不抵債,喪失債務償還能力,在此情況下,秦龍集團以不合理低價轉讓其核心資產,當然損害債權人利益。泰龍電力集團因不能履行判決確定的債務,已經在至少25個案件中被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總金額高達7.5億元,且這些執行案件長期未能得到執行,足以證明泰龍電力集團已經喪失債務償還能力。事實上泰龍電力集團對外所負的民間投資款還有近十億元,這些債權人並未訴諸於法院,而是通過信訪、投訴等途徑請求政府部門協助維權。泰龍電力集團資不抵債無法償還債務在漳州地區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泰龍公司各電站的電費收入均被各地法院(北京、天津、龍巖、廈門、漳州、深圳)查封,已被政府納入處置範圍的債權人的債權也已經有長達一年半的時間未得到清償。

其次,長泰縣、華安縣等地的人民政府在泰龍電力集團資不抵債的情況下,為防止形成社會性群體事件,主動參與處置泰龍電力集團的欠款事件,並採用政府協調各方的方式劃扣泰龍股份水電站的收入分配債權人。但長泰縣、華安縣等地人民政府並非所分配收入的所有權人,且分配行為至今未得到權利人泰龍股份的認可和同意。結合《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之規定,政府對劃扣分配水電站收入屬於無權處分,且該行為未得到泰龍電力股份的追認,因而無效,泰龍電力股份在法律上有權要求債權人退還已收取的款項。此外,泰龍電力股份也從未表明同意對泰龍電力集團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泰龍股份水電站收入並不確保能夠長期用於向泰龍電力集團的債權人償還債務,債權人的債務能否繼續獲得償還也存在不確定性。如果判決支持泰龍電力集團低價轉讓泰龍股份公司股份給香港兆恆,那麼債權人的債權在香港兆恆不認可的情況下可能就更無法得到清償,這完全損害了整體債權人的利益。

再次,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債權人與泰龍電力集團之間形成借款合同關係,在借款合同到期時,應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債權人對泰龍電力集團享有的借款債權,早已屆期超過五年之久,但投資本金及收益仍未能得到足額清償,顯然債權人已經嚴重受損。政府劃扣分配的款項,尚不足以覆蓋投資收益,更何談投資本金?債權人的權益已經受到嚴重損害。

如果判決讓兆恆公司不用支付近10億的轉讓款,就搶到了30億的資產,又逃廢掉民間債權人的10億債務,漳州中級人民法院充當了什麼角色?

債權人請求漳州中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該案;針對該債權人撒銷權群體性案件進行程序和實體調查,要求參案法官詳細論證撤銷權案件判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妥當處理可能引發的相關問題;暫緩解除債權人對泰龍電力股份股權的保全查封,待債權人申請再審後根據再審結果再行處理股權保全查封事宜。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會長、民法學研究會原副會長尹田;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崔建遠;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祕書長王軼;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永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宋朝武;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肖建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肖建國等法律界的權威專家對於此案認為:7.2合同是不同於且獨立於8.24協議的合同。基於此,作為眾多投資人代表中的一員,投資人蔡德頭申請撤銷泰龍電力集團向南平威達轉讓泰龍股份公司股份的行為,只需以7.2合同所約定轉讓價作為衡量是否構成低價轉讓的標準:蔡德頭提起的債權人撒銷權訴訟與香港法院正在審理的由於8.24協議簽約方因履行該協議產生的訴訟系不同的訴。

政府劃扣泰龍電力股份公司水電站的發電收入,缺乏法律依據,且非泰龍電力集團民間投資人的意思,嚴格依據法治,沒有法律保障泰龍電力集團民間債權人所得的這些劃扣不被追回;況且所劃扣的收入也不是用以償還泰龍電力集團民間投資人的權益。此外,根據蔡德頭提出的證據,足以證明泰龍電力集團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股份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蔡德頭行使撤銷權完全符合《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

因此,(2019)閩06民終659號判決書的相關判決理由不能成立,屬於《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據瞭解,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各級人民法院設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和若干資深法官組成,成員應當為單數。審判委員會成員可討論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法律適用;討論決定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應當再審。

此外,最高法院審委會還可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由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發佈指導性案例,由審判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

《最高法(指導+公報)案例彙編:關於合同糾紛案例10個裁判規則》中第一個指導性案例就是債務人將主要財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給關聯公司,關聯公司明知債務人欠債且未實際支付對價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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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的漳州陰雨連綿,就像泰龍電力集團債權人的心情一樣,三天兩頭的小雨和暴雨就像債權人的眼淚。而這一切都是因為漳州中級人民法院就債權人請求撒銷福建泰龍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一案作出改判的判決,一審三次判決(兩次發回重審)都是債權人勝訴,終審漳州中院改判債權人敗訴,晴空霹靂債權人才燃起討回債權的希望被中院的判決澆滅,債權人近十億的債權或因此無法追回,本來想通過投資泰龍電力集團取得回報改善生活的債權人將血本無歸。

泰龍電力集團有限公司是長泰縣知名企業。董事長葉躍鬆稱:公司經過三十四年的艱苦創業,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在共產黨的富民政策指引下、所有投資人的大力支持下一步一個腳印,至今總資產30多個億,同時公司也為社會公益事業做了很大貢獻,一直為公司做強做大做上市而努力。相關資料顯示,多年來泰龍電力集團以及董事長葉躍鬆分別以企業或個人名義向省、市、縣見義勇為基金會、教育基金會及慈善總會捐贈各種慈善款累計高達800多萬元,充分體現了企業家強烈的社會責任擔當,也正是該企業有穩定的收益、良好的信用和社會責任感,所以當地很多群眾在該企業投資並收益。

漳州市長泰縣巖溪鎮是泰龍電力集團總部所在地,在泰龍電力集團投資的群眾比較多。林某煌2013年2月份在泰龍電力集團投資300萬,陸續得到回報100多萬。陳某興2013年6月份陸續投資1060萬,並得到相應回報……然而,這一切因為泰龍電力集團和香港兆恆公司合作上市戛然而止,廣大泰龍電力集團債權人對此事毫不知情,直到沒有給投資回報時才知曉

據瞭解,2014年6月4日,泰龍電力集團為了業務發展需要,擬轉換股權結構在香港上市,南平威達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由威達(香港)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轉讓給ASIA GREEN POWER LIMITED。

2014年7月2日,泰龍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與南平威達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以1.48億元轉讓所持有的福建泰龍電力股份有限公司92.56%股份,實際此次轉讓並未實際支付轉讓價款,當時兩家公司均為泰龍集團董事長葉躍鬆實際控制,本次轉讓於7月4日在廈門市股權託管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完成。

葉躍鬆稱:《股權轉讓合同》的目的在於,2014年上半年,因銀行貸款收緊與民間投資(8億左右)的壓力,其擬對核心資產-福建泰龍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0多個水電站)進行融資或上市,2014年8月,其後在投行的介紹下,兆恆集團負責人徐國勝與葉躍鬆就福建泰龍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購達成境外協議。

2014年8月24日,葉躍鬆、葉淑楨、泰龍電力集團有限公司、漢銀投資(廈門)有限公司、China Tailong Green Power Group Ltd.與ZhaohengHydropower(Hong Kong)Limited達成有關轉讓Global Green Power Ltd的全部股權之協議,簡稱《股份轉讓協議》。協議簽訂後,福建泰龍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兆恆集團實際控制,相關股份被作價24.39億被兆恆集團收購,根據上述協議書,2014年8月25日,在兆恆集團支付6000萬保證金後,先代還南平威達欠英大信託5000萬貸款,2014年9月11日南平威達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股東變更為ASIA GREEN POWER LIMITED,ASIA GREEN POWER LIMITED由Global Green Power Ltd實際控制,而根據《股份轉讓協議》,Global Green Power Ltd已被兆恆集團控制.

根據《股份轉讓協議》,2014年9月15日、17日、22日、23日、26日,兆恆集團支付1.4億+2100萬,其後,在支付《股份轉讓協議》約定第三筆1.67億之前,根據《股份轉讓協議》4.22約定,兆恆集團應付福建泰龍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財務交割應收款4.6億及代還款5000萬,經福州中豐華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三筆共計應付6.77億元,兆恆沒有支付,導致泰龍電力集團的金融債權及民間債權大面積違約以及眾多債權人的投資款和投資回報不能兌付,相應的官司此起彼伏,泰龍電力集團及眾多擔保人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香港兆恆老闆徐國勝被稱為“水電大鱷”,有媒體報道:“深圳兆恆實業公司收購湖南三江電力公司股份戰役徐國勝大獲全勝,給予幫助的金健米業的原董事長樑宋模鋃鐺入獄,七千多萬國有資產收入囊中,還省去了不菲的感謝費,坐收漁利湖北大佬徐國勝一戰成名。”以徐國勝為實際控制人的兆恆系收購多家水電站。

泰龍電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葉躍鬆談及此事充滿了對債權人的愧疚和對香港兆恆公司痛恨:2014年初,香港兆恆公司知道我公司有香港上市的意願,並有大量優質資產,其通過摩根士丹利公司推薦要與我公司合作上市。在談判過程中香港兆恆公司又提出收購我公司其單獨上市。我公司經過核算其給的價款剛剛可以償還投資人所有款項。我為了廣大投資人利益不受損失,並能儘快的得到投資款和投資利潤,壯士斷臂忍痛割愛轉讓公司優質核心資產,償還所有投資款。在香港兆恆僅僅支付一小部分款項約2個多億股權轉讓款的情況下就依約進行了一系列的股權變更,萬萬沒想到兆恆公司在得到股權後卻不再支付合同約定下餘8個多億償還債權人投資款項,並且不擇手段變更法人代表等一切不法行為騙取了我公司優質資產。香港兆恆公司不但要非法佔有我資產,而且連股權轉讓款也不給,這樣將使所有投資人血本無歸。為了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和廣大投資人資金安全,我公司將以合同詐騙罪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在香港對香港兆恆公司提起訴訟。

泰龍電力集團債權人以泰龍電力集團有限公司對外轉讓沒有告知債權人和股權轉讓價格僅為該股份公允價值的27.3%左右,明顯達不到市場交易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屬於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起訴到長泰縣人民法院,債權人一審法院三次判決(漳州中院二次發回重審)均為撒銷福建泰龍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行為。

然而,二審時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發回兩次重審後,在終身判決中認為“2014年7月2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系8.24協議約定的股權併購重組的步驟,故僅以《股權轉讓合同》轉讓價作為衡量是否構成低價轉讓的標準依據不足”。

債權人稱:二審判決認為7.2協議約定轉讓價不能作為衡量是否構成低價的標準,那麼泰龍電力集團向南平威達轉讓股權的價格究竟以何者為準?8.24協議並沒有約定泰龍電力集團向南平威達轉讓股權的對價!且本案請求撒銷的7.2協議是在8.24協議之前簽署的,先簽署的協議是後簽署協議的步驟,要參照後簽署的協議?這明顯不符合常理。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泰龍電力集團民間借貸絕大多數債權人的債權在相關政府部門集中處置過程中,均得到妥善、持續的受償,故泰龍電力集團將其持有泰龍股份公司92.56%股份轉讓給南平威達公司,並不損害整體債權人利益”。

債權人表示:顯然是錯誤的。首先,泰龍電力集團早已資不抵債,喪失債務償還能力,在此情況下,秦龍集團以不合理低價轉讓其核心資產,當然損害債權人利益。泰龍電力集團因不能履行判決確定的債務,已經在至少25個案件中被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總金額高達7.5億元,且這些執行案件長期未能得到執行,足以證明泰龍電力集團已經喪失債務償還能力。事實上泰龍電力集團對外所負的民間投資款還有近十億元,這些債權人並未訴諸於法院,而是通過信訪、投訴等途徑請求政府部門協助維權。泰龍電力集團資不抵債無法償還債務在漳州地區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而且,值得注意的是,泰龍公司各電站的電費收入均被各地法院(北京、天津、龍巖、廈門、漳州、深圳)查封,已被政府納入處置範圍的債權人的債權也已經有長達一年半的時間未得到清償。

其次,長泰縣、華安縣等地的人民政府在泰龍電力集團資不抵債的情況下,為防止形成社會性群體事件,主動參與處置泰龍電力集團的欠款事件,並採用政府協調各方的方式劃扣泰龍股份水電站的收入分配債權人。但長泰縣、華安縣等地人民政府並非所分配收入的所有權人,且分配行為至今未得到權利人泰龍股份的認可和同意。結合《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之規定,政府對劃扣分配水電站收入屬於無權處分,且該行為未得到泰龍電力股份的追認,因而無效,泰龍電力股份在法律上有權要求債權人退還已收取的款項。此外,泰龍電力股份也從未表明同意對泰龍電力集團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泰龍股份水電站收入並不確保能夠長期用於向泰龍電力集團的債權人償還債務,債權人的債務能否繼續獲得償還也存在不確定性。如果判決支持泰龍電力集團低價轉讓泰龍股份公司股份給香港兆恆,那麼債權人的債權在香港兆恆不認可的情況下可能就更無法得到清償,這完全損害了整體債權人的利益。

再次,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債權人與泰龍電力集團之間形成借款合同關係,在借款合同到期時,應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債權人對泰龍電力集團享有的借款債權,早已屆期超過五年之久,但投資本金及收益仍未能得到足額清償,顯然債權人已經嚴重受損。政府劃扣分配的款項,尚不足以覆蓋投資收益,更何談投資本金?債權人的權益已經受到嚴重損害。

如果判決讓兆恆公司不用支付近10億的轉讓款,就搶到了30億的資產,又逃廢掉民間債權人的10億債務,漳州中級人民法院充當了什麼角色?

債權人請求漳州中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該案;針對該債權人撒銷權群體性案件進行程序和實體調查,要求參案法官詳細論證撤銷權案件判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妥當處理可能引發的相關問題;暫緩解除債權人對泰龍電力股份股權的保全查封,待債權人申請再審後根據再審結果再行處理股權保全查封事宜。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會長、民法學研究會原副會長尹田;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崔建遠;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祕書長王軼;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永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宋朝武;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肖建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肖建國等法律界的權威專家對於此案認為:7.2合同是不同於且獨立於8.24協議的合同。基於此,作為眾多投資人代表中的一員,投資人蔡德頭申請撤銷泰龍電力集團向南平威達轉讓泰龍股份公司股份的行為,只需以7.2合同所約定轉讓價作為衡量是否構成低價轉讓的標準:蔡德頭提起的債權人撒銷權訴訟與香港法院正在審理的由於8.24協議簽約方因履行該協議產生的訴訟系不同的訴。

政府劃扣泰龍電力股份公司水電站的發電收入,缺乏法律依據,且非泰龍電力集團民間投資人的意思,嚴格依據法治,沒有法律保障泰龍電力集團民間債權人所得的這些劃扣不被追回;況且所劃扣的收入也不是用以償還泰龍電力集團民間投資人的權益。此外,根據蔡德頭提出的證據,足以證明泰龍電力集團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股份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蔡德頭行使撤銷權完全符合《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

因此,(2019)閩06民終659號判決書的相關判決理由不能成立,屬於《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據瞭解,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內部對審判工作實行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各級人民法院設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和若干資深法官組成,成員應當為單數。審判委員會成員可討論決定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法律適用;討論決定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應當再審。

此外,最高法院審委會還可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由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發佈指導性案例,由審判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

《最高法(指導+公報)案例彙編:關於合同糾紛案例10個裁判規則》中第一個指導性案例就是債務人將主要財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給關聯公司,關聯公司明知債務人欠債且未實際支付對價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泰龍電力集團低價轉讓股權 香港兆恆以小吃大欲逃10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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