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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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獨立戰爭勝利後,新生的美國依靠《邦聯條例》維持著國家運轉。在《邦聯條例》下,美國只是由13個獨立實體組成的鬆散邦聯,新生的美國面臨一系列的困境。1787年,美國各州代表聚在一起打算進一步修改《邦聯條例》,但會議進行到一半,會議主題從修改《邦聯條例》轉向制定一部新的憲法。1787年憲法突出了分權與制衡的原則,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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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獨立戰爭勝利後,新生的美國依靠《邦聯條例》維持著國家運轉。在《邦聯條例》下,美國只是由13個獨立實體組成的鬆散邦聯,新生的美國面臨一系列的困境。1787年,美國各州代表聚在一起打算進一步修改《邦聯條例》,但會議進行到一半,會議主題從修改《邦聯條例》轉向制定一部新的憲法。1787年憲法突出了分權與制衡的原則,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邦聯條例》

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中認為“至於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獸慾,雖最好的人們也未免有熱忱,這就往往在執政的時候引起偏向。”正是基於這種人性存在缺陷的假設,產生了分權與制衡的思想。任何政府都是由人組成的,任何政府行為最終都是由人做出的,要防止一切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1787年憲法便至始至終貫徹了這一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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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獨立戰爭勝利後,新生的美國依靠《邦聯條例》維持著國家運轉。在《邦聯條例》下,美國只是由13個獨立實體組成的鬆散邦聯,新生的美國面臨一系列的困境。1787年,美國各州代表聚在一起打算進一步修改《邦聯條例》,但會議進行到一半,會議主題從修改《邦聯條例》轉向制定一部新的憲法。1787年憲法突出了分權與制衡的原則,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邦聯條例》

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中認為“至於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獸慾,雖最好的人們也未免有熱忱,這就往往在執政的時候引起偏向。”正是基於這種人性存在缺陷的假設,產生了分權與制衡的思想。任何政府都是由人組成的,任何政府行為最終都是由人做出的,要防止一切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1787年憲法便至始至終貫徹了這一觀念。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亞里士多德

1.三權分立


啟蒙運動時期,洛克、孟德斯鳩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的理論。洛克在《政府論》中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三種權力,但是執行權和對外權由同一個部門掌握;孟德斯鳩則在洛克分權理論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完善,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而且這三種權力要分屬三個不同的部門,1787年憲法繼承了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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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獨立戰爭勝利後,新生的美國依靠《邦聯條例》維持著國家運轉。在《邦聯條例》下,美國只是由13個獨立實體組成的鬆散邦聯,新生的美國面臨一系列的困境。1787年,美國各州代表聚在一起打算進一步修改《邦聯條例》,但會議進行到一半,會議主題從修改《邦聯條例》轉向制定一部新的憲法。1787年憲法突出了分權與制衡的原則,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邦聯條例》

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中認為“至於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獸慾,雖最好的人們也未免有熱忱,這就往往在執政的時候引起偏向。”正是基於這種人性存在缺陷的假設,產生了分權與制衡的思想。任何政府都是由人組成的,任何政府行為最終都是由人做出的,要防止一切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1787年憲法便至始至終貫徹了這一觀念。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亞里士多德

1.三權分立


啟蒙運動時期,洛克、孟德斯鳩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的理論。洛克在《政府論》中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三種權力,但是執行權和對外權由同一個部門掌握;孟德斯鳩則在洛克分權理論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完善,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而且這三種權力要分屬三個不同的部門,1787年憲法繼承了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思想。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約翰·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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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獨立戰爭勝利後,新生的美國依靠《邦聯條例》維持著國家運轉。在《邦聯條例》下,美國只是由13個獨立實體組成的鬆散邦聯,新生的美國面臨一系列的困境。1787年,美國各州代表聚在一起打算進一步修改《邦聯條例》,但會議進行到一半,會議主題從修改《邦聯條例》轉向制定一部新的憲法。1787年憲法突出了分權與制衡的原則,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邦聯條例》

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中認為“至於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獸慾,雖最好的人們也未免有熱忱,這就往往在執政的時候引起偏向。”正是基於這種人性存在缺陷的假設,產生了分權與制衡的思想。任何政府都是由人組成的,任何政府行為最終都是由人做出的,要防止一切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1787年憲法便至始至終貫徹了這一觀念。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亞里士多德

1.三權分立


啟蒙運動時期,洛克、孟德斯鳩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的理論。洛克在《政府論》中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三種權力,但是執行權和對外權由同一個部門掌握;孟德斯鳩則在洛克分權理論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完善,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而且這三種權力要分屬三個不同的部門,1787年憲法繼承了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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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翰·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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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

憲法賦予每一部門制約其它部門的武器。總統擁有行政權,但行政機構的設置和運作經費,高級官員的任命,與外國條約的締結必須經國會立法批准,國會還有權監督行政過程、彈劾總統的權力;國會擁有立法權,但總統有權否決國會的立法,並擁有立法倡議權和行政立法權;法院擁有司法權,但聯邦法官須經總統提名、經國會批准後由總統任命,國會則擁有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和低級聯邦法院設立的決定權,反過來,最高法院又憑藉司法審查權強有力地制約國會和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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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獨立戰爭勝利後,新生的美國依靠《邦聯條例》維持著國家運轉。在《邦聯條例》下,美國只是由13個獨立實體組成的鬆散邦聯,新生的美國面臨一系列的困境。1787年,美國各州代表聚在一起打算進一步修改《邦聯條例》,但會議進行到一半,會議主題從修改《邦聯條例》轉向制定一部新的憲法。1787年憲法突出了分權與制衡的原則,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邦聯條例》

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中認為“至於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獸慾,雖最好的人們也未免有熱忱,這就往往在執政的時候引起偏向。”正是基於這種人性存在缺陷的假設,產生了分權與制衡的思想。任何政府都是由人組成的,任何政府行為最終都是由人做出的,要防止一切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1787年憲法便至始至終貫徹了這一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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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士多德

1.三權分立


啟蒙運動時期,洛克、孟德斯鳩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的理論。洛克在《政府論》中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三種權力,但是執行權和對外權由同一個部門掌握;孟德斯鳩則在洛克分權理論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完善,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而且這三種權力要分屬三個不同的部門,1787年憲法繼承了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思想。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約翰·洛克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政府論》

憲法賦予每一部門制約其它部門的武器。總統擁有行政權,但行政機構的設置和運作經費,高級官員的任命,與外國條約的締結必須經國會立法批准,國會還有權監督行政過程、彈劾總統的權力;國會擁有立法權,但總統有權否決國會的立法,並擁有立法倡議權和行政立法權;法院擁有司法權,但聯邦法官須經總統提名、經國會批准後由總統任命,國會則擁有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和低級聯邦法院設立的決定權,反過來,最高法院又憑藉司法審查權強有力地制約國會和總統。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美國國會

雖然1787年憲法沒有出現三權分立這幾個詞,但明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屬於國會、總統和法院所有,並規定了三種權力各自的行使範圍。在分權理論中,若全部權力掌握於一人手中,會導致暴政的出現,只有對國家的權力進行分割,並使權力之間相互制約與監督,才能防止掌權者濫用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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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獨立戰爭勝利後,新生的美國依靠《邦聯條例》維持著國家運轉。在《邦聯條例》下,美國只是由13個獨立實體組成的鬆散邦聯,新生的美國面臨一系列的困境。1787年,美國各州代表聚在一起打算進一步修改《邦聯條例》,但會議進行到一半,會議主題從修改《邦聯條例》轉向制定一部新的憲法。1787年憲法突出了分權與制衡的原則,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邦聯條例》

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中認為“至於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獸慾,雖最好的人們也未免有熱忱,這就往往在執政的時候引起偏向。”正是基於這種人性存在缺陷的假設,產生了分權與制衡的思想。任何政府都是由人組成的,任何政府行為最終都是由人做出的,要防止一切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1787年憲法便至始至終貫徹了這一觀念。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亞里士多德

1.三權分立


啟蒙運動時期,洛克、孟德斯鳩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的理論。洛克在《政府論》中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三種權力,但是執行權和對外權由同一個部門掌握;孟德斯鳩則在洛克分權理論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完善,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而且這三種權力要分屬三個不同的部門,1787年憲法繼承了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思想。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約翰·洛克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政府論》

憲法賦予每一部門制約其它部門的武器。總統擁有行政權,但行政機構的設置和運作經費,高級官員的任命,與外國條約的締結必須經國會立法批准,國會還有權監督行政過程、彈劾總統的權力;國會擁有立法權,但總統有權否決國會的立法,並擁有立法倡議權和行政立法權;法院擁有司法權,但聯邦法官須經總統提名、經國會批准後由總統任命,國會則擁有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和低級聯邦法院設立的決定權,反過來,最高法院又憑藉司法審查權強有力地制約國會和總統。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美國國會

雖然1787年憲法沒有出現三權分立這幾個詞,但明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屬於國會、總統和法院所有,並規定了三種權力各自的行使範圍。在分權理論中,若全部權力掌握於一人手中,會導致暴政的出現,只有對國家的權力進行分割,並使權力之間相互制約與監督,才能防止掌權者濫用職權。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1787年憲法》

美國憲法所確立的三權分立政治制度的初衷:一是對政府的權力進行限制以防止政府權力過於集中和強大,保障個人的權利不受政府的侵犯。二是對代表多數意志的議會的立法權進行制約,防止多數人暴政,維持三權之間的平衡狀態

2.聯邦制

《邦聯條例》第二條規定“凡未經本邦盟召集國會明確授予合眾國者外,各州保留其主權、自由與獨立以及所有權能、領域與權利”。在《邦聯條例》下,美國只是一個鬆散政治實體間的聯盟,中央權力極小,各州具有高度的獨立性,使得新生的美國面臨一系列的困境,無法有效應對國內和國外問題。然而,對於美國的開國元老們來說,徹底剝奪各州的權力,由邦聯制變為純粹的單一制國家是不太可行的,因而他們選擇了聯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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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邦聯條例》

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中認為“至於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獸慾,雖最好的人們也未免有熱忱,這就往往在執政的時候引起偏向。”正是基於這種人性存在缺陷的假設,產生了分權與制衡的思想。任何政府都是由人組成的,任何政府行為最終都是由人做出的,要防止一切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1787年憲法便至始至終貫徹了這一觀念。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亞里士多德

1.三權分立


啟蒙運動時期,洛克、孟德斯鳩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的理論。洛克在《政府論》中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三種權力,但是執行權和對外權由同一個部門掌握;孟德斯鳩則在洛克分權理論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完善,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而且這三種權力要分屬三個不同的部門,1787年憲法繼承了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思想。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約翰·洛克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政府論》

憲法賦予每一部門制約其它部門的武器。總統擁有行政權,但行政機構的設置和運作經費,高級官員的任命,與外國條約的締結必須經國會立法批准,國會還有權監督行政過程、彈劾總統的權力;國會擁有立法權,但總統有權否決國會的立法,並擁有立法倡議權和行政立法權;法院擁有司法權,但聯邦法官須經總統提名、經國會批准後由總統任命,國會則擁有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和低級聯邦法院設立的決定權,反過來,最高法院又憑藉司法審查權強有力地制約國會和總統。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美國國會

雖然1787年憲法沒有出現三權分立這幾個詞,但明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屬於國會、總統和法院所有,並規定了三種權力各自的行使範圍。在分權理論中,若全部權力掌握於一人手中,會導致暴政的出現,只有對國家的權力進行分割,並使權力之間相互制約與監督,才能防止掌權者濫用職權。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1787年憲法》

美國憲法所確立的三權分立政治制度的初衷:一是對政府的權力進行限制以防止政府權力過於集中和強大,保障個人的權利不受政府的侵犯。二是對代表多數意志的議會的立法權進行制約,防止多數人暴政,維持三權之間的平衡狀態

2.聯邦制

《邦聯條例》第二條規定“凡未經本邦盟召集國會明確授予合眾國者外,各州保留其主權、自由與獨立以及所有權能、領域與權利”。在《邦聯條例》下,美國只是一個鬆散政治實體間的聯盟,中央權力極小,各州具有高度的獨立性,使得新生的美國面臨一系列的困境,無法有效應對國內和國外問題。然而,對於美國的開國元老們來說,徹底剝奪各州的權力,由邦聯制變為純粹的單一制國家是不太可行的,因而他們選擇了聯邦制。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制憲會議

1787 年憲法確立了美國的聯邦體制,實行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分權制度。聯邦制是一種雙重主權的國家形式,又被稱為複合共和制,它能夠有效的調整當時美國聯邦與州的關係。憲法對於聯邦政府所享有的權力作出了明確列舉,而除此之外的所有權力都歸各州政府所有。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的權力是有明確規定和行使範圍的,雙方互不侵犯,而且雙方之間權力是相互制衡的,這可以有效的防止權力過度集中於聯邦政府或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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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獨立戰爭勝利後,新生的美國依靠《邦聯條例》維持著國家運轉。在《邦聯條例》下,美國只是由13個獨立實體組成的鬆散邦聯,新生的美國面臨一系列的困境。1787年,美國各州代表聚在一起打算進一步修改《邦聯條例》,但會議進行到一半,會議主題從修改《邦聯條例》轉向制定一部新的憲法。1787年憲法突出了分權與制衡的原則,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邦聯條例》

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中認為“至於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獸慾,雖最好的人們也未免有熱忱,這就往往在執政的時候引起偏向。”正是基於這種人性存在缺陷的假設,產生了分權與制衡的思想。任何政府都是由人組成的,任何政府行為最終都是由人做出的,要防止一切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1787年憲法便至始至終貫徹了這一觀念。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亞里士多德

1.三權分立


啟蒙運動時期,洛克、孟德斯鳩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的理論。洛克在《政府論》中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三種權力,但是執行權和對外權由同一個部門掌握;孟德斯鳩則在洛克分權理論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完善,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而且這三種權力要分屬三個不同的部門,1787年憲法繼承了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思想。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約翰·洛克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政府論》

憲法賦予每一部門制約其它部門的武器。總統擁有行政權,但行政機構的設置和運作經費,高級官員的任命,與外國條約的締結必須經國會立法批准,國會還有權監督行政過程、彈劾總統的權力;國會擁有立法權,但總統有權否決國會的立法,並擁有立法倡議權和行政立法權;法院擁有司法權,但聯邦法官須經總統提名、經國會批准後由總統任命,國會則擁有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和低級聯邦法院設立的決定權,反過來,最高法院又憑藉司法審查權強有力地制約國會和總統。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美國國會

雖然1787年憲法沒有出現三權分立這幾個詞,但明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屬於國會、總統和法院所有,並規定了三種權力各自的行使範圍。在分權理論中,若全部權力掌握於一人手中,會導致暴政的出現,只有對國家的權力進行分割,並使權力之間相互制約與監督,才能防止掌權者濫用職權。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1787年憲法》

美國憲法所確立的三權分立政治制度的初衷:一是對政府的權力進行限制以防止政府權力過於集中和強大,保障個人的權利不受政府的侵犯。二是對代表多數意志的議會的立法權進行制約,防止多數人暴政,維持三權之間的平衡狀態

2.聯邦制

《邦聯條例》第二條規定“凡未經本邦盟召集國會明確授予合眾國者外,各州保留其主權、自由與獨立以及所有權能、領域與權利”。在《邦聯條例》下,美國只是一個鬆散政治實體間的聯盟,中央權力極小,各州具有高度的獨立性,使得新生的美國面臨一系列的困境,無法有效應對國內和國外問題。然而,對於美國的開國元老們來說,徹底剝奪各州的權力,由邦聯制變為純粹的單一制國家是不太可行的,因而他們選擇了聯邦制。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制憲會議

1787 年憲法確立了美國的聯邦體制,實行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分權制度。聯邦制是一種雙重主權的國家形式,又被稱為複合共和制,它能夠有效的調整當時美國聯邦與州的關係。憲法對於聯邦政府所享有的權力作出了明確列舉,而除此之外的所有權力都歸各州政府所有。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的權力是有明確規定和行使範圍的,雙方互不侵犯,而且雙方之間權力是相互制衡的,這可以有效的防止權力過度集中於聯邦政府或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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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政府與各州

聯邦制的出現是美國自身歷史條件的產物。美國最初的十三個互不統屬,只是鬆散的聯盟,它們堅決反對中央集權制度,但迫於國內外壓力,又必須加強中央權力,各州於是讓渡出一部分權力給聯邦政府。因此,聯邦政府的權力來自於各州的讓與。

3.國會兩院制


1787年憲法規定美國的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美國最初的十三州有大州和小州之分,為避免人口多的大州侵害人口少的小州的利益,於是設立能夠體現各州權力平等的參議院,各州不論人口多少均派有兩名代表。其本質體現了對多數人暴政的防範。在民主社會中權力很容易集中到立法機關,出現立法暴政,兩院制則可以分散立法機關的權力,使其內部形成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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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邦聯條例》

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中認為“至於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獸慾,雖最好的人們也未免有熱忱,這就往往在執政的時候引起偏向。”正是基於這種人性存在缺陷的假設,產生了分權與制衡的思想。任何政府都是由人組成的,任何政府行為最終都是由人做出的,要防止一切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1787年憲法便至始至終貫徹了這一觀念。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亞里士多德

1.三權分立


啟蒙運動時期,洛克、孟德斯鳩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的理論。洛克在《政府論》中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三種權力,但是執行權和對外權由同一個部門掌握;孟德斯鳩則在洛克分權理論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完善,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而且這三種權力要分屬三個不同的部門,1787年憲法繼承了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思想。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約翰·洛克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政府論》

憲法賦予每一部門制約其它部門的武器。總統擁有行政權,但行政機構的設置和運作經費,高級官員的任命,與外國條約的締結必須經國會立法批准,國會還有權監督行政過程、彈劾總統的權力;國會擁有立法權,但總統有權否決國會的立法,並擁有立法倡議權和行政立法權;法院擁有司法權,但聯邦法官須經總統提名、經國會批准後由總統任命,國會則擁有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和低級聯邦法院設立的決定權,反過來,最高法院又憑藉司法審查權強有力地制約國會和總統。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美國國會

雖然1787年憲法沒有出現三權分立這幾個詞,但明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屬於國會、總統和法院所有,並規定了三種權力各自的行使範圍。在分權理論中,若全部權力掌握於一人手中,會導致暴政的出現,只有對國家的權力進行分割,並使權力之間相互制約與監督,才能防止掌權者濫用職權。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1787年憲法》

美國憲法所確立的三權分立政治制度的初衷:一是對政府的權力進行限制以防止政府權力過於集中和強大,保障個人的權利不受政府的侵犯。二是對代表多數意志的議會的立法權進行制約,防止多數人暴政,維持三權之間的平衡狀態

2.聯邦制

《邦聯條例》第二條規定“凡未經本邦盟召集國會明確授予合眾國者外,各州保留其主權、自由與獨立以及所有權能、領域與權利”。在《邦聯條例》下,美國只是一個鬆散政治實體間的聯盟,中央權力極小,各州具有高度的獨立性,使得新生的美國面臨一系列的困境,無法有效應對國內和國外問題。然而,對於美國的開國元老們來說,徹底剝奪各州的權力,由邦聯制變為純粹的單一制國家是不太可行的,因而他們選擇了聯邦制。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制憲會議

1787 年憲法確立了美國的聯邦體制,實行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分權制度。聯邦制是一種雙重主權的國家形式,又被稱為複合共和制,它能夠有效的調整當時美國聯邦與州的關係。憲法對於聯邦政府所享有的權力作出了明確列舉,而除此之外的所有權力都歸各州政府所有。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的權力是有明確規定和行使範圍的,雙方互不侵犯,而且雙方之間權力是相互制衡的,這可以有效的防止權力過度集中於聯邦政府或州政府。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美國聯邦政府與各州

聯邦制的出現是美國自身歷史條件的產物。美國最初的十三個互不統屬,只是鬆散的聯盟,它們堅決反對中央集權制度,但迫於國內外壓力,又必須加強中央權力,各州於是讓渡出一部分權力給聯邦政府。因此,聯邦政府的權力來自於各州的讓與。

3.國會兩院制


1787年憲法規定美國的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美國最初的十三州有大州和小州之分,為避免人口多的大州侵害人口少的小州的利益,於是設立能夠體現各州權力平等的參議院,各州不論人口多少均派有兩名代表。其本質體現了對多數人暴政的防範。在民主社會中權力很容易集中到立法機關,出現立法暴政,兩院制則可以分散立法機關的權力,使其內部形成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美國眾議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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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獨立戰爭勝利後,新生的美國依靠《邦聯條例》維持著國家運轉。在《邦聯條例》下,美國只是由13個獨立實體組成的鬆散邦聯,新生的美國面臨一系列的困境。1787年,美國各州代表聚在一起打算進一步修改《邦聯條例》,但會議進行到一半,會議主題從修改《邦聯條例》轉向制定一部新的憲法。1787年憲法突出了分權與制衡的原則,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邦聯條例》

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中認為“至於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獸慾,雖最好的人們也未免有熱忱,這就往往在執政的時候引起偏向。”正是基於這種人性存在缺陷的假設,產生了分權與制衡的思想。任何政府都是由人組成的,任何政府行為最終都是由人做出的,要防止一切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1787年憲法便至始至終貫徹了這一觀念。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亞里士多德

1.三權分立


啟蒙運動時期,洛克、孟德斯鳩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的理論。洛克在《政府論》中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三種權力,但是執行權和對外權由同一個部門掌握;孟德斯鳩則在洛克分權理論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完善,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而且這三種權力要分屬三個不同的部門,1787年憲法繼承了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思想。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約翰·洛克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政府論》

憲法賦予每一部門制約其它部門的武器。總統擁有行政權,但行政機構的設置和運作經費,高級官員的任命,與外國條約的締結必須經國會立法批准,國會還有權監督行政過程、彈劾總統的權力;國會擁有立法權,但總統有權否決國會的立法,並擁有立法倡議權和行政立法權;法院擁有司法權,但聯邦法官須經總統提名、經國會批准後由總統任命,國會則擁有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和低級聯邦法院設立的決定權,反過來,最高法院又憑藉司法審查權強有力地制約國會和總統。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美國國會

雖然1787年憲法沒有出現三權分立這幾個詞,但明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屬於國會、總統和法院所有,並規定了三種權力各自的行使範圍。在分權理論中,若全部權力掌握於一人手中,會導致暴政的出現,只有對國家的權力進行分割,並使權力之間相互制約與監督,才能防止掌權者濫用職權。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1787年憲法》

美國憲法所確立的三權分立政治制度的初衷:一是對政府的權力進行限制以防止政府權力過於集中和強大,保障個人的權利不受政府的侵犯。二是對代表多數意志的議會的立法權進行制約,防止多數人暴政,維持三權之間的平衡狀態

2.聯邦制

《邦聯條例》第二條規定“凡未經本邦盟召集國會明確授予合眾國者外,各州保留其主權、自由與獨立以及所有權能、領域與權利”。在《邦聯條例》下,美國只是一個鬆散政治實體間的聯盟,中央權力極小,各州具有高度的獨立性,使得新生的美國面臨一系列的困境,無法有效應對國內和國外問題。然而,對於美國的開國元老們來說,徹底剝奪各州的權力,由邦聯制變為純粹的單一制國家是不太可行的,因而他們選擇了聯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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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憲會議

1787 年憲法確立了美國的聯邦體制,實行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分權制度。聯邦制是一種雙重主權的國家形式,又被稱為複合共和制,它能夠有效的調整當時美國聯邦與州的關係。憲法對於聯邦政府所享有的權力作出了明確列舉,而除此之外的所有權力都歸各州政府所有。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的權力是有明確規定和行使範圍的,雙方互不侵犯,而且雙方之間權力是相互制衡的,這可以有效的防止權力過度集中於聯邦政府或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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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政府與各州

聯邦制的出現是美國自身歷史條件的產物。美國最初的十三個互不統屬,只是鬆散的聯盟,它們堅決反對中央集權制度,但迫於國內外壓力,又必須加強中央權力,各州於是讓渡出一部分權力給聯邦政府。因此,聯邦政府的權力來自於各州的讓與。

3.國會兩院制


1787年憲法規定美國的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美國最初的十三州有大州和小州之分,為避免人口多的大州侵害人口少的小州的利益,於是設立能夠體現各州權力平等的參議院,各州不論人口多少均派有兩名代表。其本質體現了對多數人暴政的防範。在民主社會中權力很容易集中到立法機關,出現立法暴政,兩院制則可以分散立法機關的權力,使其內部形成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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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眾議院旗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美國參議院旗

在兩院制中,眾議院的設立體現了人民主權的思想,眾議員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民利益,防止立法權集中到少數人手中一方面,眾議員大多數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對於立法的各種程序並不熟悉,在立法時就會因為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不足而容易出現錯誤;另一方面,眾議員直接由人民選舉產生,在立法時容易受到煽動,一旦感情勝過理智,就會導致立法暴政的出現。而參議員是由各州議會選舉產生的,他們本身大都長期從事立法或法律職業,熟悉和精通立法程序和立法原則,可以對眾議院形成制約。

4.蓑翁說

1787制憲會議的參與者吸收了近代啟蒙思想家的政治理論,又結合美國當時自身國情制定了新憲法。該憲法通過橫向和縱向上的權力分割,避免絕對權力的出現。人性本身就具有弱點,掌握權力的人很可能會濫用權力,導致暴政的出現,所以需要通過契約和分權來約束政府的權力。美國現有的政治體制仍然沿著1787年憲法的軌道上繼續前進。

圖片來自網絡,侵權刪除。

參考文獻

1.杜曉慧《美國憲法限制權力思想的研究》

2.楊薇《1787年美國憲法的形成及啟示》

3.張發青《試析美國早期民主政治的確立—從殖民地議會到1787年憲法》

本文由江南蓑翁團隊創作,版權歸江南蓑翁團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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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獨立戰爭勝利後,新生的美國依靠《邦聯條例》維持著國家運轉。在《邦聯條例》下,美國只是由13個獨立實體組成的鬆散邦聯,新生的美國面臨一系列的困境。1787年,美國各州代表聚在一起打算進一步修改《邦聯條例》,但會議進行到一半,會議主題從修改《邦聯條例》轉向制定一部新的憲法。1787年憲法突出了分權與制衡的原則,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邦聯條例》

亞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中認為“至於誰說應該讓一個個人來統治,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獸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獸慾,雖最好的人們也未免有熱忱,這就往往在執政的時候引起偏向。”正是基於這種人性存在缺陷的假設,產生了分權與制衡的思想。任何政府都是由人組成的,任何政府行為最終都是由人做出的,要防止一切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1787年憲法便至始至終貫徹了這一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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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里士多德

1.三權分立


啟蒙運動時期,洛克、孟德斯鳩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的理論。洛克在《政府論》中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和對外權三種權力,但是執行權和對外權由同一個部門掌握;孟德斯鳩則在洛克分權理論的基礎上作了進一步的完善,把國家的權力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而且這三種權力要分屬三個不同的部門,1787年憲法繼承了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的思想。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約翰·洛克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政府論》

憲法賦予每一部門制約其它部門的武器。總統擁有行政權,但行政機構的設置和運作經費,高級官員的任命,與外國條約的締結必須經國會立法批准,國會還有權監督行政過程、彈劾總統的權力;國會擁有立法權,但總統有權否決國會的立法,並擁有立法倡議權和行政立法權;法院擁有司法權,但聯邦法官須經總統提名、經國會批准後由總統任命,國會則擁有最高法院法官人數和低級聯邦法院設立的決定權,反過來,最高法院又憑藉司法審查權強有力地制約國會和總統。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美國國會

雖然1787年憲法沒有出現三權分立這幾個詞,但明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分別屬於國會、總統和法院所有,並規定了三種權力各自的行使範圍。在分權理論中,若全部權力掌握於一人手中,會導致暴政的出現,只有對國家的權力進行分割,並使權力之間相互制約與監督,才能防止掌權者濫用職權。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1787年憲法》

美國憲法所確立的三權分立政治制度的初衷:一是對政府的權力進行限制以防止政府權力過於集中和強大,保障個人的權利不受政府的侵犯。二是對代表多數意志的議會的立法權進行制約,防止多數人暴政,維持三權之間的平衡狀態

2.聯邦制

《邦聯條例》第二條規定“凡未經本邦盟召集國會明確授予合眾國者外,各州保留其主權、自由與獨立以及所有權能、領域與權利”。在《邦聯條例》下,美國只是一個鬆散政治實體間的聯盟,中央權力極小,各州具有高度的獨立性,使得新生的美國面臨一系列的困境,無法有效應對國內和國外問題。然而,對於美國的開國元老們來說,徹底剝奪各州的權力,由邦聯制變為純粹的單一制國家是不太可行的,因而他們選擇了聯邦制。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制憲會議

1787 年憲法確立了美國的聯邦體制,實行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分權制度。聯邦制是一種雙重主權的國家形式,又被稱為複合共和制,它能夠有效的調整當時美國聯邦與州的關係。憲法對於聯邦政府所享有的權力作出了明確列舉,而除此之外的所有權力都歸各州政府所有。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自的權力是有明確規定和行使範圍的,雙方互不侵犯,而且雙方之間權力是相互制衡的,這可以有效的防止權力過度集中於聯邦政府或州政府。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美國聯邦政府與各州

聯邦制的出現是美國自身歷史條件的產物。美國最初的十三個互不統屬,只是鬆散的聯盟,它們堅決反對中央集權制度,但迫於國內外壓力,又必須加強中央權力,各州於是讓渡出一部分權力給聯邦政府。因此,聯邦政府的權力來自於各州的讓與。

3.國會兩院制


1787年憲法規定美國的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美國最初的十三州有大州和小州之分,為避免人口多的大州侵害人口少的小州的利益,於是設立能夠體現各州權力平等的參議院,各州不論人口多少均派有兩名代表。其本質體現了對多數人暴政的防範。在民主社會中權力很容易集中到立法機關,出現立法暴政,兩院制則可以分散立法機關的權力,使其內部形成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美國眾議院旗

邦聯還是聯邦:1787年憲法對美國政體的設計

美國參議院旗

在兩院制中,眾議院的設立體現了人民主權的思想,眾議員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代表人民利益,防止立法權集中到少數人手中一方面,眾議員大多數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對於立法的各種程序並不熟悉,在立法時就會因為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不足而容易出現錯誤;另一方面,眾議員直接由人民選舉產生,在立法時容易受到煽動,一旦感情勝過理智,就會導致立法暴政的出現。而參議員是由各州議會選舉產生的,他們本身大都長期從事立法或法律職業,熟悉和精通立法程序和立法原則,可以對眾議院形成制約。

4.蓑翁說

1787制憲會議的參與者吸收了近代啟蒙思想家的政治理論,又結合美國當時自身國情制定了新憲法。該憲法通過橫向和縱向上的權力分割,避免絕對權力的出現。人性本身就具有弱點,掌握權力的人很可能會濫用權力,導致暴政的出現,所以需要通過契約和分權來約束政府的權力。美國現有的政治體制仍然沿著1787年憲法的軌道上繼續前進。

圖片來自網絡,侵權刪除。

參考文獻

1.杜曉慧《美國憲法限制權力思想的研究》

2.楊薇《1787年美國憲法的形成及啟示》

3.張發青《試析美國早期民主政治的確立—從殖民地議會到1787年憲法》

本文由江南蓑翁團隊創作,版權歸江南蓑翁團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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