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整治變“強拆”?英淇律師助力,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

武漢 法律 湯遜湖 建築 農業 跳槽那些事兒 經濟 農村 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 2019-06-10

原告:劉某

委託訴訟代理人: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侯運峰、李博書律師。

被告:武漢市江夏區水務和湖泊局,

武漢市江夏區農業農村局、

武漢江夏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環境整治變“強拆”?英淇律師助力,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

案情簡介:

1991年劉某的父母在武漢江夏區農業科學研究院承包魚塘進行經營,為經營所需,在魚塘的堤埂上建設了一棟建築面積為120平方米的二層樓房,後該樓房歸劉某所有。

2018年1月,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政府為了加快大橋湖綜合整治工程,推進湯遜湖岸線環境整治,實現退垸還湖,改善和提升湯遜湖水體水質,召開了區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要求參照同類水面回收補償標準,由武漢市大橋新區辦事處、廟山辦事處和江夏農業委員會分片進行補償。

劉某的房屋位於大橋湖內,未取得合法建設審批手續,屬於退垸還湖的治理範圍,徵收方與劉某協商補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

2018年1月22日,徵收方口頭委託拆遷公司,要求其儘快破除堤壩,連通大橋湖。當日,劉某及其家人均未在涉案房屋內,也未收到任何通知,該房屋被強制拆除,給劉某造成了極大的損失。

劉某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託了北京英淇律師事務所的侯運峰、李博書律師。律師介入本案後,針對性地指出徵收方的強拆行為在程序上違反法律規定,應當被確認違法,同時指導原告劉某提出數組證據。在我所律師的據理力爭之下,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違法,委託人劉某的合法權利得到了保護。

環境整治變“強拆”?英淇律師助力,強拆行為被確認違法

判決:

本院認為,是物,即存在使用權。劉某的房屋雖無合法的建設審批手續,但該房屋事由其父母建設,故劉某父母享有對房屋的支配和排他權利,現該房屋的支配和排他權利由劉某行使,劉某依法享有房屋的所有權。

根據2018年1月25日常務會議紀要的規定和安排,對於未取得合法建設審批手續的建築物,應先由相關的權屬單位協商予以補償,後由所有權人對建築物予以清理,再由權屬單位通知武漢市江夏區水務和湖泊局進行退垸還湖和治理水環境工作,故本案的訴爭房屋應先由武漢市江夏區農業科學研究院與劉某協商好補償,待劉某清理完畢後,再由武漢市江夏區農業科學研究所通知武漢市江夏區水務和湖泊局進行下一步的破除堤壩、退垸還湖工作。

武漢市江夏區水務和湖泊局在破除堤壩,退垸還湖工程中,必然需要處理清除堤壩上的建築物,故拆除權屬單位與所有權人協商好補償的房屋是退垸還湖,治理水環境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武漢市江夏區水務和湖泊局可以將拆除、破堤等事務性工作委託給第三人,但應該對委託的內容和範圍作具體明確的指示,且應該在現場進行監督,該委託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武漢市江夏區水務和湖泊局承擔。

拆遷公司拆除訴爭房屋是為了順利破除堤壩,其目的是退垸還湖,改善提升大橋湖水體水質,實現公共利益的需要,故該拆除行為仍屬武漢市江夏區水務和湖泊局退垸還湖的職責範圍,其法律後果應由武漢市江夏區水務和湖泊局承擔。

本案中訴爭的房屋在沒有協商完成補償的情況下,武漢市江夏區水務和湖泊局予以了拆除,違反法定程序,但因訴爭房屋已拆除,不具有可撤銷的內容,故應確認拆除行為違法。武漢市江夏區農業農村局和武漢江夏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本案中,沒有行使拆除行為,劉某要求確認上述兩單位拆除行為違法無事實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武漢市江夏區水務和湖泊局2018年1月22日拆除劉某所有的位於大橋湖魚池堤埂上的一棟建築面積約120平方米的二層樓房違法;

二、駁回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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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無論以什麼名目拆遷均應依法進行,將違法拆遷行政行為披上民事行為的外衣是行不通的,終將確認強拆違法。英淇徵收拆遷律師團在此提示您,遇到此類事情要及時諮詢專業拆遷律師,聽取專業律師分析,以免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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