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0萬西周青銅器寄至深圳成碎片快遞只願賠3萬

文物 順豐速運 西周 考古 中國青年網 2017-05-05
680萬西周青銅器寄至深圳成碎片快遞只願賠3萬

青銅器已成一堆碎片

發件人提供交易合同稱該古董價格高達680萬,順豐速運表示只願賠3萬

4月2日,深圳長期收藏古董的市民王先生向記者反映,一個月前,其好友譚先生從湖南攸縣通過順豐快遞過來的一件價值680萬元的西周青銅器——夔龍紋雙耳三足圓形鼎青銅器,開箱驗收時發現已經被完全損毀,成了一堆碎片。時至今日,一個多月過去了,順豐速運方面多次更換工作人員與其協商,始終未給出一個賠償解決方案。為證明自己並非“碰瓷”,發件人譚先生也特地趕到了深圳,與王先生一道接受了羊城晚報記者採訪,並出示了一份專家簽字的鑑定文書,以及雙方簽訂的“680萬元”買賣合同。

記者採訪瞭解到,譚先生在發件時一共發了12件,被毀的青銅器只是其中之一,其他11件完好無損,“12件價值過億,但在發件時,因擔心途中被掉包,我並未說明古董的真實價值,所以只保價3萬元。”

順豐方面就此事迴應稱,譚先生所寄物品屬於禁止快遞物品,鑑於發件時有保價3萬元,如能提供相關權威價值鑑定報告,順豐方面可賠償3萬元。

投訴

價值680萬元古董受損

譚先生介紹,其奶奶是陝西人,家中祖傳了多樣“古董”,後隨其爺爺來到湖南攸縣,這批古董也隨身帶著。“家中古董多樣,加上又有人願意出高價購買,所以我決定賣掉其中的12件,夔龍紋雙耳三足圓形鼎青銅器就是其中之一,屬於西周時期的產物,距今已有3000多年。買家帶著專家來我家鑑定之後才決定購買,依照古董買賣的慣例,須由第三方經手。因此我找到了我的好友,也是深圳古玩的收藏愛好者王先生作為中間人。”譚先生說,根據三方簽訂的藝術品交易合同,夔龍紋雙耳三足圓形鼎青銅器的價格為680萬元,買家先支付20萬定金,由其交貨給王先生後,再由王先生交貨給買家。

“4月2日,正逢清明假期,原本王先生開車前來湖南攸縣取貨,但一路非常擁堵,王先生半路折返深圳。買家催得急,我便通過順豐速運將古董快遞至深圳給王先生。”譚先生說,12件古董經過順豐現場稱重,共135公斤,運費675元;投保金額3萬元,保費150元,“12件古董都是快遞員包裝,並在表面註明瓷器。我並沒有告知快遞員這批古董的真實價值,因擔心途中被掉包,所以只說是一般古董。實際上,12件古董的價值過億元。”

最不願發生的事情還是發生了!4月3日下午,王先生在深圳收到順豐快遞後開箱驗貨,發現夔龍紋雙耳三足圓形鼎青銅器完全損壞。

680萬西周青銅器寄至深圳成碎片快遞只願賠3萬

譚先生出示的青銅器鑑定文書

賠償

一個多月未達成協議

5月2日下午,記者在深圳羅湖區一處寫字樓內見到了譚先生所稱的西周青銅器——夔龍紋雙耳三足圓形鼎青銅器。在一個順豐速運的紙箱內,該青銅器已碎成大大小小數十片,部分碎片沾有泥土。譚先生還向記者出示了一份私人交易合同和一份鑑定文書,“鑑定文書由國家博物館鑑定委員會委員、專家所出示”。記者看到,合同中的交易價格為680萬元。

譚先生告訴記者,開箱驗貨時發現夔龍紋雙耳三足圓形鼎青銅器完全損壞,雖然可以修補,但剩餘價值不過幾十萬元。其多次打電話向順豐速運索賠,“順豐速運工作人員4月15日打電話給我,表明此事已報保險公司理賠,並進入程序,要我耐心等待。可在4月19日晚,順豐方面又來電說,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原因是文物藝術品不能快遞,所以不予理賠。”譚先生對此表示不解,既然不能快遞,為何順豐要收件,發件時自己說明是古董,只是未說明價值;再者,不能理賠,那為什麼還要收取150元保險費。

王先生說,事發至今一個多月,順豐方面更換了好幾名工作人員打電話前來了解情況,始終未有負責人到場協商。

順豐

可按保價賠償3萬元

2日下午,記者與順豐速運一位深圳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繫。對方表示,依據相關規定,文物藝術品不能快遞,譚先生堅持要發順豐,湖南攸縣當地的網點才接收了這批瓷器,“當時譚先生保價3萬元,快遞單上有註明,也就相當於一份保單,並沒有額外的保單可以提供給他。目前來說,如果譚先生可以提供瓷器的價值鑑定報告,順豐方面可以依據保價賠償3萬元。”

律師說法

相關法律不完善賠償金額存爭議

記者瞭解到,目前,快遞服務行業出臺了《快遞業務操作指導規範》《快遞服務行業標準》等行業規範,但這些規範對於超時取件、延時投遞、野蠻裝卸、丟失損壞等內容並沒有具體的處理措施和監管辦法。

針對此起糾紛,華商律師事務所申茵律師從多個方面進行了分析。首先,古董能不能快遞?依據國家郵政相關法律規定,古董並不在禁運名單之列,但如果發件人事先說明是價格高昂的古董藝術品,快遞企業一般都會拒收。

其次,如何賠償?“此事件中,順豐公司毋庸置疑已構成違約,但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則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及難點。”申茵律師強調,寄件人譚先生有義務就貨物的性質、種類、價值向承運公司闡明,若未說明貨物系易碎品且價值680萬元,順豐公司顯然可以無法預見瓷器高昂的真實價值為由抗辯免責。

申茵律師認為,實踐中,由於快遞行業相關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如無完整的證據鏈支撐,對此類案件中損失賠償額的認定,更多依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她呼籲最高人民法院就快遞行業貨物丟失及毀損等相關問題發佈專門的司法解釋,以進一步明確毀損和滅失在不同情形下如何具體適用法律,完善快遞業法律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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