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談評論:從“微信群主踢人第一案”,我們學到什麼?'

微信 移動互聯網 山東 萊西 民法 長寧政法綜治 2019-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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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將成員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在山東萊西市法院公開審理。原告因被移出微信群,以其名譽權被侵犯為由起訴該群群主,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最終原告表示認可該案處理結果。

按法院判決書所言,互聯網群組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社會正能量的重要載體。群主使用互聯網平臺賦予群主的功能權限,將認為發言不當的群員移出群組,是對“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本案不構成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本案作為移動互聯網時代出現的新型案件,法院的公開審理再次重申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的明確態度。雖然訴訟請求被駁回,但案件的審理使互聯網群組的自治規則得以傳播,普及了相關法律常識,對互聯網法治化有所裨益。在輿論的討論中,許多人也建議此類小事不必鬧上法庭,形成訴累,互聯網群組在管理中發生的摩擦應自行解決,無論是群主還是群員都應該更多運用協商機制解決問題。也就是說,在互聯網上,放縱不應是常態,每個人都應該約束自己的行為,符合公共文明規則標準的網絡空間才符合每個人的需要。(半月談評論員:劉禕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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