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主“踢人”侵犯成員名譽權?孰是孰非,且看法院如何裁斷'

微信 法律 民法 山東 平度 王貝貝律師 2019-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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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踢群第一案” 已經宣判,群成員因為違反微信群的群規則而被群主踢出微信群,群成員狀告群主侵犯其名譽權,案件新奇引來了網友們的熱議,群主“踢人”是否構成對成員名譽權的侵犯,法院究竟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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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踢群第一案” 已經宣判,群成員因為違反微信群的群規則而被群主踢出微信群,群成員狀告群主侵犯其名譽權,案件新奇引來了網友們的熱議,群主“踢人”是否構成對成員名譽權的侵犯,法院究竟如何判?
微信群主“踢人”侵犯成員名譽權?孰是孰非,且看法院如何裁斷

案情回顧

2018年5月31日,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於某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師、法律工作者通過相互邀請的方式可以加入該群。柳孔聖於2018年5月31日由其他律師邀請入群。2018年6月7日,於某邀請該院立案庭庭長劉德治入群,並將群主管理權轉讓給劉德治。2018年6月9日,劉德治在群內發佈《群公告》,並@所有人,主要內容為:請大家實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群成員柳孔聖在該群內發佈關於某司法鑑定所的視頻及相關評論,又曾發佈其認為公安機關存在執法不規範行為的微博截圖,柳孔聖對群主提醒並不理睬,又與群成員何某發生爭執,在提醒無效的情況下,群主劉德治按照群規則將柳孔聖移出該群,不久就將該群解散。

柳孔聖將群主劉德治訴上法庭,要求其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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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踢群第一案” 已經宣判,群成員因為違反微信群的群規則而被群主踢出微信群,群成員狀告群主侵犯其名譽權,案件新奇引來了網友們的熱議,群主“踢人”是否構成對成員名譽權的侵犯,法院究竟如何判?
微信群主“踢人”侵犯成員名譽權?孰是孰非,且看法院如何裁斷

案情回顧

2018年5月31日,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於某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師、法律工作者通過相互邀請的方式可以加入該群。柳孔聖於2018年5月31日由其他律師邀請入群。2018年6月7日,於某邀請該院立案庭庭長劉德治入群,並將群主管理權轉讓給劉德治。2018年6月9日,劉德治在群內發佈《群公告》,並@所有人,主要內容為:請大家實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群成員柳孔聖在該群內發佈關於某司法鑑定所的視頻及相關評論,又曾發佈其認為公安機關存在執法不規範行為的微博截圖,柳孔聖對群主提醒並不理睬,又與群成員何某發生爭執,在提醒無效的情況下,群主劉德治按照群規則將柳孔聖移出該群,不久就將該群解散。

柳孔聖將群主劉德治訴上法庭,要求其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微信群主“踢人”侵犯成員名譽權?孰是孰非,且看法院如何裁斷

如何認定行為人對名譽權侵犯?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相關的構成要件包括:

行為人確有侮辱、誹謗他人的客觀行為(侵權行為)。

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

本案中,劉德治的行為屬於是對“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他並未對柳孔聖名譽、榮譽等進行負面評價,並不存在侵權行為。因此,本案不構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對原告柳孔聖訴被告劉德治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做出裁定:駁回原告柳孔聖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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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踢群第一案” 已經宣判,群成員因為違反微信群的群規則而被群主踢出微信群,群成員狀告群主侵犯其名譽權,案件新奇引來了網友們的熱議,群主“踢人”是否構成對成員名譽權的侵犯,法院究竟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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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8年5月31日,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於某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師、法律工作者通過相互邀請的方式可以加入該群。柳孔聖於2018年5月31日由其他律師邀請入群。2018年6月7日,於某邀請該院立案庭庭長劉德治入群,並將群主管理權轉讓給劉德治。2018年6月9日,劉德治在群內發佈《群公告》,並@所有人,主要內容為:請大家實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群成員柳孔聖在該群內發佈關於某司法鑑定所的視頻及相關評論,又曾發佈其認為公安機關存在執法不規範行為的微博截圖,柳孔聖對群主提醒並不理睬,又與群成員何某發生爭執,在提醒無效的情況下,群主劉德治按照群規則將柳孔聖移出該群,不久就將該群解散。

柳孔聖將群主劉德治訴上法庭,要求其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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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行為人對名譽權侵犯?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相關的構成要件包括:

行為人確有侮辱、誹謗他人的客觀行為(侵權行為)。

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

本案中,劉德治的行為屬於是對“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他並未對柳孔聖名譽、榮譽等進行負面評價,並不存在侵權行為。因此,本案不構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對原告柳孔聖訴被告劉德治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做出裁定:駁回原告柳孔聖的起訴。

微信群主“踢人”侵犯成員名譽權?孰是孰非,且看法院如何裁斷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這種過錯包括故意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而使損害後果發生

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佈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於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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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踢群第一案” 已經宣判,群成員因為違反微信群的群規則而被群主踢出微信群,群成員狀告群主侵犯其名譽權,案件新奇引來了網友們的熱議,群主“踢人”是否構成對成員名譽權的侵犯,法院究竟如何判?
微信群主“踢人”侵犯成員名譽權?孰是孰非,且看法院如何裁斷

案情回顧

2018年5月31日,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於某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師、法律工作者通過相互邀請的方式可以加入該群。柳孔聖於2018年5月31日由其他律師邀請入群。2018年6月7日,於某邀請該院立案庭庭長劉德治入群,並將群主管理權轉讓給劉德治。2018年6月9日,劉德治在群內發佈《群公告》,並@所有人,主要內容為:請大家實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群成員柳孔聖在該群內發佈關於某司法鑑定所的視頻及相關評論,又曾發佈其認為公安機關存在執法不規範行為的微博截圖,柳孔聖對群主提醒並不理睬,又與群成員何某發生爭執,在提醒無效的情況下,群主劉德治按照群規則將柳孔聖移出該群,不久就將該群解散。

柳孔聖將群主劉德治訴上法庭,要求其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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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行為人對名譽權侵犯?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相關的構成要件包括:

行為人確有侮辱、誹謗他人的客觀行為(侵權行為)。

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

本案中,劉德治的行為屬於是對“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他並未對柳孔聖名譽、榮譽等進行負面評價,並不存在侵權行為。因此,本案不構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對原告柳孔聖訴被告劉德治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做出裁定:駁回原告柳孔聖的起訴。

微信群主“踢人”侵犯成員名譽權?孰是孰非,且看法院如何裁斷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這種過錯包括故意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而使損害後果發生

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佈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於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微信群主“踢人”侵犯成員名譽權?孰是孰非,且看法院如何裁斷

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為人的某些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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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8年5月31日,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於某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師、法律工作者通過相互邀請的方式可以加入該群。柳孔聖於2018年5月31日由其他律師邀請入群。2018年6月7日,於某邀請該院立案庭庭長劉德治入群,並將群主管理權轉讓給劉德治。2018年6月9日,劉德治在群內發佈《群公告》,並@所有人,主要內容為:請大家實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群成員柳孔聖在該群內發佈關於某司法鑑定所的視頻及相關評論,又曾發佈其認為公安機關存在執法不規範行為的微博截圖,柳孔聖對群主提醒並不理睬,又與群成員何某發生爭執,在提醒無效的情況下,群主劉德治按照群規則將柳孔聖移出該群,不久就將該群解散。

柳孔聖將群主劉德治訴上法庭,要求其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微信群主“踢人”侵犯成員名譽權?孰是孰非,且看法院如何裁斷

如何認定行為人對名譽權侵犯?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相關的構成要件包括:

行為人確有侮辱、誹謗他人的客觀行為(侵權行為)。

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

本案中,劉德治的行為屬於是對“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他並未對柳孔聖名譽、榮譽等進行負面評價,並不存在侵權行為。因此,本案不構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對原告柳孔聖訴被告劉德治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做出裁定:駁回原告柳孔聖的起訴。

微信群主“踢人”侵犯成員名譽權?孰是孰非,且看法院如何裁斷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這種過錯包括故意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而使損害後果發生

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佈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於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微信群主“踢人”侵犯成員名譽權?孰是孰非,且看法院如何裁斷

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為人的某些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微信群主“踢人”侵犯成員名譽權?孰是孰非,且看法院如何裁斷

法院意見:

互聯網群組是網民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社會正能量的重要載體。本案所涉群組設立群規,明示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值得肯定,群主的行為也並不構成名譽權的侵犯,反而是一種微信群自治的典型案例。

(作者:張月 工作單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貝貝律師團隊)

©原創丨本文系團隊 @王貝貝律師頭條號「圖文原創」文章,首發於今日頭條平臺。未經授權,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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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踢群第一案” 已經宣判,群成員因為違反微信群的群規則而被群主踢出微信群,群成員狀告群主侵犯其名譽權,案件新奇引來了網友們的熱議,群主“踢人”是否構成對成員名譽權的侵犯,法院究竟如何判?
微信群主“踢人”侵犯成員名譽權?孰是孰非,且看法院如何裁斷

案情回顧

2018年5月31日,山東省平度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於某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師、法律工作者通過相互邀請的方式可以加入該群。柳孔聖於2018年5月31日由其他律師邀請入群。2018年6月7日,於某邀請該院立案庭庭長劉德治入群,並將群主管理權轉讓給劉德治。2018年6月9日,劉德治在群內發佈《群公告》,並@所有人,主要內容為:請大家實名入群;群宗旨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

群成員柳孔聖在該群內發佈關於某司法鑑定所的視頻及相關評論,又曾發佈其認為公安機關存在執法不規範行為的微博截圖,柳孔聖對群主提醒並不理睬,又與群成員何某發生爭執,在提醒無效的情況下,群主劉德治按照群規則將柳孔聖移出該群,不久就將該群解散。

柳孔聖將群主劉德治訴上法庭,要求其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微信群主“踢人”侵犯成員名譽權?孰是孰非,且看法院如何裁斷

如何認定行為人對名譽權侵犯?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相關的構成要件包括:

行為人確有侮辱、誹謗他人的客觀行為(侵權行為)。

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譭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

本案中,劉德治的行為屬於是對“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他並未對柳孔聖名譽、榮譽等進行負面評價,並不存在侵權行為。因此,本案不構成可以提起本案侵權民事訴訟的法定事由,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對原告柳孔聖訴被告劉德治名譽權糾紛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做出裁定:駁回原告柳孔聖的起訴。

微信群主“踢人”侵犯成員名譽權?孰是孰非,且看法院如何裁斷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這種過錯包括故意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等而使損害後果發生

比如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佈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並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於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
微信群主“踢人”侵犯成員名譽權?孰是孰非,且看法院如何裁斷

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

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為人的某些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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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意見:

互聯網群組是網民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社會正能量的重要載體。本案所涉群組設立群規,明示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值得肯定,群主的行為也並不構成名譽權的侵犯,反而是一種微信群自治的典型案例。

(作者:張月 工作單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貝貝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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