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區一網民在微信群內傳播455個淫穢視頻 群主被拘役'

微信 刑法 通信 法律 電腦 西藏 技術 拉薩 電信 西藏網警官方頭條號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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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微信的普及,群聊、私聊的同時就可以隨手發送小視頻觀看,這本是一項方便使用者的功能。但是,利用通信工具傳播淫穢視頻就徹底違背了這個功能的初衷,有些不法分子甚至以此來謀取暴利,但終究逃脫不了法律的懲罰。

【基本案情】

達某在擔任一微信群群主期間,放任群內成員扎某等人在群內發佈淫穢視頻,累計達455個。而達某身為群主,對該群負責管理的責任。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扎某在微信群內傳播淫穢視頻,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達某雖未上傳淫穢視頻,但作為微信群的群主、管理者,沒有盡到責任維護群內秩序,達某也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最終,法院判處淫穢視頻的主要上傳者扎某及該微信群群主達某均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各被判處拘役一個半月。

【以案說法】

我國法律嚴令禁止傳播淫穢製品,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素材來源:拉薩市檢察院、拉薩晚報)

【延伸閱讀】

關於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活動“二十禁”的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活動行為,維護網絡通信領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現將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領域活動禁止性行為集中通告如下:

一、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煽動顛覆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

二、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侮辱、誹謗他人。

三、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煽動宗教極端、暴力恐怖、詐騙犯罪等非法活動。

四、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境內外組織、機構、個人非法提供國家未公開的信息。

五、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蒐集、製作、下載、存儲、發佈、傳播、宣揚顛覆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信息。

六、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蒐集、製作、下載、存儲、發佈、傳播、宣揚宗教極端思想、暴力恐怖、誘騙詐騙等信息。

七、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為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活動提供資金、場所、人員、交通、通信等幫助或便利。

八、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編造、散佈挑撥民族關係、製造民族矛盾、煽動民族仇恨等信息。

九、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利用會道門等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十一、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十二、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接受境內外組織、機構或個人資助。

十三、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成立、參加非法組織,進行非法金融活動。

十四、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編造、散佈虛假或不實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信息。

十五、嚴禁未經許可經營國際聯網業務,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十六、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利用公民個人信息。

十七、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實施黑客攻擊破壞、盜竊、詐騙、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等行為。

十八、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參與、誘騙公民進行涉槍支彈藥,易燃、易爆、易製毒、放射性等危險品,淫穢色情,賭博,毒品犯罪活動。

十九、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網絡犯罪活動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二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設立用於實施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佈違法犯罪信息,或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加入此類網站、通訊群組瀏覽、接收、發佈信息,或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破壞網絡通信公共設施。

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必須立即中止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並協助開展工作,爭取寬大處理。凡違反上述規定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依法從嚴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本通告所指網絡通信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電腦、手機、即時通訊、可視電話、穿戴式網絡設備等。

西藏自治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

西藏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2019年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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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微信的普及,群聊、私聊的同時就可以隨手發送小視頻觀看,這本是一項方便使用者的功能。但是,利用通信工具傳播淫穢視頻就徹底違背了這個功能的初衷,有些不法分子甚至以此來謀取暴利,但終究逃脫不了法律的懲罰。

【基本案情】

達某在擔任一微信群群主期間,放任群內成員扎某等人在群內發佈淫穢視頻,累計達455個。而達某身為群主,對該群負責管理的責任。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扎某在微信群內傳播淫穢視頻,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達某雖未上傳淫穢視頻,但作為微信群的群主、管理者,沒有盡到責任維護群內秩序,達某也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最終,法院判處淫穢視頻的主要上傳者扎某及該微信群群主達某均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各被判處拘役一個半月。

【以案說法】

我國法律嚴令禁止傳播淫穢製品,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素材來源:拉薩市檢察院、拉薩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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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活動行為,維護網絡通信領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現將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領域活動禁止性行為集中通告如下:

一、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煽動顛覆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

二、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侮辱、誹謗他人。

三、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煽動宗教極端、暴力恐怖、詐騙犯罪等非法活動。

四、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境內外組織、機構、個人非法提供國家未公開的信息。

五、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蒐集、製作、下載、存儲、發佈、傳播、宣揚顛覆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信息。

六、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蒐集、製作、下載、存儲、發佈、傳播、宣揚宗教極端思想、暴力恐怖、誘騙詐騙等信息。

七、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為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活動提供資金、場所、人員、交通、通信等幫助或便利。

八、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編造、散佈挑撥民族關係、製造民族矛盾、煽動民族仇恨等信息。

九、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利用會道門等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十一、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十二、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接受境內外組織、機構或個人資助。

十三、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成立、參加非法組織,進行非法金融活動。

十四、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編造、散佈虛假或不實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信息。

十五、嚴禁未經許可經營國際聯網業務,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十六、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利用公民個人信息。

十七、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實施黑客攻擊破壞、盜竊、詐騙、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等行為。

十八、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參與、誘騙公民進行涉槍支彈藥,易燃、易爆、易製毒、放射性等危險品,淫穢色情,賭博,毒品犯罪活動。

十九、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網絡犯罪活動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二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設立用於實施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佈違法犯罪信息,或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加入此類網站、通訊群組瀏覽、接收、發佈信息,或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破壞網絡通信公共設施。

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必須立即中止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並協助開展工作,爭取寬大處理。凡違反上述規定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依法從嚴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本通告所指網絡通信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電腦、手機、即時通訊、可視電話、穿戴式網絡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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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達某在擔任一微信群群主期間,放任群內成員扎某等人在群內發佈淫穢視頻,累計達455個。而達某身為群主,對該群負責管理的責任。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扎某在微信群內傳播淫穢視頻,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達某雖未上傳淫穢視頻,但作為微信群的群主、管理者,沒有盡到責任維護群內秩序,達某也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最終,法院判處淫穢視頻的主要上傳者扎某及該微信群群主達某均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各被判處拘役一個半月。

【以案說法】

我國法律嚴令禁止傳播淫穢製品,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素材來源:拉薩市檢察院、拉薩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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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活動行為,維護網絡通信領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現將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領域活動禁止性行為集中通告如下:

一、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煽動顛覆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

二、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侮辱、誹謗他人。

三、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煽動宗教極端、暴力恐怖、詐騙犯罪等非法活動。

四、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境內外組織、機構、個人非法提供國家未公開的信息。

五、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蒐集、製作、下載、存儲、發佈、傳播、宣揚顛覆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信息。

六、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蒐集、製作、下載、存儲、發佈、傳播、宣揚宗教極端思想、暴力恐怖、誘騙詐騙等信息。

七、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為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活動提供資金、場所、人員、交通、通信等幫助或便利。

八、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編造、散佈挑撥民族關係、製造民族矛盾、煽動民族仇恨等信息。

九、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利用會道門等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十一、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十二、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接受境內外組織、機構或個人資助。

十三、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成立、參加非法組織,進行非法金融活動。

十四、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編造、散佈虛假或不實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信息。

十五、嚴禁未經許可經營國際聯網業務,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十六、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利用公民個人信息。

十七、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實施黑客攻擊破壞、盜竊、詐騙、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等行為。

十八、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參與、誘騙公民進行涉槍支彈藥,易燃、易爆、易製毒、放射性等危險品,淫穢色情,賭博,毒品犯罪活動。

十九、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網絡犯罪活動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二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設立用於實施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佈違法犯罪信息,或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加入此類網站、通訊群組瀏覽、接收、發佈信息,或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破壞網絡通信公共設施。

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必須立即中止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並協助開展工作,爭取寬大處理。凡違反上述規定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依法從嚴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本通告所指網絡通信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電腦、手機、即時通訊、可視電話、穿戴式網絡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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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達某在擔任一微信群群主期間,放任群內成員扎某等人在群內發佈淫穢視頻,累計達455個。而達某身為群主,對該群負責管理的責任。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扎某在微信群內傳播淫穢視頻,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達某雖未上傳淫穢視頻,但作為微信群的群主、管理者,沒有盡到責任維護群內秩序,達某也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最終,法院判處淫穢視頻的主要上傳者扎某及該微信群群主達某均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各被判處拘役一個半月。

【以案說法】

我國法律嚴令禁止傳播淫穢製品,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素材來源:拉薩市檢察院、拉薩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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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活動“二十禁”的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活動行為,維護網絡通信領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現將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領域活動禁止性行為集中通告如下:

一、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煽動顛覆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

二、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侮辱、誹謗他人。

三、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煽動宗教極端、暴力恐怖、詐騙犯罪等非法活動。

四、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境內外組織、機構、個人非法提供國家未公開的信息。

五、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蒐集、製作、下載、存儲、發佈、傳播、宣揚顛覆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信息。

六、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蒐集、製作、下載、存儲、發佈、傳播、宣揚宗教極端思想、暴力恐怖、誘騙詐騙等信息。

七、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為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活動提供資金、場所、人員、交通、通信等幫助或便利。

八、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編造、散佈挑撥民族關係、製造民族矛盾、煽動民族仇恨等信息。

九、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利用會道門等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十一、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十二、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接受境內外組織、機構或個人資助。

十三、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成立、參加非法組織,進行非法金融活動。

十四、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編造、散佈虛假或不實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信息。

十五、嚴禁未經許可經營國際聯網業務,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十六、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利用公民個人信息。

十七、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實施黑客攻擊破壞、盜竊、詐騙、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等行為。

十八、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參與、誘騙公民進行涉槍支彈藥,易燃、易爆、易製毒、放射性等危險品,淫穢色情,賭博,毒品犯罪活動。

十九、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網絡犯罪活動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二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設立用於實施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佈違法犯罪信息,或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加入此類網站、通訊群組瀏覽、接收、發佈信息,或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破壞網絡通信公共設施。

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必須立即中止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並協助開展工作,爭取寬大處理。凡違反上述規定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依法從嚴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本通告所指網絡通信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電腦、手機、即時通訊、可視電話、穿戴式網絡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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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達某在擔任一微信群群主期間,放任群內成員扎某等人在群內發佈淫穢視頻,累計達455個。而達某身為群主,對該群負責管理的責任。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扎某在微信群內傳播淫穢視頻,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達某雖未上傳淫穢視頻,但作為微信群的群主、管理者,沒有盡到責任維護群內秩序,達某也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最終,法院判處淫穢視頻的主要上傳者扎某及該微信群群主達某均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各被判處拘役一個半月。

【以案說法】

我國法律嚴令禁止傳播淫穢製品,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素材來源:拉薩市檢察院、拉薩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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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活動“二十禁”的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活動行為,維護網絡通信領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現將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領域活動禁止性行為集中通告如下:

一、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煽動顛覆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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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煽動宗教極端、暴力恐怖、詐騙犯罪等非法活動。

四、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境內外組織、機構、個人非法提供國家未公開的信息。

五、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蒐集、製作、下載、存儲、發佈、傳播、宣揚顛覆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信息。

六、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蒐集、製作、下載、存儲、發佈、傳播、宣揚宗教極端思想、暴力恐怖、誘騙詐騙等信息。

七、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為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活動提供資金、場所、人員、交通、通信等幫助或便利。

八、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編造、散佈挑撥民族關係、製造民族矛盾、煽動民族仇恨等信息。

九、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利用會道門等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十一、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十二、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接受境內外組織、機構或個人資助。

十三、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成立、參加非法組織,進行非法金融活動。

十四、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編造、散佈虛假或不實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信息。

十五、嚴禁未經許可經營國際聯網業務,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十六、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利用公民個人信息。

十七、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實施黑客攻擊破壞、盜竊、詐騙、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等行為。

十八、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參與、誘騙公民進行涉槍支彈藥,易燃、易爆、易製毒、放射性等危險品,淫穢色情,賭博,毒品犯罪活動。

十九、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網絡犯罪活動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二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設立用於實施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佈違法犯罪信息,或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加入此類網站、通訊群組瀏覽、接收、發佈信息,或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破壞網絡通信公共設施。

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必須立即中止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並協助開展工作,爭取寬大處理。凡違反上述規定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依法從嚴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本通告所指網絡通信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電腦、手機、即時通訊、可視電話、穿戴式網絡設備等。

西藏自治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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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某在擔任一微信群群主期間,放任群內成員扎某等人在群內發佈淫穢視頻,累計達455個。而達某身為群主,對該群負責管理的責任。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扎某在微信群內傳播淫穢視頻,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達某雖未上傳淫穢視頻,但作為微信群的群主、管理者,沒有盡到責任維護群內秩序,達某也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最終,法院判處淫穢視頻的主要上傳者扎某及該微信群群主達某均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各被判處拘役一個半月。

【以案說法】

我國法律嚴令禁止傳播淫穢製品,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素材來源:拉薩市檢察院、拉薩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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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活動行為,維護網絡通信領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現將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領域活動禁止性行為集中通告如下:

一、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煽動顛覆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

二、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侮辱、誹謗他人。

三、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煽動宗教極端、暴力恐怖、詐騙犯罪等非法活動。

四、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境內外組織、機構、個人非法提供國家未公開的信息。

五、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蒐集、製作、下載、存儲、發佈、傳播、宣揚顛覆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信息。

六、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蒐集、製作、下載、存儲、發佈、傳播、宣揚宗教極端思想、暴力恐怖、誘騙詐騙等信息。

七、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為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活動提供資金、場所、人員、交通、通信等幫助或便利。

八、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編造、散佈挑撥民族關係、製造民族矛盾、煽動民族仇恨等信息。

九、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利用會道門等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十一、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十二、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接受境內外組織、機構或個人資助。

十三、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成立、參加非法組織,進行非法金融活動。

十四、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編造、散佈虛假或不實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信息。

十五、嚴禁未經許可經營國際聯網業務,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十六、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利用公民個人信息。

十七、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實施黑客攻擊破壞、盜竊、詐騙、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等行為。

十八、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參與、誘騙公民進行涉槍支彈藥,易燃、易爆、易製毒、放射性等危險品,淫穢色情,賭博,毒品犯罪活動。

十九、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網絡犯罪活動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二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設立用於實施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佈違法犯罪信息,或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加入此類網站、通訊群組瀏覽、接收、發佈信息,或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破壞網絡通信公共設施。

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必須立即中止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並協助開展工作,爭取寬大處理。凡違反上述規定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依法從嚴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本通告所指網絡通信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電腦、手機、即時通訊、可視電話、穿戴式網絡設備等。

西藏自治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

西藏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2019年2月28


我區一網民在微信群內傳播455個淫穢視頻 群主被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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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微信的普及,群聊、私聊的同時就可以隨手發送小視頻觀看,這本是一項方便使用者的功能。但是,利用通信工具傳播淫穢視頻就徹底違背了這個功能的初衷,有些不法分子甚至以此來謀取暴利,但終究逃脫不了法律的懲罰。

【基本案情】

達某在擔任一微信群群主期間,放任群內成員扎某等人在群內發佈淫穢視頻,累計達455個。而達某身為群主,對該群負責管理的責任。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扎某在微信群內傳播淫穢視頻,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達某雖未上傳淫穢視頻,但作為微信群的群主、管理者,沒有盡到責任維護群內秩序,達某也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最終,法院判處淫穢視頻的主要上傳者扎某及該微信群群主達某均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各被判處拘役一個半月。

【以案說法】

我國法律嚴令禁止傳播淫穢製品,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素材來源:拉薩市檢察院、拉薩晚報)

【延伸閱讀】

關於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活動“二十禁”的通告

為進一步規範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活動行為,維護網絡通信領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現將西藏自治區網絡通信領域活動禁止性行為集中通告如下:

一、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煽動顛覆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

二、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侮辱、誹謗他人。

三、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煽動宗教極端、暴力恐怖、詐騙犯罪等非法活動。

四、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境內外組織、機構、個人非法提供國家未公開的信息。

五、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蒐集、製作、下載、存儲、發佈、傳播、宣揚顛覆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信息。

六、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蒐集、製作、下載、存儲、發佈、傳播、宣揚宗教極端思想、暴力恐怖、誘騙詐騙等信息。

七、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為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活動提供資金、場所、人員、交通、通信等幫助或便利。

八、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編造、散佈挑撥民族關係、製造民族矛盾、煽動民族仇恨等信息。

九、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利用會道門等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聚眾擾亂社會秩序。

十一、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組織、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十二、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接受境內外組織、機構或個人資助。

十三、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成立、參加非法組織,進行非法金融活動。

十四、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編造、散佈虛假或不實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信息。

十五、嚴禁未經許可經營國際聯網業務,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十六、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利用公民個人信息。

十七、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實施黑客攻擊破壞、盜竊、詐騙、編造或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等行為。

十八、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參與、誘騙公民進行涉槍支彈藥,易燃、易爆、易製毒、放射性等危險品,淫穢色情,賭博,毒品犯罪活動。

十九、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向網絡犯罪活動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二十、嚴禁利用網絡通信工具設立用於實施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佈違法犯罪信息,或利用網絡通信工具加入此類網站、通訊群組瀏覽、接收、發佈信息,或利用網絡通信工具破壞網絡通信公共設施。

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員,必須立即中止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主動向公安機關自首並協助開展工作,爭取寬大處理。凡違反上述規定拒不改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依法從嚴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本通告所指網絡通信工具包括但不限於電腦、手機、即時通訊、可視電話、穿戴式網絡設備等。

西藏自治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西藏自治區公安廳

西藏自治區通信管理局

2019年2月28


我區一網民在微信群內傳播455個淫穢視頻 群主被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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