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 | 微商在微信平臺上發佈虛假廣告,嚴查'

""警告 | 微商在微信平臺上發佈虛假廣告,嚴查

查處微信社交平臺上虛假宣傳行為存在的困難

身份信息“不明確”,追查源頭存在難度。目前,在微信朋友圈銷售商品幾乎沒有准入門檻,只要擁有一部智能手機,下載微信軟件,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微商。有的微商選擇使用不記名電話卡,身份信息也無法確定。以筆者所在單位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的一起涉及微信社交平臺上的虛假宣傳案件為例,該局首先向深圳騰訊公司法務部發送了協查函,查找到相關微信號綁定的手機卡號,確定該號碼屬淄博市號段,但該手機卡為不記名卡,具體身份信息無法查詢。對此,該局充分發揮周村區網絡市場監管部門聯席會議機制的優勢,通過區公安部門定位到該手機號經常使用的位置在淄博市某區。為進一步確定當事人的具體位置,避免打草驚蛇,該局執法人員採取了快遞倒查的方式,通過快遞單號查證取貨地址,精準定位了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然後通過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綜合業務系統精確查找到當事人登記信息和聯繫電話,從而實現了源頭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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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微信社交平臺上虛假宣傳行為存在的困難

身份信息“不明確”,追查源頭存在難度。目前,在微信朋友圈銷售商品幾乎沒有准入門檻,只要擁有一部智能手機,下載微信軟件,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微商。有的微商選擇使用不記名電話卡,身份信息也無法確定。以筆者所在單位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的一起涉及微信社交平臺上的虛假宣傳案件為例,該局首先向深圳騰訊公司法務部發送了協查函,查找到相關微信號綁定的手機卡號,確定該號碼屬淄博市號段,但該手機卡為不記名卡,具體身份信息無法查詢。對此,該局充分發揮周村區網絡市場監管部門聯席會議機制的優勢,通過區公安部門定位到該手機號經常使用的位置在淄博市某區。為進一步確定當事人的具體位置,避免打草驚蛇,該局執法人員採取了快遞倒查的方式,通過快遞單號查證取貨地址,精準定位了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然後通過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綜合業務系統精確查找到當事人登記信息和聯繫電話,從而實現了源頭追查。

警告 | 微商在微信平臺上發佈虛假廣告,嚴查

行為發生“無拘無束”,管轄權存有爭議。《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但是微信的使用沒有地域和時間限制,受眾不會限於某一個地區。如果微商有固定的營業場所,經營行為發生地相對容易確定;如果微商為自然人,經營行為發生地就很難確定,需要藉助公安部門以及微信服務提供方深圳騰訊公司等的力量,才能確定經營行為發生地。在執法實踐中,微商跨地區經營的情況非常普遍,管轄權在調查過程中發生變化並不鮮見,案件移交時有發生。

內容增減“自己做主”,證據難以固定。微商發送商品宣傳信息通常是發給特定用戶,多數情況下,只有朋友圈的“好友”才能看到,其他人無法直接獲知該信息。在不能證實個人手機也是經營工具的情況下,市場監管部門無權查扣、查看個人手機,導致相關案件的查辦處於被動。大部分微商的微信宣傳推廣活動難以被市場監管部門主動發現,只有存在消費投訴舉報的,市場監管部門才能發現相關違法線索。與此同時,作為一種電子數據信息,微信聊天記錄和朋友圈發佈的內容可以隨時刪除,違法證據難以及時固定和提取。雖然深圳騰訊公司可以對微信的聊天記錄進行後臺調取,但由於微信作為一種個人即時通訊工具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提取相關信息並不容易。

監管手段“姍姍來遲”,監管要求難以落地。現實情況是,微商、微店、微信小程序、直播軟件、自媒體等新型電子商務業態推陳出新,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理念、技術手段明顯滯後,執法人員對新生事物理解不到位,調查不“深入”,導致監管力度不夠。而且,市場監管部門除了對轄區登記在冊的微商、公眾號等心中有數,對於朋友圈和個人間的廣告推送往往鞭長莫及。廣告發布者所在地(侵權行為發生地)和接收用戶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不同,加之微信轉賬信息難以查實、銷售收入和違法所得難以確定,執法難度進一步加大。雖然《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和《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違法行為的管轄作出了特別規定,但現實中經營場所、住所、登記場所均不在一地的情況並不鮮見,監管要求落地難度大。

請輸入標題 abcde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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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微信社交平臺上虛假宣傳行為存在的困難

身份信息“不明確”,追查源頭存在難度。目前,在微信朋友圈銷售商品幾乎沒有准入門檻,只要擁有一部智能手機,下載微信軟件,任何人都可能成為微商。有的微商選擇使用不記名電話卡,身份信息也無法確定。以筆者所在單位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市場監管局查辦的一起涉及微信社交平臺上的虛假宣傳案件為例,該局首先向深圳騰訊公司法務部發送了協查函,查找到相關微信號綁定的手機卡號,確定該號碼屬淄博市號段,但該手機卡為不記名卡,具體身份信息無法查詢。對此,該局充分發揮周村區網絡市場監管部門聯席會議機制的優勢,通過區公安部門定位到該手機號經常使用的位置在淄博市某區。為進一步確定當事人的具體位置,避免打草驚蛇,該局執法人員採取了快遞倒查的方式,通過快遞單號查證取貨地址,精準定位了當事人的經營場所,然後通過山東省市場監管局綜合業務系統精確查找到當事人登記信息和聯繫電話,從而實現了源頭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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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發生“無拘無束”,管轄權存有爭議。《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但是微信的使用沒有地域和時間限制,受眾不會限於某一個地區。如果微商有固定的營業場所,經營行為發生地相對容易確定;如果微商為自然人,經營行為發生地就很難確定,需要藉助公安部門以及微信服務提供方深圳騰訊公司等的力量,才能確定經營行為發生地。在執法實踐中,微商跨地區經營的情況非常普遍,管轄權在調查過程中發生變化並不鮮見,案件移交時有發生。

內容增減“自己做主”,證據難以固定。微商發送商品宣傳信息通常是發給特定用戶,多數情況下,只有朋友圈的“好友”才能看到,其他人無法直接獲知該信息。在不能證實個人手機也是經營工具的情況下,市場監管部門無權查扣、查看個人手機,導致相關案件的查辦處於被動。大部分微商的微信宣傳推廣活動難以被市場監管部門主動發現,只有存在消費投訴舉報的,市場監管部門才能發現相關違法線索。與此同時,作為一種電子數據信息,微信聊天記錄和朋友圈發佈的內容可以隨時刪除,違法證據難以及時固定和提取。雖然深圳騰訊公司可以對微信的聊天記錄進行後臺調取,但由於微信作為一種個人即時通訊工具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提取相關信息並不容易。

監管手段“姍姍來遲”,監管要求難以落地。現實情況是,微商、微店、微信小程序、直播軟件、自媒體等新型電子商務業態推陳出新,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理念、技術手段明顯滯後,執法人員對新生事物理解不到位,調查不“深入”,導致監管力度不夠。而且,市場監管部門除了對轄區登記在冊的微商、公眾號等心中有數,對於朋友圈和個人間的廣告推送往往鞭長莫及。廣告發布者所在地(侵權行為發生地)和接收用戶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不同,加之微信轉賬信息難以查實、銷售收入和違法所得難以確定,執法難度進一步加大。雖然《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和《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違法行為的管轄作出了特別規定,但現實中經營場所、住所、登記場所均不在一地的情況並不鮮見,監管要求落地難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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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點建議

溯本清源,優化平臺運營模式。立足微商信息傳播的主要渠道,優化微信平臺運營模式。筆者建議,結合“朋友圈”發佈信息的主要內容和微信轉賬次數等要素,細分微信使用交友、商業兩大模塊,強化客戶端管理;建立微商准入制度,對微商賬號進行特別標註,以區別於普通微信賬號,並要求實名認證,確保微商身份信息源頭可查;建立微信商家誠信評價制度,對於微商通過微信轉賬所得交易收入,建議先轉入第三方賬戶,規定時限,待消費者確認後再轉入商家賬戶;完善消費投訴機制、違法行為舉報機制,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指導微信平臺完善協查機制,對異地協查調取交易記錄、銷售收入等數據提供網絡傳輸通道,減少成本,提高效能。

多方共治,強化微商行為監管。第一,加強執法人員培訓,配備智能執法終端等硬件設施,確保監管設備與監管要求相匹配;積極與微信平臺溝通,梳理轄區微商和公眾號等信息數據,做到監管“底數清”;加強與各部門的協作配合,依託聯席會議制度實現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第二,市場監管部門應積極開發和應用智能化監測系統,隨時監測微商交易行為,發現問題立即進行雙向數據推送,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可披露和通報相關信息。對於查證屬實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微商,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平臺反饋,進行封號處理。

建章立制,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伴隨著大數據技術應用的普及,新經濟業態快速發展。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並施行了《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但整體而言,對有些疑難問題仍需要制定配套規章。建議在頂層設計上,立足監管執法的實際需要,在堅持審慎包容、規範發展的原則下,及時出臺可操作性強的規章和辦法,經過實踐檢驗及進一步完善後,再提高制度的層級。由此,通過務實有效的方式,加強監管執法制度支撐,提高監管執法規範化水平,促進新經濟業態健康發展。(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市場監管局 關玉強 徐 婷)

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

聲明:本文為轉載稿件,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目的在於傳播更多有價值信息,非商業用途,如有侵權,敬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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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發生“無拘無束”,管轄權存有爭議。《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但是微信的使用沒有地域和時間限制,受眾不會限於某一個地區。如果微商有固定的營業場所,經營行為發生地相對容易確定;如果微商為自然人,經營行為發生地就很難確定,需要藉助公安部門以及微信服務提供方深圳騰訊公司等的力量,才能確定經營行為發生地。在執法實踐中,微商跨地區經營的情況非常普遍,管轄權在調查過程中發生變化並不鮮見,案件移交時有發生。

內容增減“自己做主”,證據難以固定。微商發送商品宣傳信息通常是發給特定用戶,多數情況下,只有朋友圈的“好友”才能看到,其他人無法直接獲知該信息。在不能證實個人手機也是經營工具的情況下,市場監管部門無權查扣、查看個人手機,導致相關案件的查辦處於被動。大部分微商的微信宣傳推廣活動難以被市場監管部門主動發現,只有存在消費投訴舉報的,市場監管部門才能發現相關違法線索。與此同時,作為一種電子數據信息,微信聊天記錄和朋友圈發佈的內容可以隨時刪除,違法證據難以及時固定和提取。雖然深圳騰訊公司可以對微信的聊天記錄進行後臺調取,但由於微信作為一種個人即時通訊工具具有一定的私密性,提取相關信息並不容易。

監管手段“姍姍來遲”,監管要求難以落地。現實情況是,微商、微店、微信小程序、直播軟件、自媒體等新型電子商務業態推陳出新,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理念、技術手段明顯滯後,執法人員對新生事物理解不到位,調查不“深入”,導致監管力度不夠。而且,市場監管部門除了對轄區登記在冊的微商、公眾號等心中有數,對於朋友圈和個人間的廣告推送往往鞭長莫及。廣告發布者所在地(侵權行為發生地)和接收用戶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不同,加之微信轉賬信息難以查實、銷售收入和違法所得難以確定,執法難度進一步加大。雖然《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和《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違法行為的管轄作出了特別規定,但現實中經營場所、住所、登記場所均不在一地的情況並不鮮見,監管要求落地難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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溯本清源,優化平臺運營模式。立足微商信息傳播的主要渠道,優化微信平臺運營模式。筆者建議,結合“朋友圈”發佈信息的主要內容和微信轉賬次數等要素,細分微信使用交友、商業兩大模塊,強化客戶端管理;建立微商准入制度,對微商賬號進行特別標註,以區別於普通微信賬號,並要求實名認證,確保微商身份信息源頭可查;建立微信商家誠信評價制度,對於微商通過微信轉賬所得交易收入,建議先轉入第三方賬戶,規定時限,待消費者確認後再轉入商家賬戶;完善消費投訴機制、違法行為舉報機制,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指導微信平臺完善協查機制,對異地協查調取交易記錄、銷售收入等數據提供網絡傳輸通道,減少成本,提高效能。

多方共治,強化微商行為監管。第一,加強執法人員培訓,配備智能執法終端等硬件設施,確保監管設備與監管要求相匹配;積極與微信平臺溝通,梳理轄區微商和公眾號等信息數據,做到監管“底數清”;加強與各部門的協作配合,依託聯席會議制度實現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第二,市場監管部門應積極開發和應用智能化監測系統,隨時監測微商交易行為,發現問題立即進行雙向數據推送,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可披露和通報相關信息。對於查證屬實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微商,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平臺反饋,進行封號處理。

建章立制,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伴隨著大數據技術應用的普及,新經濟業態快速發展。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並施行了《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但整體而言,對有些疑難問題仍需要制定配套規章。建議在頂層設計上,立足監管執法的實際需要,在堅持審慎包容、規範發展的原則下,及時出臺可操作性強的規章和辦法,經過實踐檢驗及進一步完善後,再提高制度的層級。由此,通過務實有效的方式,加強監管執法制度支撐,提高監管執法規範化水平,促進新經濟業態健康發展。(山東省淄博市周村區市場監管局 關玉強 徐 婷)

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

聲明:本文為轉載稿件,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目的在於傳播更多有價值信息,非商業用途,如有侵權,敬請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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