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是童星?花了一堆費用拍了微電影卻等不來上映播出,小心落入演藝消費陷阱

我的孩子是童星?花了一堆費用拍了微電影卻等不來上映播出,小心落入演藝消費陷阱

隨著各類綜藝娛樂節目的熱播,越來越多的小演員、小主持人紛紛進入大眾視野。不少家長感到,如果自家寶貝也能上節目、拍電影,既能培養孩子特長,又能為日後入園入學“加分”,說不定還會成為“明日之星”……然而現實中,有些家長就不小心落入了演藝消費的“坑”,昔日的美好願望成了泡影,最後不得不走上訴訟維權的道路。

“電視臺”招募小演員,家長簽約交費

“您好,您的孩子已經入選XX電視臺兒童情景劇面試……”2017年初,孫女士接到了一個自稱是電視臺工作人員打來的電話,說她的兒子小亮(8歲)進入了某頻道微電影拍攝選拔,請她帶孩子去面試。接著,孫女士收到一條短信,上面有面試的時間和地點。孫女士一看在電視臺面試,便放下心來,本著試試的心態帶孩子參加了面試。

面試當天,孫女士看到現場有不少打著“XX電視臺網絡情景劇拍攝”的宣傳海報,還有其他孩子拍攝微電影的圖片、視頻等,就連面試老師的名片上也都印有“XX欄目組藝術總監、導演”的字樣,這讓孫女士感到“非常正式”。過了幾天,孫女士又接到通知說小亮進了複試,孫女士高興不已。

小亮複試後,欄目組誇孩子表現非常好,可以進入劇組拍攝,但正式上鏡前還需要專業的老師輔導。聽到孩子能拍電影、能上電視,孫女士覺得這也是孩子露臉表現的機會,加上對方在協議中承諾 “在一年有效期內100%上鏡、100%播出,如違約則100%無條件全額退費”,孫女士更覺吃了定心丸,便爽快地與傳媒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和《贊助協議》,支付了培訓費、包裝推廣費等共計1.5萬多元。

合約到期卻未播出,家長怒而起訴

炎炎夏日,孫女士陪著小亮輾轉多地培訓和拍攝,食宿、路費均由孫女士承擔。在現場,孫女士還認識了其他同樣帶孩子來拍微電影的家長,孩子從3、4歲到7、8歲不等。他們說根據角色的不同,交的推廣費或贊助費也不一樣,從8000多元到1萬多元。期間,小亮總共參與拍攝了三部影片。

沒想到的是,2018年4月協議到期後,孫女士和小亮卻不見影片播出。孫女士多次催問影片播出進程,傳媒公司用檔期排滿等各種理由搪塞,並拒絕退費。最終,傳媒公司告訴孫女士,小亮參與拍攝的一部影片因第三方在製作的過程中母片丟失無法播出。這時,其他家長也紛紛反映,他們孩子拍的片子也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播出,少數已播的不是在電視上播出,而是傳媒公司給了一個網絡視頻鏈接,且已超過協議約定的時間。

在雙方多次溝通無效的情況下,孫女士等六名家長起訴傳媒公司,要求全額退款。

法院:傳媒公司構成違約,須全額退款

一審法院認為,傳媒公司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判決傳媒公司全額退款。傳媒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上訴。傳媒公司辯稱,首先,母片丟失是第三方的責任,是不可抗力,不能因此要求退款;第二,合同中的“100%播出”並未明確一定要在什麼平臺播出;第三,贊助費屬於家長對拍攝的無償贈與,不應退還。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傳媒公司與孫女士等人簽訂的合作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傳媒公司主張因案外人原因導致母片損毀,是不可能抗力,該院認為,案外人原因導致合同未能履行不屬於不可抗力,傳媒公司不能因此免除應負的合同責任。對於已播出的影片,因播出時間已超出協議有效期,所以傳媒公司仍構成違約。鑑於傳媒公司在協議中明確承諾,在有效期內100%上鏡、100%影片播出,如違約則100%無條件全額退費,因其未能依照約定履行義務,故孫女士等人要求傳媒公司全額退費,具有合同依據,應予支持。《贊助協議》和《合作協議》是一個整體,孫女士等人支付贊助費用是附條件的,並非純粹的贈與行為,因傳媒公司的行為導致所附條件並未成就,贊助費用亦應予退還。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

每個家長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在人生道路上有一個好的起點,“望子成龍”也是家長對孩子的美好期待。但首先,家長在為孩子選擇各類演出或是培訓機構時,要對相關產業、合作的對象、對方的資質、知名度等有充分的瞭解,慎重選擇。其次,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避免入“坑”,須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能含糊不清。如本案中傳媒公司承諾的“100%播出”,應該對具體播出的平臺進行明確約定,否則容易給對方留下可操作的彈性空間。最後,家長在帶孩子參加各類活動和培訓時,還應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如姓名權、肖像權、健康權等,多從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規律出發,不可盲目跟風。

(以上人名、公司名均為化名)

作者:何易 王夢茜

編輯:汪荔誠

責任編輯:張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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