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法院集中宣判4件惡勢力團伙案件

王祥雲 經濟 石門縣人民法院 2019-06-22

為推動本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發展,石門法院於2019年6月20日上午公開集中宣判4起涉惡案件。此次集中宣判活動還邀請了朱勇輝等10名縣人大代表、周光輝等10名縣政協委員、相關社區(街道)幹部、群眾代表及新聞媒體等40餘人參與,旨在向惡勢力靶向發力、重拳出擊,彰顯法院掃黑除惡強大決心。

此次宣判的4起涉惡案件,其中,陳智勇等被告人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案、佘高明等被告人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案,嚴懲了阻工犯罪,淨化了項目建設環境,為我縣項目建設築牢司法保護屏障,助推我縣經濟發展環境優化。

參與宣判活動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街道)幹部代表、群眾代表紛紛表示,法院此次集中宣判活動意義重大、案件典型,有力震懾了惡勢力,在社會上也起到了法治教育作用,法院要持續強力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讓人民群眾有更多安全感。

案件裁判結果如下:

一、被告人陳智勇、劉祖銀、塗四清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罪案

石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智勇為謀取非法利益、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糾集被告人劉祖銀、塗四清及共同作案人屈超軍等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陳智勇為糾集者、人員相對固定的惡勢力。其中,被告人陳智勇、劉祖銀、塗四清共同強迫業主和裝修公司購買其提供的沙、水泥等建材,並強行提供建材搬運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陳智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威脅手段,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陳智勇、劉祖銀、塗四清在各自參與的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根據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節,依法判處三名被告人十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對相應被告人判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二、被告人屈超軍、周明、曾鑫泉敲詐勒索案

石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屈超軍、周明、曾鑫泉受陳智勇指使採取跟蹤、蹲守、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威脅、恐嚇他人寫下借條並強迫他人給付錢財,實現非法佔有目的,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受他人指使,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根據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節,依法判處三名被告人六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對相應被告人判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三、被告人佘高明、楊克剛、佘高清、蔡前初、汪志林、蔡海雲、佘高欣、汪超、張新桃、夏望清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案

石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佘高明、楊克剛、佘高清、佘高欣、汪超、張新桃無視社會管理秩序,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佘高明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蔡前初、夏望清敲詐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佘高清、楊克剛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轉讓資產,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被告人佘高明、蔡前初、汪志林、蔡海雲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

上述被告人在各自的犯罪中被依法分別認定為主、從犯,其中,佘高明、蔡前初、汪志林、蔡海形成惡勢力團伙進行強迫交易,四人均認定為主犯。綜上,根據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節,依法判處十名被告人四年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對相應被告人判處罰金、退賠被害人損失。

四、被告人唐耿之、酉世龍、覃佐萬、陳奕瑋、陳正永、王祥雲、葛瑞、張世威、覃業志、覃業迎、鄧子棋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案

石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唐耿之、酉世龍、覃佐萬、陳奕瑋、陳正永、王祥雲、葛瑞、覃業志、覃業迎、鄧子棋無視社會管理秩序,糾集、邀約他人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張世威、王祥雲、覃佐萬、陳正永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酉世龍無視社會管理秩序,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唐耿之、酉世龍、覃佐萬、陳正永、王祥雲、葛瑞及同案人王海軍、孫宏剛、陳軍洲、楊萌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了王祥雲、陳軍洲、楊萌、孫宏剛等人員較為固定的惡勢力,多次實施了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秩序,造成了較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認定為惡勢力,應予從重處罰。

綜上,根據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節,依法判處十一名被告人六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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