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給親戚10萬 事後補欠條起衝突一刀捅死對方

瓦房店 法律 半島晨報 民法 大連 半島晨報 2019-04-27

借給親戚十萬元對方沒打欠條,男子帶刀上門要求補欠條,結果發生衝突,一刀將對方捅死 …… 法院一審判男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 11 年 6 個月,賠償死者家屬 4.7 萬餘元。

補欠條引衝突

男子一刀捅死親戚

龐某和孫先生都是黑龍江人,兩人是親戚,孫先生向龐某借了 10 萬元錢,但沒有打欠條。孫先生曾承諾將 100 畝土地轉給龐某耕種,但沒有兌現,龐某對此心生怨恨。

2018 年 6 月 6 日早上 6 時許,龐某從大連開發區驅車來到瓦房店市土城鄉,他在集市購買了一把殺豬刀後,去土城鄉北營村尋找孫先生,試圖用恐嚇的手段,讓對方打一張 10 萬元的欠條。

見面後,兩人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龐某用事先準備好的木棒朝孫先生頭部和胸部猛打,隨後孫先生將木棒搶下;龐某又用事先準備好的尖刀朝孫先生胸部捅了一刀,孫先生受傷倒在柴禾垛上,胸口流了很多血。隨後,被送到醫院搶救,醫生確認已經死亡。

經鑑定,孫先生因心包填塞死亡。而龐某捅了孫先生一刀後,把刀扔到草叢裡,然後開車直奔瓦房店市公安局土城公安派出所投案。

犯故意傷害罪

被判有期徒刑 11 年半

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對龐某提起公訴;孫先生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龐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合計 193 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構成故意傷害罪。

關於民事賠償部分,經查,孫先生死亡,是龐某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因此龐某對造成死者家屬的物質損失應當賠償,賠償的標準、範圍應當以法律規定為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交通費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因此,死者家屬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不屬於上述規定的物質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龐某賠償孫先生家屬 47942 元。

半島晨報、39 度視頻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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