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手築網·同防共治——建行綿陽分行防範非法集資知識宣傳

一、什麼是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有哪些主要特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一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為非法集資:(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各種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或者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而予以放任;(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是否向社會公開宣傳,是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重要區別。

二、非法集資常見手段

◆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蔘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祕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

◆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註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託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一些參與人員,在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三、非法集資犯罪主要領域、表現方式與防範重點

◆投資理財領域非法集資主要方式與防範重點

近年來,各地出現大量以投資理財諮詢為名從事各類金融業務活動的公司,如投資諮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財富管理等,常常打著投資理財的旗號,承諾無風險、高收益,公開向社會發售理財產品吸收公眾資金,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借款人,直接進行集資詐騙。此類機構多設在商業鬧市區,多選擇高檔寫字樓等,門面豪華,一般有工商登記的合法身份,其名稱和業務與金融密切相關,普遍存在超範圍經營、虛假宣傳、違法違規發售理財產品等情況,對老百姓有很大的欺騙性。

1.明顯超出公司註冊登記的經營範圍,尤其是沒有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資格、頻繁變換公司及投資項目名稱;

2.許諾超高收益率;

3.以個人賬戶或現金收取資金、現場或即時交付本金即給予部分提成、分紅、利息;

4.在街頭、超市、商場等人群流動、聚集場所擺攤、設點發放“理財產品”廣告,尤其以老年人為主要招攬對象;

5.在發放的宣傳單上印製中央領導同志照片、所謂的領導講話、重要會議文件內容,用以證明所推銷的投資、理財項目受國家支持;

6.慫恿群眾將個人房產進行抵押,獲取銀行貸款後投資所謂“項目”或“理財產品”;

7、招攬群眾參加在賓館、飯店、寫字樓舉行的“投資”推介會;

8、通過群發短信、電話等通訊方式推銷“投資項目”、“理財產品”。

◆P2P網絡借貸、校園貸領域非法集資主要方式與防範重點

近年來,P2P網絡借貸機構數量成倍增長,由於缺乏相應法律定位、政策標準和行業規則,市場主體魚龍混雜,非法集資案件大量爆發,風險迅速蔓延。同時隨著網貸機構的異軍突起,一些P2P平臺不斷向高校拓展業務,部分網絡平臺採取虛假宣傳的方式,降低貸款門檻、隱瞞實際資費標準,誘導大學生過度消費,甚至陷入“高利貸”陷阱,侵犯大學生權益。

提醒廣大投資者,P2P網絡借貸屬於信息中介機構,只能進行“點對點”、“個人對個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當信用中介,投資者簽訂借款合同的對象不能是平臺本身;P2P本質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資金,屬於較高風險類的投資,需要投資者具備相應的風險意識、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要警惕“擔保”、“保證收益”類的宣傳,警惕一些通過論壇、網帖、甚至街頭路邊、市場集市等線下渠道以“P2P”名義招攬客戶的機構組織和人員。加大對學生團體的金融知識宣傳教育,現如今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有專門針對學生群體的助學貸款等項目,當遇到資金問題時,學生群體要加強與輔導員、學生管理部門等的溝通交流,防止不法分子趁虛而入。大學生應當適度消費,繼承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提高自身風險意識。

◆農民專業合作領域社非法集資主要方式與防範重點

近年來,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吸收農民資金卻未用於農業生產,而是高息放貸賺取息差,資金鍊斷裂、暴力催債、“跑路”事件等頻頻發生。一些農民專業合作社或由原先開辦擔保公司、投資公司的經營者發起設立,或以合法身份為幌子,仿照銀行外觀設立營業網點,通過代辦員、業務員廣泛吸收農民存款,欺騙性極強,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影響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提醒公眾,特別是廣大的農民朋友,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社員制、封閉性的組織,不允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公開宣傳吸收資金,不允許對外吸儲放貸、高息攬儲,也不允許以吸收資金為目的把與合作社沒有業務關係的個人或組織吸收為成員。

◆房地產、建築領域非法集資主要方式與防範重點

此領域非法集資案件幾乎遍佈全國所有省份,多年來持續高位運行。這類案件比較易受宏觀調控政策影響,在經濟下行預期較強、去庫存壓力較大的情況下,以高息借貸維持資金鍊的衝動增強,容易發生大案要案,引起上下游連鎖反應。目前,此領域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主要反映出以下特點:

一是以預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資。該方式多表現為房地產企業在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有的甚至是項目還沒進行開發建設時,以內部認購、發放VIP卡等形式,變相進行銷售融資,有的還“一房多賣”。二是利用房地產項目開發進行非法集資。表現為房地產企業自身或者是通過中介公司向社會公眾融資,承諾給予遠高於銀行同期利率的高額利息,有的還以一定的資產作為抵押。三是以分割銷售商鋪並承諾售後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資。該方式多表現為房地產企業違法違規將整幢商業、服務業建築劃分為若干個小商鋪進行銷售,通過承諾售後包租、定期高額返還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後回購,來誘導社會公眾購買。

◆私募基金領域非法集資主要方式與防範重點

私募基金行業非法集資有如下特徵:一是募集方式一般採用公開宣傳、推介方式引誘投資人;二是募集對象一般為社會公眾;三是一般不設最低投資門檻,或者門檻很低;四是投資人數沒有上限,多多益善;五是一般沒有投資風險提示,許諾保本高收益。此類案件風險外溢性強,涉及人數眾多,易產生區域性風險,且調查取證比較困難,處置週期長,投資者利益難以得到保護。

四、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由誰承擔?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第247號發佈)相關規定,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這意味著非法集資不受法律保護,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風險和損失將由自已承擔。

根據《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相關規定,單位和個人幫助非法集資犯罪行為人吸收資金,從中收取代理費、管理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的,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意味著,參與非法集資不僅責任自擔,如果還為非法集資犯罪提供幫助、充當資金掮客並且收取代理費等的,還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人,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五、參與非法集資的嚴重後果

按照相關法規規定,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目前,非法集資案件清償率極低,有的案件甚至是零清償,往往造成涉案單位和人員的嚴重財產損失甚至失去生命,有的引發社會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秩序,影響當地經濟的發展。

敬請各社會組織和廣大公眾注意:投資需審慎,籌資需合法,自覺遠離非法集資,切勿碰觸法律底線,否則將承擔法律後果和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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