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律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夫妻擔保有三大風險

人生第一份工作 法律 民法 婚姻 兩高律師事務所 2019-06-27
兩高律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夫妻擔保有三大風險


導讀:

公司之間同業拆借的借款行為時有發生,經常會讓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個人財產擔保,如果法人的配偶基於夫妻關係代替法人簽字,這樣有效嗎?兩高律師為您解讀。

假設你是A公司,B公司要向你借一筆錢,你知道借錢的人是不值得信賴的,所以要求對方的老總乙做自然人保證。因為B公司是夫妻店,這次來談判的是乙的妻子甲,甲表明自己的身份,是老總的夫人,而且自己的丈夫遠在國外,短期不可能回國。那項目也不能等,因此希望代丈夫簽署保證合同,並且信誓旦旦和你保證:因為是夫妻,我可以做主。你知道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是可以不經對方同意而處置財產的,所以也沒有多想,就這樣簽署了保證合同。之後B公司果然不能到期還錢,你想找保證人乙,結果乙在國外聯繫不上;你找甲,甲說我丈夫是保證人,我又不是,憑什麼找我要錢。

這時候,空有一紙保證合同的你該怎麼辦呢?

兩高律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夫妻擔保有三大風險


一句話結論:

保證必須有本人簽署保證合同,當然也可以授權或委託,但是不能夠代簽,即使是夫妻、父子這種親密、親情關係也不可以。夫妻一方代替另一方簽字擔保行為是無權代理。

相關案例:

本文案例改編自江蘇徐州銅山區法院(2016)蘇0312民初1021號“某B公司與某貿易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2015年,甲為A公司出借1000萬元給B公司提供擔保,同時甲代替丈夫乙在保證人欄簽字。後因B公司到期未償致訴,乙現下落不明,經法院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後其未到庭參加訴訟。

兩高律師解讀:

1、不是本人簽署

自然人保證須由自然人自己簽署保證合同,夫妻不能代簽。

乙是成年人且精神狀況正常(這在法律上稱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做出有效的自然人保證,所以乙可以獨立做出處分自己財產的民事法律行為。本案中的簽字是代簽,且沒有經過委託或授權,可以判定乙沒有獨立做出保證的意思表示,因此保證合同無效。

兩高律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夫妻擔保有三大風險


2、夫妻代簽也不行

不能將代替配偶簽署合同認定為表見代理(對方相信你有代理權)。

表見代理首先就要求A公司要誤以為甲簽字的行為,是在有權代理她丈夫乙。因為表見代理是對方相信你有代理權的,則該代理行為有效。這種理由可能被冠以夫妻關係信賴的名義,冠以公司是夫妻店的名義,何況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是都可以處分財產嗎?

實則不然。依《婚姻法》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基於共同財產而代理另一方行為,與本案例的情況毫無關係。根據第1點提到的,自然人保證是以個人全部財產為基礎,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3、代簽的人要擔責

本案中甲代簽的行為是無權代理,無權代理的法律行為效力待定。

乙事後沒有追認該行為的效力,那麼就不發生擔保的效力。因無權代理造成的損失,應該由無權代理人甲賠償,所以甲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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