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指引之:企業成長期稅收優惠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39.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享受主體】
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 的居民企業。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 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 |
1.菸草製造業。 |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
2.住宿和餐飲業。 |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採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
3.批發和零售業。 | 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
4.房地產業。 |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複或簡單改變。 |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
6.娛樂業。 |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 究。 |
備註: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並隨之更新。 |
【優惠內容】
1.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 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15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企業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 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企業委託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計入委託方研發費用並計算 加計扣除,受託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託外部研究開發 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託方與受託方存在關聯關係的,受託方應向委託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企業委託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不得加計扣除。
4.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 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5.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 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 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 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6.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 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主席令第 63 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12 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 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2015 年第 97 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685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