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31歲男子購買太平洋“重大疾病險”,患病後保險合同被終止'

"

以為買保險就有了保障,但趙先生怎麼也沒想到,2018年在業務員遊說之下購買了太平洋“重大疾病險”,但今年春節期間被診斷為腫瘤後,太平洋保險公司就直接終止合同。該公司稱制式合同條款中有約定。

"

以為買保險就有了保障,但趙先生怎麼也沒想到,2018年在業務員遊說之下購買了太平洋“重大疾病險”,但今年春節期間被診斷為腫瘤後,太平洋保險公司就直接終止合同。該公司稱制式合同條款中有約定。

西安31歲男子購買太平洋“重大疾病險”,患病後保險合同被終止

“為何一患病保險合同就終止?”

“當時業務員不斷遊說,還通過他人做工作,考慮到以後生病有保障,而且就當存款還有分紅,所以就給全家人都購買了保險。”8月12日上午10時,說起連日來奔波,家住西安市長安區的趙先生妻子就氣不打一處來。

據其稱,丈夫趙先生今年31歲,她今年28歲。2018年3月19日,經不住太平洋保險公司長安區業務員遊說,他們全家購買了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金佑人生終生壽險(分紅型)B款(2017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B款(2017版)”、“附加投保人保險費豁免重大疾病保險(2017版)”三個險種。

她表示,丈夫趙先生今年2月份突感身體不適,入院治療時被診斷為“膀胱腫瘤”。當時還慶幸買保險有保障,但出院後按照該保險公司要求,遞交了相關資料及原先簽訂保險合同原件等,今年5月份,該公司給予兩筆共計20.7萬元費用之後,宣佈原先簽訂保險合同自動終止。

而現在牽扯到要不間斷化療,昂貴費用壓得這個家喘不過起氣來。

“當初買保險是為老有所醫,但未曾想因生病又被保險公司單方面終止合同。”趙先生反問,為何一患病保險公司就終止合同呢?買保險的意義又在哪裡呢?

保險合同原件隨病歷提交後被告知合同終止

根據趙先生提供的妻子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加上說明共有72頁,簽訂打印合同時間為2018年3月19日。

在這份合同中:“金佑人生終生壽險(分紅型)B款(2017版)”險種,保險終期為“終身止”,繳費方式為按年(19次交清),保險費為4560元/年;“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B款(2017版)”險種,保險終期為“終身止”,繳費方式為按年(19次交清),保險費為1940元/年;“附加投保人保險費豁免重大疾病保險(2017版)”險種,保險終期為“終身止”,繳費方式為按年(18次交清),保險費為295.49元/年。

"

以為買保險就有了保障,但趙先生怎麼也沒想到,2018年在業務員遊說之下購買了太平洋“重大疾病險”,但今年春節期間被診斷為腫瘤後,太平洋保險公司就直接終止合同。該公司稱制式合同條款中有約定。

西安31歲男子購買太平洋“重大疾病險”,患病後保險合同被終止

“為何一患病保險合同就終止?”

“當時業務員不斷遊說,還通過他人做工作,考慮到以後生病有保障,而且就當存款還有分紅,所以就給全家人都購買了保險。”8月12日上午10時,說起連日來奔波,家住西安市長安區的趙先生妻子就氣不打一處來。

據其稱,丈夫趙先生今年31歲,她今年28歲。2018年3月19日,經不住太平洋保險公司長安區業務員遊說,他們全家購買了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金佑人生終生壽險(分紅型)B款(2017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B款(2017版)”、“附加投保人保險費豁免重大疾病保險(2017版)”三個險種。

她表示,丈夫趙先生今年2月份突感身體不適,入院治療時被診斷為“膀胱腫瘤”。當時還慶幸買保險有保障,但出院後按照該保險公司要求,遞交了相關資料及原先簽訂保險合同原件等,今年5月份,該公司給予兩筆共計20.7萬元費用之後,宣佈原先簽訂保險合同自動終止。

而現在牽扯到要不間斷化療,昂貴費用壓得這個家喘不過起氣來。

“當初買保險是為老有所醫,但未曾想因生病又被保險公司單方面終止合同。”趙先生反問,為何一患病保險公司就終止合同呢?買保險的意義又在哪裡呢?

保險合同原件隨病歷提交後被告知合同終止

根據趙先生提供的妻子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加上說明共有72頁,簽訂打印合同時間為2018年3月19日。

在這份合同中:“金佑人生終生壽險(分紅型)B款(2017版)”險種,保險終期為“終身止”,繳費方式為按年(19次交清),保險費為4560元/年;“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B款(2017版)”險種,保險終期為“終身止”,繳費方式為按年(19次交清),保險費為1940元/年;“附加投保人保險費豁免重大疾病保險(2017版)”險種,保險終期為“終身止”,繳費方式為按年(18次交清),保險費為295.49元/年。

西安31歲男子購買太平洋“重大疾病險”,患病後保險合同被終止

根據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診斷證明,今年2月份趙先生被診斷為:膀胱腫瘤。

在趙先生提供的銀行流水單中,顯示今年5月6日,分別由上海黃浦區支行轉入兩筆共計20.7萬元,但未註明是何種費用。趙先生妻子介紹,他們去詢問保險公司,被告知保險公司已賠付完畢,他們之間的保險合同已解除。

趙先生說,當時按照保險公司要求,按照流程報案,出院之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以報銷為由,要求其將手裡所有合同原件及病例原件全部交給保險公司,但沒想到直接被解除終止了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回覆稱合同裡有約定

8月12日下午3時,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陝西分公司負責理賠的工作人員表示,趙先生確係該公司的投保客戶。

對記者詢問為何終止正在生效的保險合同一事,該工作人員解釋,根據該公司制式合同裡面的條款,對於重大疾病險種,裡面有詳細的條款說明,其中:“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被確診初次發生本附加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或在本附加險合同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80日後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被確診初次發生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我們按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主險合同及本附加險合同同時終止。主險合同的有效保險金額降為零。”

而對主險合同及附加險合同是否要告知投保人的問題,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陝西分公司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對於這一塊他們沒有回覆。

"

以為買保險就有了保障,但趙先生怎麼也沒想到,2018年在業務員遊說之下購買了太平洋“重大疾病險”,但今年春節期間被診斷為腫瘤後,太平洋保險公司就直接終止合同。該公司稱制式合同條款中有約定。

西安31歲男子購買太平洋“重大疾病險”,患病後保險合同被終止

“為何一患病保險合同就終止?”

“當時業務員不斷遊說,還通過他人做工作,考慮到以後生病有保障,而且就當存款還有分紅,所以就給全家人都購買了保險。”8月12日上午10時,說起連日來奔波,家住西安市長安區的趙先生妻子就氣不打一處來。

據其稱,丈夫趙先生今年31歲,她今年28歲。2018年3月19日,經不住太平洋保險公司長安區業務員遊說,他們全家購買了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金佑人生終生壽險(分紅型)B款(2017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B款(2017版)”、“附加投保人保險費豁免重大疾病保險(2017版)”三個險種。

她表示,丈夫趙先生今年2月份突感身體不適,入院治療時被診斷為“膀胱腫瘤”。當時還慶幸買保險有保障,但出院後按照該保險公司要求,遞交了相關資料及原先簽訂保險合同原件等,今年5月份,該公司給予兩筆共計20.7萬元費用之後,宣佈原先簽訂保險合同自動終止。

而現在牽扯到要不間斷化療,昂貴費用壓得這個家喘不過起氣來。

“當初買保險是為老有所醫,但未曾想因生病又被保險公司單方面終止合同。”趙先生反問,為何一患病保險公司就終止合同呢?買保險的意義又在哪裡呢?

保險合同原件隨病歷提交後被告知合同終止

根據趙先生提供的妻子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加上說明共有72頁,簽訂打印合同時間為2018年3月19日。

在這份合同中:“金佑人生終生壽險(分紅型)B款(2017版)”險種,保險終期為“終身止”,繳費方式為按年(19次交清),保險費為4560元/年;“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B款(2017版)”險種,保險終期為“終身止”,繳費方式為按年(19次交清),保險費為1940元/年;“附加投保人保險費豁免重大疾病保險(2017版)”險種,保險終期為“終身止”,繳費方式為按年(18次交清),保險費為295.49元/年。

西安31歲男子購買太平洋“重大疾病險”,患病後保險合同被終止

根據西安交通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診斷證明,今年2月份趙先生被診斷為:膀胱腫瘤。

在趙先生提供的銀行流水單中,顯示今年5月6日,分別由上海黃浦區支行轉入兩筆共計20.7萬元,但未註明是何種費用。趙先生妻子介紹,他們去詢問保險公司,被告知保險公司已賠付完畢,他們之間的保險合同已解除。

趙先生說,當時按照保險公司要求,按照流程報案,出院之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以報銷為由,要求其將手裡所有合同原件及病例原件全部交給保險公司,但沒想到直接被解除終止了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回覆稱合同裡有約定

8月12日下午3時,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陝西分公司負責理賠的工作人員表示,趙先生確係該公司的投保客戶。

對記者詢問為何終止正在生效的保險合同一事,該工作人員解釋,根據該公司制式合同裡面的條款,對於重大疾病險種,裡面有詳細的條款說明,其中:“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被確診初次發生本附加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或在本附加險合同生效或最後一次復效(以較遲者為準)之日起180日後因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被確診初次發生本附加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我們按本附加合同有效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主險合同及本附加險合同同時終止。主險合同的有效保險金額降為零。”

而對主險合同及附加險合同是否要告知投保人的問題,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陝西分公司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對於這一塊他們沒有回覆。

西安31歲男子購買太平洋“重大疾病險”,患病後保險合同被終止

律師:保險公司制式合同系霸王條款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律師認為,此保險合同的條款系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亦稱霸王條款),趙先生作為投保人,購買重大疾病險的目的,是在其有生之年,患有重大疾病時,保險公司能夠理賠。

對於投保人趙先生來講,難免會認為合同期限為終身的。但是,保險公司提供的密密麻的保險條款文字把這個險種的期限給改變了,在賠到一定數額就需合同終止,違背了雙方簽訂保險合同的初衷。

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也就是說,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將對投保人有利害關係的重要事實如實向投保人陳述,特別是本事件中涉及的合同終止日期的條款,對投保人具有重大利害關係,如保險公司完全為了賣保險,而未盡到告知義務,此合同終止條款則屬於無效的。

"

相關推薦

推薦中...